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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持续发展,人们对工程建设水平有着更加明确的认知。近年来,业内相关研究人员不断探索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新思路,旨在于全面提升工程的建设水平,使工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本文当中笔者将结合具体情况,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对工程安全监理、业主以及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工程建设工作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监理方;业主;承包商;关系
引言
自我国在工程建设当中实施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督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使我国的工程建设水平有了本质上的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上来看,我国工程建设当中的监理制度始终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存在着利益层面上的联系,并没有形成理想状态下的,致力于维护双边利益关系的“社会监理制”。若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就需要全面理清监理单位、承包商以及业主之间的关系,全面提升监理服务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在下文中笔者将对此展开进行论述。
一、业主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
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当中,业主在其中往往承担着指挥的作用,具有管理职能。其下设部门主要有监理处、工程计划处、工程建设处、工程协调处等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全方位细致化的控制[1]。其业务涵盖工程建设工作中的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以及工程资金控制。在工程管理计划制度的控制下,许多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职能无限延伸,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把控,并且这种管理理念一时间无法彻底改变,导致许多业主无法将自有资金和工程质量的控制权外放。在一些业主单位的思想模式当中,监理部门仅仅是受自己的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的单位,承包商只需要使用一定量的资金将工程建设工作完成,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业主将监理部门和承包商全部视为自己的雇佣单位,对工程建设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业主需要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全权负责。但是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为自身完全能够胜任各个方面的管理事项,不必借助其他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在社会监理制度的约束下,业主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进行合作,在这个合作的过程中,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信任程度又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认为监理单位无法完全实现自己对工程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频繁插手,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工作的秩序,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对工程建设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2]。
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
监理单位是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选取的,业主与监理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进行合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需要按照相应的合同条款来履行相应的监理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管理,工程的资金和合同等事项依然由业主进行控制,从实质上来看,依然是业主自身对工程进行管控,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监理单位受到业主的委托,需要对工程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监管,在性质上应当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但是在现阶段的模式下,许多监理工程师致力于对工程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监管,在实际的行动上受到业主的限制,从而导致业主与监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这种模式长期发展下去,监理单位就会成为业主的“传话筒”,仅仅是机械性的将业主的命令传达给承包商,并利用自身的监理权利对承包商进行约束,进而又加剧了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矛盾。对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当中的申报,监理单位仅仅是机械性的将上报内容上传给业主,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受制于业主,无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理作用。
三、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
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同样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承包商需要通过投标的方式来获得工程的建设施工权,并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是资金的掌控权依然集中在业主的手里,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管控,可以说承包商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工程当中只是单纯的履行自身的建设职责。
从承包商自身的角度上来看,各个承包商之间的施工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些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够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导致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都达不到相应的标准。同时一些承包商还通过非正当行为诱使监理单位造假,对工程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四、完善三者之间关系的具体措施
1.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应当以FIDIC条款为依据,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对三者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约束[3]。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通过经济合同对三者之间的关系约束在力度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全面重视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业主在工程当中应当摒弃过去落后的管理理念,以市场经济作为指导,不断优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思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明确自身的定位在,在管理工作中秉承着“多协调,少干预”的原则,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及时了解承包商的诉求。
3.监理单位在掌握必要工程技术的前提下手,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有着明确的认知,合理运用合同当中的条款解决工程建设过程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为工程建设工作的进展做出根本的保证。
4.承包商在施工的过程中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施工技术,加强施工人员的工作素养,适当提高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并且在投标的过程中要对自身在工程当中的投入和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严格遵循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圆满完成工程任务。
总结
本文当中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安全监理、业主以及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优化策略我,望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应用。
参考文献:
[1]胡友昌. 正确处理监理与承包商之间关系的体会[J]. 水运工程, 2003(3):61-62.
[2]余晓钟, 张焕杰. 政府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方的合谋博弈分析[J]. 经济问题探索, 2008(11):86-92.
