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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发生在甘肃省兰州市的四个区大面积污染引发了大家对环境污染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诉讼维权的思考。尽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条文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主体适格性是否在实践中有可行性还有待研究。本文将通过该起水污染事件从普通公民的视角分析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以便更好的构建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完善法律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