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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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伴随法治话语权力提升的是对民众法律素养要求的提高,如何有效培育在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已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亟需思考和解决的课题。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可以以该门课程为依托,通过明确教学目标,适当选择和安排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加强法制教育的实践环节等具体教学改革路径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 法律素质 大学生 法治
  作者简介:寇晓燕,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28-03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作为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的支柱力量,青年学子的法律素质高低无疑直接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然而近年来,刘海洋伤熊事件、马加爵案、药家鑫案、复旦研究生投毒案等大学生违法犯罪、命案要案频频发生,这些典型个案不但折射出大学生群体存在的亟需关注的心理问题,同时也凸显了高校教育如何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精神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法律素质是指通过经常研习和日常生活获得的法律知识,经过深入思考、判断和分析后内化形成的法律意识和由此确立的源于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服从以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它对一个人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方式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普遍认为,它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三个维度所构成。首先,法律素质养成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前设的。只有储备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 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才能为培育正确的法律观念意识和提升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奠定基础。其次,法律素质培养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确立,法律意识包括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程序意识等,是主体对法治理念、制度的心理反映,体现了主体对于社会法律现象的精神态度,其标志是在对法的科学认识和由此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思维基础上对法律真诚信仰的确立。第三,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培养的关键,是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在实践中的外化。具有良好的法律能力要求具有遵纪守法和良好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具备积极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上的效力与最高权威地位,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勇气与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法治中国的蓝图越来越清晰,有了完善的顶层设计的指导,还必须有具体的实践落实,只有法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意识,才能让法治国的理想照进现实。正如澳大利亚学者沃克所说:“归根结底,法治力量和他的健康发展并不依赖于专业法律人员,而是依赖于广大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只有当普通人也认真守法时,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没有普通群众遵守法律的态度,就没有法治。” 法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内化为民众的主体意识与潜在素养,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一个充满了法律精神的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蔡元培先生曾说:“欲知明日之社会,先看今日之校园。” 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能否达成,大学生作为其推进主体本身的法律素养的提升是一个前提和重要因素。高校无疑承载着大学生法律精神养成的重要使命。大学生作为未来推动国家发展的中流砥柱,如何卓有成效地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促使其将法律素养内化为自身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人格类型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使这一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未来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群体成为国家法治理想实现的中坚力量,为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就显得特别重要。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提升及其这个群体在多元化时代展示的法律态度对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产生的深远影响力,站在促进国民整体法律素质提升,加速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视野和高度,而不是仅仅囿于大学生这个特定群体本身,来深刻认识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法律素质蕴含的三个维度来考察,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素质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想的要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需要提升的空间,具体表现为:
  对法律的认识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法律思维有待强化。在全民普法的法治语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们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获取并没有经过系统化的训练,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尤其是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精义缺乏整体的系统把握和深刻的认识。总体而言,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仍停留于比较模糊的、感性的阶段,还未达到作为未来社会精英群体应有的深度和高度。由于缺乏对法律的科学认知,因而无法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在遇到一些情、理、德、法糅杂的复杂情境时往往会习惯以伦理、人情思维来作出评价,容易被感情或情绪所左右,无法作出理性客观的判断与分析。
  对法律源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尚未真正确立。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实,实现法治理想最大的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冷漠态度。虽然法治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我国法治建设所遭遇的实践困境首先表现为法律信仰的危机。由于受到社会上司法腐败等亚文化现象和“人情大于法律”、“权大于法”以及“以权代法”等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产生了质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负面价值观念的冲击甚至导致一些大学生为实现个人目的,无视法律的权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未能在内心深处形成对法律存在的高度认同感和敬畏感,因而难以做到用法律的准则和法律精神自觉抵制各种与法不容的歪风邪气,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   参与法律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知行脱节现象。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指出: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指向的是现实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很多大学生虽然通过学习储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律意识的层次性还不高,遇到问题时还不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寻求解决方法,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本质上意味着一种权利赋予与保护,缺乏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并且将理论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能力不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学生并不善于和勇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尽管在日常生活的消费、兼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侵权,但不少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可见,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往往呈现出矛盾性的特征,一方面对理想的法治社会极其向往,对法律的学习也极具热情,但同时在实践中参与法律生活的积极性不高,反映出其现实行为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之间的联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具体路径———基于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思考
