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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证券投资的大潮中,随着证券行业的蓬勃发展,许多证券金融机构滋生贪念,时常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过去的几年里,证券行业的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而法律作为保护投资者的最后一道屏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我国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用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仍出现了许多不懂法、不守法、不执行的问题。透过现存问题,文章试图从投资者个人、证券金融机构、国家等多个层面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证券投资;消费者;法律保护
一、当前法律地位
(一)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针对国内所有公司的基本大法,证券投资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都受到《公司法》的保障。无论是知情权还是分红权,无论是表决权还是监督权,投资者的许多基本权益都来自《公司法》。《公司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共经历三次修正,在2014年开始实施的最新版本中,突出了对中小消费者的保护功能,使得《公司法》更完善、更健全。
(二)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载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可见《证券法》是证券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必备武器。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证券法》是针对证券行业出台的基本大法。相比《公司法》而言,《证券法》的条款更为详细、描述更为具体。其强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性,也强调了各类证券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义务,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三)相关规章
除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条款。
二、权益保护的不足
(一)有法不依
《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大量关于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条款,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民事纠纷难以维权的现象,尤其是在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方面。即使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一些小股东在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维权时,往往并不顺利。尽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证券金融服务中投资者的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纵然法律体系再完善,如果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
(二)证券投资的专业局限
证券领域专业性较强,许多证券纠纷都属于新型纠纷,其中涉及的概念比较复杂,相关背景知识比较专业,涉及的法律条款庞杂。这种专业局限性,给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所谓“隔行如隔山”,法律工作者即使怀有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希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却也经常被证券投资行业的专业性束缚了手脚。甚至许多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储备,导致其在处理案件时极易出现偏差,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
(三)信任危机
信任危机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频频出现失信与不自律的现象。证券行业内能够对投资者产生保护作用的机构有很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应是他们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经常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欺瞒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他们往往受托与上述机构,其利益互相关联,靠此两者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显然是不现实的。
(四)管理问题
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证券公司损害投资人合法利益的现象,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许多弊端。我国目前现行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管束作用,但现行的管理重点基本在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从业资格考察上,缺乏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管理。由于管理的缺失,从业人员滋生了贪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组织机构问题
证券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保护。目前我国证监机构虽然内置了稽查部门,但是其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上。当出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稽查部门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但是其管控的重点在纠察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的问题上,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片面性,不能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证券投资纠纷。所以我国目前仍缺乏专门的机构来保护投资者在证券金融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缺乏有效的“靠山”。
(六)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
如果受害者不懂法、不善于用法,那么即使我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无法对其发挥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普法工作,但由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比较专业,而许多参与证券金融的投资者对证券行业并不是十分了解,这就导致其看不懂法律,不能将法律中描述的情景与个人遭遇联系起来,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还有些投资者认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甚至有些投资者明明受到了侵害却不自知。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违法犯罪人员更加的肆无忌惮。
三、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民法典》的颁布,将弥补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大量法律空白。对于证券投资领域而言,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易对投资者造成损害,而这两方面的案件往往难立案,我国应尽早颁布相关法律、出台相关政策,从而有效地指导法院如何受理、审理这两类案件。
(二)完善披露制度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证券行业的游戏规则,但在投资维权中,投资者常常会发现“买卖自负原则”成了自己维权的拦路虎。这个原则本身是没有错的,真正的问题出现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真实,那么必然导致市场欺诈,此时的“买卖自负原则”就变成了欺诈者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因此,我国亟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相关惩罚力度。 (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前文提到,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缺乏证券行业相关知识,难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应对一部分法官进行培训,增强其证券方面的知识储备。只有经过培训的法官,才有资格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这对审判公平与执行公平都有重大意义。
(四)优化赔偿制度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最希望的是得到及时的、充分的救济,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违法者经常是既要缴纳行政罚款,又要承担民事赔偿,从而经常会出现民事赔偿不充分的情况。证券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权中更缺乏有效地自我维权的能力,如果法律不能完善违法者的赔偿制度,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就会持续的扩大。针对这种现象,我国相关法律应提升民事赔偿的优先等级,当投资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更多的请求选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目的,从而更有效的挽回自身损失。
(五)成立专门组织
针对稽查部门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国家应设置专门的组织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应有专门维护投资者的组织,当纠纷出现时,此组织应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帮助投资者证明违法者的责任,从而为投资者争取利益、挽回投资者的损失。目前在民间已有许多投资者联盟,证券投资者通过加入这些民间组织,可以交流经验,互相答疑解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成员合法权益的损害,当有人产生纠纷时,其他成员亦可以出谋划策,共享资源。国家可以尝试扶植这些组织的成长,给予指导、主动帮扶。通过帮扶民间组织,可以以群体为单位,集中培训、集中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重视教育宣传
普法教育一向是我国高度重视的全民教育工作,但在证券投资方面,国家相关机构在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同时,还要重视证券行业专业知识的普及。许多证券金融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常常会给投资者传递模糊的、错误的概念,有些投资者本身防范意识不够,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常常会进入证券金融机构的圈套。而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些投资者则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地进行自我保护。
四、结语
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证券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必須要保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系统的培训体系、更长久的普法宣传。我国证券行业的公平性较美国等世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仍有明显的落后趋势。若想提高投资者的地位,及时有效地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相关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薛桂龙.论证券市场小投资者利益保护[D].湖南大学,2009.
[2]金海锋.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视角[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3]王巨贤.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探析[J].新西部,2013(11).
