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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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公平作为法律的终极目标之一,它是最惠国待遇条款所体现和所要追求的价值,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中所蕴含的价值。因此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应当以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为突破口,挖掘二者潜在的联系与区别。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纵向概念,与最惠国待遇这一横向概念之间的纵横交错点何在?本文认为,公平这一法律价值是联系二者的纽带。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最惠国待遇条款 关系
  作者简介:胡衍华、宋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30
  一、相关概念介绍
  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讨论后形成的《最惠国条款规定》(草案)中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予受益国或与其有明确关系待遇的一方,不低于对第三国或与其有相同关系的一方的待遇。尽管各国在最惠国条款的实践方面仍存在重大差异,对该条款的理解仍有不一致之处,但最惠国待遇条款仍属于当代国际投资条约,特别是它属于双边投资条约(BITs)的基本条款,被视为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要素”。
  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满足当代人生存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同时又不进行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行为的发展。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首次提出了可持續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诞生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和环境的历史背景中,主要内容是保护环境,促进发展,并考虑到代际与代内的共同发展和公平发展。
  与此同时,尽管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接受,但这一理念还在不断地根据时代特征在发展和变化,目前其内涵已经不再只是包括环境资源的保护方面,还包括诸多社会因素。
  二、可持续发展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影响
  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并在世贸组织法的序言中体现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警惕。例如,某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会选择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所以在经过各个国家的磋商之后,达成了世贸组织作为国际贸易组织的共识,可持续发展原则不应过分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在 WTO法律体系中没有法律强制力。
  因此,要理解可持续发展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影响,就需要探究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原则的地位。一般而言,法律原则实际上是提供一般性指导,尽可能多地予以遵守。采用和遵守原则的程度与其相对应得规则有关,规则比原则更具确定性,并且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容易执行。所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指导性原则,与国际投资法的其他规则没有同等的法律影响和约束力。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其他条款和条件首先适用。
  当然,上述分析并不代表可持续发展这一指导性原则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没有影响。例如,虽然世贸组织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序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仍可成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判的理由。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性原则,虽然没有如同国际投资法规则一般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在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中的影响力并没有减弱。在国际投资法中,虽然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只是一个原则声明,它对最惠国条款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它已成为成员国的行为导向。正因为如此,它在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制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有秩序的社会发展,只能以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秩序。”可持续发展的本身内在属性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障。
  可持续发展是属于全球性的话题,与每个国家和地区以及该国家和地区的人息息相关,所以各国和地区之间增加往来,加强合作。而各国之间合作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签订各种各样的国际条约,而国际条约正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因此,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其中“法律”不仅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
  在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是WTO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适用范围也大大扩展,不仅适用于传统的商品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非关税壁垒等,这解决了关贸总协定时期无法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这是最惠国待遇发展史上的又一次新飞跃。最惠国待遇发展的历史表明,最惠国待遇有其经济基础和客观需求,各国都渴望与时俱进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特别是在快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和日益全球化和综合的国际市场中,虽然一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任何形式的不公平待遇可能使它们暂时获利,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结果只会导致更大的歧视,并最终导致所有国家贸易扭曲的后果。因此,各国都应遵循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的运行机制,全球经济才能繁荣昌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最惠国待遇的所要践行真正意义。
  (二)不利影响
  如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已经不再只是包括环境资源的保护方面,还包括诸多社会因素。可持续发展作为宗旨,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予以体现,不再仅仅侧重于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更强调社会公平。
  除此之外,其他国际法律文件还是相对保守,并没有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进行扩展,并没有添加过多的社会因素,仍然强调环境资源的保护。
  而在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以WTO协议为基础的,其对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必然也会将重心放在保护资源与环境方面。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中加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时,也应当从资源环境保护的角度着手,做好立法等相关工作。然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还是在发展之上,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加入到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引入是为了实现国际投资的公平性。所依重心还是应当落到公平的国际投资环境上,即如何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营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仍然侧重环境资源保护这单一方面的内涵,而不重视可持续发展内涵中所包括的其他重要方面,它将不可避免地偏离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此外,一些发达国家目前过分夸大可持续发展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内涵,并借机进行贸易歧视行为。这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关系评述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是当代国际法研究领域非常受青睐的话题,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条款,它们为投资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也值得关注,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纵向概念,与最惠国待遇这一横向概念之间的纵横交错点何在?笔者认为,公平这一法律价值是联系二者的纽带。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也应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且两者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在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发展”,这表明了各代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性,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2011年人类发展报告《可持续性与公平:共享美好未来》指出可持续发展和平等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这一点也是各国在新世纪发展过程中所要面临的重要挑战。诸如性别歧视、土地退化、环境污染以及贫富差距等,倘若各国不再齐心协力度过环境危机和消除不平等现象,人类的生存发展将受到威胁。这表明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地把目光聚焦到了可持续发展的公平问题上。
  因此,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作为最惠国条款固有价值,它也是可持续发展概念最重要的内涵之一。在当今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对公平的理解往往有一种形而上学的解释,这种解释又往往基于一定的政治目的,使得往往只能体现程序上的正义,而不能体现实质上的公平。
  可持续发展理念所要求的公平性应该是全面衡量过的,不仅要有程序公正,還应包括法律制度本身所体现的实质正义。在程序上,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一项维护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的法律规则,能够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公平性。在实体方面,在设计最惠国待遇条款时,应当更多地考虑一下弱势主体,给予他们充分的照顾,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当然,除了代内公平,也要考虑到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为最惠国待遇条款起着指导性原则的作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各国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应当保持警惕,不做损害后代利益的事。
  最惠国待遇条款对于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各个国家在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不允许进行贸易歧视等不公平对待行为。例如,世贸组织就禁止WTO成员国在进出口活动中进行贸易歧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能够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保护行为,能让各国提供平等的贸易条件,这非常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同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南北差距,有利于共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以降低环保要求来吸引外资的做法是不可持续性的,不值得提倡;以降低人权为代价,降低劳动力成本来吸引外资也不值得考虑和倡导。所以我们考虑的是环境与人权的和谐共存,追求的是不以损害下一代利益为代价的可持续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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