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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将狭义法律纳入审查对象,无法有效阻止其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现象的发生。通过借鉴德国司法机关的"具体规范审查"制度、"宪法诉愿"制度以及法国司法机关的"违宪先决问题"制度,可以建立以案件受理法院提请为主、以基本权利主体提请为补充的合宪性审查提请制度。在该制度中,通过两次案件筛选程序可以切实减轻合宪性审查机关的工作压力,并有效地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此外,针对狭义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也应遵循合宪性推定等审查原则。最终,审查机关可以作出否认提请、合宪确认、违宪确认以及不一致宣告、吁请裁判等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