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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诉合一,其核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指挥。侦诉合一的构想,确实能够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严重失控”等问题。因此,这一构想是积极的,但实现的方式,不是通过检察指挥侦查。而是应将刑事案件公诉权从检察权中分离出来,由公安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