[4]高志鹏.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5]胡海峰.风险投资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6]梁蓓,杜启华.国际投资[M].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6.
[7]翁卫建.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J].财经界,2007(10).
(作者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证券投资;消费者;法律保护
一、当前法律地位
(一)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针对国内所有公司的基本大法,证券投资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都受到《公司法》的保障。无论是知情权还是分红权,无论是表决权还是监督权,投资者的许多基本权益都来自《公司法》。《公司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共经历三次修正,在2014年开始实施的最新版本中,突出了对中小消费者的保护功能,使得《公司法》更完善、更健全。
(二)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载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可见《证券法》是证券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必备武器。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证券法》是针对证券行业出台的基本大法。相比《公司法》而言,《证券法》的条款更为详细、描述更为具体。其强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性,也强调了各类证券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义务,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三)相关规章
除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条款。
二、权益保护的不足
(一)有法不依
《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大量关于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条款,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民事纠纷难以维权的现象,尤其是在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方面。即使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一些小股东在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维权时,往往并不顺利。尽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证券金融服务中投资者的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纵然法律体系再完善,如果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
(二)证券投资的专业局限
证券领域专业性较强,许多证券纠纷都属于新型纠纷,其中涉及的概念比较复杂,相关背景知识比较专业,涉及的法律条款庞杂。这种专业局限性,给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所谓“隔行如隔山”,法律工作者即使怀有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希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却也经常被证券投资行业的专业性束缚了手脚。甚至许多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储备,导致其在处理案件时极易出现偏差,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
(三)信任危机
信任危机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频频出现失信与不自律的现象。证券行业内能够对投资者产生保护作用的机构有很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应是他们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经常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欺瞒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他们往往受托与上述机构,其利益互相关联,靠此两者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显然是不现实的。
(四)管理问题
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证券公司损害投资人合法利益的现象,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许多弊端。我国目前现行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管束作用,但现行的管理重点基本在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从业资格考察上,缺乏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管理。由于管理的缺失,从业人员滋生了贪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组织机构问题
证券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保护。目前我国证监机构虽然内置了稽查部门,但是其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上。当出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稽查部门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但是其管控的重点在纠察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的问题上,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片面性,不能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证券投资纠纷。所以我国目前仍缺乏专门的机构来保护投资者在证券金融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缺乏有效的“靠山”。
(六)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
如果受害者不懂法、不善于用法,那么即使我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无法对其发挥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普法工作,但由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比较专业,而许多参与证券金融的投资者对证券行业并不是十分了解,这就导致其看不懂法律,不能将法律中描述的情景与个人遭遇联系起来,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还有些投资者认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甚至有些投资者明明受到了侵害却不自知。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违法犯罪人员更加的肆无忌惮。
三、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民法典》的颁布,将弥补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大量法律空白。对于证券投资领域而言,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易对投资者造成损害,而这两方面的案件往往难立案,我国应尽早颁布相关法律、出台相关政策,从而有效地指导法院如何受理、审理这两类案件。
(二)完善披露制度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证券行业的游戏规则,但在投资维权中,投资者常常会发现“买卖自负原则”成了自己维权的拦路虎。这个原则本身是没有错的,真正的问题出现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真实,那么必然导致市场欺诈,此时的“买卖自负原则”就变成了欺诈者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因此,我国亟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相关惩罚力度。 (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前文提到,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缺乏证券行业相关知识,难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应对一部分法官进行培训,增强其证券方面的知识储备。只有经过培训的法官,才有资格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这对审判公平与执行公平都有重大意义。
(四)优化赔偿制度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最希望的是得到及时的、充分的救济,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违法者经常是既要缴纳行政罚款,又要承担民事赔偿,从而经常会出现民事赔偿不充分的情况。证券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权中更缺乏有效地自我维权的能力,如果法律不能完善违法者的赔偿制度,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就会持续的扩大。针对这种现象,我国相关法律应提升民事赔偿的优先等级,当投资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更多的请求选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目的,从而更有效的挽回自身损失。
(五)成立专门组织
针对稽查部门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国家应设置专门的组织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应有专门维护投资者的组织,当纠纷出现时,此组织应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帮助投资者证明违法者的责任,从而为投资者争取利益、挽回投资者的损失。目前在民间已有许多投资者联盟,证券投资者通过加入这些民间组织,可以交流经验,互相答疑解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成员合法权益的损害,当有人产生纠纷时,其他成员亦可以出谋划策,共享资源。国家可以尝试扶植这些组织的成长,给予指导、主动帮扶。通过帮扶民间组织,可以以群体为单位,集中培训、集中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重视教育宣传
普法教育一向是我国高度重视的全民教育工作,但在证券投资方面,国家相关机构在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同时,还要重视证券行业专业知识的普及。许多证券金融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常常会给投资者传递模糊的、错误的概念,有些投资者本身防范意识不够,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常常会进入证券金融机构的圈套。而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些投资者则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地进行自我保护。
四、结语
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证券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必須要保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系统的培训体系、更长久的普法宣传。我国证券行业的公平性较美国等世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仍有明显的落后趋势。若想提高投资者的地位,及时有效地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相关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薛桂龙.论证券市场小投资者利益保护[D].湖南大学,2009.
[2]金海锋.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视角[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3]王巨贤.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探析[J].新西部,2013(11).
[4]高志鹏.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5]胡海峰.风险投资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6]梁蓓,杜启华.国际投资[M].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6.
[7]翁卫建.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J].财经界,2007(10).
(作者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