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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有关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特别是广大高校教师的广泛关注,如何纳税,该纳多少税,成了高校教师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试就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以引起有关决策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对策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教师的收入不断增加,税务部门逐步把高校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由于个人所得税牵涉面广且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形式多样,使高校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试就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来看,高校教师的收入主要有学校发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种奖励、加班费、节日福利补贴、科研论文奖励、评审费、监考费、校外兼职收入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个人所得税缴纳一般采取的是以高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为主,并结合个人纳税申报。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学校财务部门很难完全掌握教师的实际收入,即使实行“全额代扣代缴”,由于其收入的不确定,仅仅依靠高校财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漏扣漏交则不可避免。
(二)应纳税各项个人所得的确认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教师的应税个人所得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课题费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立项奖等)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不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额超过2万至5万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课题费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立项奖等)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渠道多,收入方式多。收人来源的多样性、复杂性,不同所得计税方式、税率不同,各项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教师的切身利益,依靠高校财务人员所掌握的税收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三)个人所得的计算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实行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改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教师当月的收入越高,其适用的税率越高,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则越多。而目前高校的工资、薪金的发放,除了基本工资和津贴按月发放以外,其他工资、薪金往往在学期或学年考核后一次性集中发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现实情况就会出现教师某个月的收入畸高,工资、薪金所得又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如果按月平均计算可能适用的税率只有15%。同一笔收入,不同的发放和计算方式,教师个人所承受的税收可能相差很大。
(四)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一些纳税政策不明了。如2008年苏州大学人才引进费近亿元。其中发放了大量的安家费、购房补贴。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法律界定不明了,各高校在具体执行中做法不一。学校、院系发放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研究生助研津贴、兼课酬金等是否要计税、如何计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意识问题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人才聚集的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高的纳税意识,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从历史来看,高校教师长期比较清贫,税收不进高校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有些政府部门本身的纳税意识不强,也影响了广大教师纳税的积极性。
二、结合高校的具体情况提几点建议
(一)完善代扣代缴机制,加强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
除了完善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高校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以外,针对高校教师收入隐蔽,收入差距大、征收难度大的特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个人白行申报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校院系领导、知名教授、学者博导等高收人人群的重点监控和检查。
(二)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操作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调整收入差距、国家财政增收、涵养工薪税源等多重目的。17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税务部门应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及征收方法。
(三)提高高校及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
加强对高校及高校教师的税收宣传工作,是完成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前提条件。高校教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素质相对较高,法律意识更强,往往又容易顶真计较,他们交纳的每一分钱都要交得明明白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四)合理纳税筹划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每一级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钱,而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可能相差很大。那么如何使广大教师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缴税,获得最大合理的收益,成为学校财务部门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学校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税收政策,为广大教师合理筹划税收。通过合理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金额减轻税收负担,保障合理的收入。由于税法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调整完善,财务部门要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在纳税申报的实际工作中应灵活的运用税务政策,做到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对策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教师的收入不断增加,税务部门逐步把高校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由于个人所得税牵涉面广且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形式多样,使高校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试就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来看,高校教师的收入主要有学校发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种奖励、加班费、节日福利补贴、科研论文奖励、评审费、监考费、校外兼职收入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个人所得税缴纳一般采取的是以高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为主,并结合个人纳税申报。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学校财务部门很难完全掌握教师的实际收入,即使实行“全额代扣代缴”,由于其收入的不确定,仅仅依靠高校财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漏扣漏交则不可避免。
(二)应纳税各项个人所得的确认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教师的应税个人所得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课题费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立项奖等)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不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额超过2万至5万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课题费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立项奖等)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渠道多,收入方式多。收人来源的多样性、复杂性,不同所得计税方式、税率不同,各项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教师的切身利益,依靠高校财务人员所掌握的税收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三)个人所得的计算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实行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改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教师当月的收入越高,其适用的税率越高,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则越多。而目前高校的工资、薪金的发放,除了基本工资和津贴按月发放以外,其他工资、薪金往往在学期或学年考核后一次性集中发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现实情况就会出现教师某个月的收入畸高,工资、薪金所得又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如果按月平均计算可能适用的税率只有15%。同一笔收入,不同的发放和计算方式,教师个人所承受的税收可能相差很大。
(四)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一些纳税政策不明了。如2008年苏州大学人才引进费近亿元。其中发放了大量的安家费、购房补贴。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法律界定不明了,各高校在具体执行中做法不一。学校、院系发放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研究生助研津贴、兼课酬金等是否要计税、如何计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意识问题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人才聚集的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高的纳税意识,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从历史来看,高校教师长期比较清贫,税收不进高校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有些政府部门本身的纳税意识不强,也影响了广大教师纳税的积极性。
二、结合高校的具体情况提几点建议
(一)完善代扣代缴机制,加强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
除了完善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高校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以外,针对高校教师收入隐蔽,收入差距大、征收难度大的特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个人白行申报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校院系领导、知名教授、学者博导等高收人人群的重点监控和检查。
(二)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操作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调整收入差距、国家财政增收、涵养工薪税源等多重目的。17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税务部门应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及征收方法。
(三)提高高校及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
加强对高校及高校教师的税收宣传工作,是完成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前提条件。高校教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素质相对较高,法律意识更强,往往又容易顶真计较,他们交纳的每一分钱都要交得明明白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四)合理纳税筹划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每一级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钱,而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可能相差很大。那么如何使广大教师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缴税,获得最大合理的收益,成为学校财务部门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学校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税收政策,为广大教师合理筹划税收。通过合理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金额减轻税收负担,保障合理的收入。由于税法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调整完善,财务部门要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在纳税申报的实际工作中应灵活的运用税务政策,做到依法纳税,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