  就高校目前课程体系的设置而言,面向全体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它在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所以,高校教育者必须依托这门课程并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增强课程教育实效的具体路径以达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目的。
  (一)明确教学目标
  布莱克斯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学习法律,但不是学习法律的技术细节,而是理解法治的精神。没有精神上的法治自觉,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表现为制度却形成于精神,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最为关键的是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位已从最初的向大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发展到以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为目标的阶段。这意味着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建立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等内在法律精神。教学实践表明,试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的教学在有限的课时内使非法学的不同专业的大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法律素质的训练应以帮助学生认识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思想,学习使用周延的态度来观察法律问题。2013年最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关于法律基础部分的修改正是在传递着这样的理念,具体的部门法律和法条几乎很少涉及,更加注重法理和法律精神的传达以及法律思维的培育。教材的这一变化也要求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操作过程中必须明确教学目标,正确处理和把握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素质培养的关系。法律素质培育无疑是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但是,法律知识的储备量并不必然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存在正相关关系。“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 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不能在教学中单纯追求学生对具体法律条文掌握的数量而忽视法治理念、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信仰与情感等精神性法律观念的培育, 应更注重实现大学生内在法律意识、精神的整体提升。
  (二)精心选择和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制约着大学生的情感体验,自然也会影响教育目标的达成。如前所述,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应当突出的是法治精神的传达,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并能融会贯通提炼出其中的主要法律精神来对学生进行渗透教育。一个国家浩繁众多的法律之所以能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的有机体系,就在于这些法律条文遵循或体现着共同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如民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对等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挖掘法条背后的法理,梳理教学内容各部分所包含的法治观念,将其从各个具体法律部门中挖掘出来,使“法治”精神成为贯穿整个课程讲授的一根主线,并将其融入到相应的具体知识传授中去,潜移默化地渗入到学生的观念中,使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真正实现提升大学生内在法律精神的目的。
  在安排教学内容时教师需要对当下日新月异的现实教育环境有准确的把握,因此,教学内容要结合新媒体时代教育环境的改变,尤其是虚拟环境等因素的入侵,引导学生识别网络虚拟空间下的法律风险,正确认识新出现的法律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形成自控、自律的法律行为习惯。同时,要注意把握学生的心理,认识到“人的需要在人的心理—行为过程中处于起点位置。尤其是在人们接受外部信息时,需要决定着‘灌输’是否有效。” 所以,在内容的讲授与安排上,应密切结合大学生的社会生活和日常实际需求,结合大学生在消费、恋爱婚姻、兼职、择业中可能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以及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专业择取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重点讲解,这更容易激发他们主动学习的意愿并易于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因此要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这在客观上要求教育方式必须贴近学生的生活和实际,需要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与方法。首先,最常用且能取得较好效果的是案例讨论法,教师要善于运用“苏格拉底”式的讨论方法,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抓住问题不断追问,引导学生自主发现案例与有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内在逻辑,使学生通过自主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这种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方法不但能够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也使得课堂更为活跃,更能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主动成为学习的主体。其次,在课堂上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或者角色扮演等多样化安排,制造真实的案件场景,让学生通过观察、角色转换、评论和辩论等方式参与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从而获得令其印象深刻的法律体验,有助于提升法律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视频案例教学法对增强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有其不可替代的独到价值,通过视频展示生动、真实的鲜活事件,大大缩短了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的差距,使学生在课堂上犹如置身于日常生活场景之中, 产生身临其境之感,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与关注,生发出讨论的话题,从而获得较好的教育效果。   (四)加强法制教育的实践环节
  黑格尔说,理论往往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却是常青的。法律素质的培育绝不是一个抽象的逻辑推演过程,而需要真切的现实体验。德国教育学家第斯多惠认为:“发展与培养不能给予人或传播给人。谁要享有发展与培养,必须用自己的内部活动和努力来获得”。 大体说来,社会群体更多地不是从生硬的法律条文,而是从亲历的司法实践和教育活动中体验到法律的至上权威性,从而自主生发法治的意识。 因此,应秉持一种立足于真实世界的务实法治观,不是将法治视为一种图腾,在尊重人的实践理性的前提下,发挥人的主体性与能动性。结合理论教学有效开展高校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组建各种类型的法律社团,举办法律学术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问题尤其是热点问题的讨论,以加深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并有助于训练法律思维;二是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创设浓厚的法治氛围。例如适时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赛以及组织模拟法庭等知识性、思辨性、趣味性较强的活动,利用学校网络、报刊等平台创办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栏目,播放法制教育专题片和影视作品,以生动直观的形式传播法律文化,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三是在校园内设立由法律专业教师或学生组成的“法律咨询中心”或“法律援助站”等咨询机构,帮助学生解答在消费、交友、恋爱、兼职以及择业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大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法律需要,引导大学生在遇到涉法问题时能及时有效地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予以解决,避免采取极端方式来表达诉求。 此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应借助于丰富的社会资源,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公检法等部门、法学专家、职业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到学校举办专题性的法律知识讲座,并鼓励学生走出校门主动到法庭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公开审判活动或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等等,这有助于学生在现实的真实场景中切身感受和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
  注释:
  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3卷).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1- 212.
  李淑慧.法治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维度.学术交流.2007(12).
  韩非子·有度.
  赵震江.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0.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朱仁宝.德育心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德]第斯多惠.德国教师培养指南.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78.
  魏纪林,董杰.认知、观念与信仰:法制教育的三个维度及其衔接机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8(5).
  肖文淦.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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