[3]杨旭峰. 公路工程施工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浅析[J]. 科学之友旬刊, 2008(3):88-89.
关键词:监理方;业主;承包商;关系
引言
自我国在工程建设当中实施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督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使我国的工程建设水平有了本质上的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上来看,我国工程建设当中的监理制度始终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存在着利益层面上的联系,并没有形成理想状态下的,致力于维护双边利益关系的“社会监理制”。若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就需要全面理清监理单位、承包商以及业主之间的关系,全面提升监理服务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在下文中笔者将对此展开进行论述。
一、业主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
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当中,业主在其中往往承担着指挥的作用,具有管理职能。其下设部门主要有监理处、工程计划处、工程建设处、工程协调处等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全方位细致化的控制[1]。其业务涵盖工程建设工作中的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以及工程资金控制。在工程管理计划制度的控制下,许多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职能无限延伸,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把控,并且这种管理理念一时间无法彻底改变,导致许多业主无法将自有资金和工程质量的控制权外放。在一些业主单位的思想模式当中,监理部门仅仅是受自己的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的单位,承包商只需要使用一定量的资金将工程建设工作完成,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业主将监理部门和承包商全部视为自己的雇佣单位,对工程建设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业主需要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全权负责。但是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为自身完全能够胜任各个方面的管理事项,不必借助其他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在社会监理制度的约束下,业主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进行合作,在这个合作的过程中,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信任程度又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认为监理单位无法完全实现自己对工程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频繁插手,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工作的秩序,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对工程建设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2]。
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
监理单位是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选取的,业主与监理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进行合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需要按照相应的合同条款来履行相应的监理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管理,工程的资金和合同等事项依然由业主进行控制,从实质上来看,依然是业主自身对工程进行管控,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监理单位受到业主的委托,需要对工程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监管,在性质上应当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但是在现阶段的模式下,许多监理工程师致力于对工程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监管,在实际的行动上受到业主的限制,从而导致业主与监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这种模式长期发展下去,监理单位就会成为业主的“传话筒”,仅仅是机械性的将业主的命令传达给承包商,并利用自身的监理权利对承包商进行约束,进而又加剧了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矛盾。对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当中的申报,监理单位仅仅是机械性的将上报内容上传给业主,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受制于业主,无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理作用。
三、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作用
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同样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承包商需要通过投标的方式来获得工程的建设施工权,并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是资金的掌控权依然集中在业主的手里,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管控,可以说承包商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工程当中只是单纯的履行自身的建设职责。
从承包商自身的角度上来看,各个承包商之间的施工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些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够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导致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都达不到相应的标准。同时一些承包商还通过非正当行为诱使监理单位造假,对工程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四、完善三者之间关系的具体措施
1.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应当以FIDIC条款为依据,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对三者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约束[3]。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通过经济合同对三者之间的关系约束在力度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全面重视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业主在工程当中应当摒弃过去落后的管理理念,以市场经济作为指导,不断优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思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明确自身的定位在,在管理工作中秉承着“多协调,少干预”的原则,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及时了解承包商的诉求。
3.监理单位在掌握必要工程技术的前提下手,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有着明确的认知,合理运用合同当中的条款解决工程建设过程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为工程建设工作的进展做出根本的保证。
4.承包商在施工的过程中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施工技术,加强施工人员的工作素养,适当提高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并且在投标的过程中要对自身在工程当中的投入和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严格遵循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圆满完成工程任务。
总结
本文当中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安全监理、业主以及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优化策略我,望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应用。
参考文献:
[1]胡友昌. 正确处理监理与承包商之间关系的体会[J]. 水运工程, 2003(3):61-62.
[2]余晓钟, 张焕杰. 政府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方的合谋博弈分析[J]. 经济问题探索, 2008(11):86-92.
[3]杨旭峰. 公路工程施工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浅析[J]. 科学之友旬刊, 2008(3):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