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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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职务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愈来愈重要,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研究越来越多。由于会计职务直接接触到核心经济信息,在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有可能性较大。如何确认职务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密切关系到对受害方第三人的保护,乃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本文首先对会计职务行为进行明确的认定,再分析其中会計职位行为的法律关系,进而讨论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关键词:会计 职务行为 法律责任
  一、会计职务行为概述
  1.职务行为的认定。职务行为这个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定义范围其实并不完全相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对职务行为的侵权责任有一些条款涉及,但没有系统清晰具体的规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职务行为虽然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领域频频出现,但没有得到清晰界定与足够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对侵权责任的确定以及责任承担影响巨大。因而,什么是职务行为,就有再加梳理的必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职务行为:其一,狭义职务行为。职务,一般指行政职务,如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最典型的如穿制服的公安的抓捕行为。其二,中义职务行为,即一般行政职务行为外,还有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常见的有医生、律师、会计等的执业行为。其三,广义职务行为,即除一般行政职务行为、行业职务行为范围外,一些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如装修房子雇佣的管道工人等等。
  2.会计职务行为。所谓会计职务行为,是会计人员或会计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赋予的职权,依法履行会计职务的行为,主要指上述职务行为认定中的中义职务行为,即行业从业者所实施的具有专业性的行为,它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与会计职务相关的行为。具体包括《会计法》第5条所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即会计人员实施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行为。
  二、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关系
  1.会计职务行为的特点。一是法定性。即会计工作人员所从事的职务都是根据《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会计核算或监督等有关工作。因而,会计职务行为是有明确的界限的,既不能不履职,更不能超越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职务行为,不仅为各单位所不允,更是法律所限制的。二是时空性。即会计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是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兼职并不符合职务行为的认定。三是资格性。即作为一个行业从业者一般需要考取执业执照,符合从事该行业的水准。与律师应该具有律师证、医生应该具有行医资格证相类似的,会计行业从事者都应该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四是标准性。全国乃至全世界各个国家的会计标准、会计准则基本上是统一的,基本的预算、核算方式也基本一致的。这一特点有助于加强会计业务的管理,有助于审计核查。也正是因为这一标准性,会计职务行为充满了技术性,是有门槛的。
  2.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关系分析。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完成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因而,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就要看该项工作是否是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如果是则然,不是职责范围内就不宜认定为职务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发生的职务行为有:(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领导机关、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其行为的性质在法理上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且该行为本身即被视为法人之行为。所以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事实上就是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2)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会计人员一般列属于公司等法人组织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本文中所讨论的会计职务行为显然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同法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的是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人之授权,与交易相对人发生外部法律关系。这时候的法律关系事实上是呈三角状的,即公司---会计---相对人,会计代理公司处理会计业务,表面上是会计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由于会计属于公司,其行为为代理公司做出,在行为效果的归属上亦归属于公司。(3)此外,也存在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代理公司行为,即个人行为、无权代理。当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超越代表权或代理权、代表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为之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只是当事人之个人行为,且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因为会计职务具有上述特殊,其行为不仅要在公司或者法人授权范围内,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的授权,才符合职务行为。不过还有一项常见的行为,表见代理也属于比较典型的,会计职务行为中的表见代理一般指公司或其他法人存在过失或者会计与公司或者法人之间存在比较特殊的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已无权代理的会计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或者法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虽然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为了规范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归属于公司或者法人。
  三、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1.职务行为的担责原则。对第三人而言,职务行为由于隶属于工作人员为表达法人意思而为的行为,或者代理法人所行之行为,因此担责原则主要由行为人所属的法人承担责任。其主要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 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的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2.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会计法》中对于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形式:(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如《会计法》第42条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形式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违反《会计法》应负的行政责任;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我国《会计法》还专门对诸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等严重违反《会计法》事项应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予以了规定。   3.会计民事责任的缺失。在对会计职务行为法律责任承担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对于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详尽,但是对被侵害者利益保护的民事责任则有一定程度上的缺失,直接规范会计职务行为的《会计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民事担责原则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救济主要围绕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开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更多的是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则更多的是补偿性质的,当然,行为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后,并不是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了。但是民事责任的缺失,追责体系的不健全,大大降低了职务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得很多直接的会计职务行为人有恃无恐。同时,当前会计职务行为的责任体系使得会计行业行政味浓,不利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四、完善会计职务行为法律责任的建议
  不仅直接规范会计的职务行为的《会计法》中对于会计职务行为民事责任规定有所缺失,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银行等相关的法律中,会计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也没有过多地提及。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中,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保护不可缺少,因此在以后《会计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對民事责任条文的规定是重中之重。会计行为关系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促进各种经济业务主体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对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不可少。所以,关于会计民事责任的制定己成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职务行为法律关系的研究使得市场经济下行为的责任认定更清晰,在我国现阶段会计职务行为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形下,由于众多高额利益的诱惑,以及存在违法处罚较轻的情况,会计职务行为的规范迫在眉睫。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保护各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建议修改和完善《会计法》,明晰民事责任和赔偿制度,并将其与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相协调,将进一步使得职务行为的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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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江睿(1988—),女 ,湖北人;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法律及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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