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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Wind数据库,截至9月10日,2018年地方政府债发行总量达30740.87亿元,其中一般债发行19671.95亿元,专项债发行11068.92亿元。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发行14109.13亿元,其中一般债发行10435.85亿元,专项债发行3673.28亿元;7、8月份地方政府债发行总量达16399.24亿元,超过了上半年的发行水平,其中一般债发行9174.39元,专项债发行7224.85亿元,约为上半年专项债发行水平的两倍。
下半年地方政府债发行提速,尤其专项债增速显著。截至9月10日,已有34个省、市发行共计335只专项债。地方专项债的发行服务于哪些领域?将如何影响基建投资?又会如何影响社会层面的流动性?
专项债的“使命”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两个大的历史背景,一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总体还不高,制约了经济发展,‘要想富、先修路’,因此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在适当超前;二是我国处于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进城并成为城市的居民,为此需要修建相配套的公共设施,例如地铁、市政道路、学校、医院等。”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承担了重要的角色,但不能包揽所有的投融资任务。
“当前基建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其他资金与利用外资(规模较小)这五种方式。从自筹资金来看,除了常见的城投债以外,地方政府专项债也是基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说。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据天风证券研报,专项债本身并不能作为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反而需要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发行专项债为项目融资;一期专项债往往无法完全覆盖项目融资需求,未来还需要继续发行专项债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融资。
“地方专项债的规定一方面界定了专项债券的属性是‘公益性’,不得超范围发行,或为市场化项目融资,另一方面也界定了其还本付息须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作为保证,避免超过财力发行,给未来的债务偿还带来财政风险。”郑春荣认为,专项债券的定位既保证了政府在发展经济和城镇化进程中基建投资的融资需求,又在举债范围、偿还能力方面作了限定,有利于规范举债,防范财政风险。
投资领域方面,据广发证券,目前尚未兑付的存量地方专项债中,土地储备专项债占比最大,其次是收费公路专项债、交通运输类专项债、棚户区改造、城乡社区基础建设、保障性住房及水利工程、污染防治、教育、农业及其他等,预计未来其投资领域会进一步扩大。
明明表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近一年来品种不断增加,其特色项目导向与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目前财政对此持鼓励态度,陆续出台多项举措支持地方政府探索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这意味着预计未来依托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等品种创新或许值得期待。”
政策发力
2018年7月23日,國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强相关方面衔接,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
2018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2018年8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要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保险资金要发挥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在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融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据上海证券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方式由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变为省级政府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管理比照国债实行余额限额管理。为适应这一新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政府债券参照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不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的相关规定。
此前,银监发[2012]16号中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同时应满足其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规定。有分析人士指出,《通知》下发后,银行购买本行承销的地方债将不受20%的比例限制,银行承销地方债的积极性会增强,地方政府发债会较之前容易。
影响几何?
“发行专项债券的领域总体讲存在投资金额较大、投资期限较长的特点,因此民间投资难以涉入。这有利于政府与市场在各自的领域发挥投资融资的职责与作用,形成互补。”郑春荣表示,一方面,目前一般政府债券与专项债券的定位明确,相对规模不大,不会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地方债在交通、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交通成本、商务成本,产生了“挤入”效应。
流动性方面,明明认为,今年三季度后半段虽然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投放,但总规模1.35万亿并未超出市场预期,短期频率不会对银行体系内资金造成较大冲击,因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与经营受地方政府债发行的影响并不大。在长达两年半的金融放松中,各类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给众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当去杠杆下金融收紧来临,小型民营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对此则应从促信贷降成本着手。
下半年地方政府债发行提速,尤其专项债增速显著。截至9月10日,已有34个省、市发行共计335只专项债。地方专项债的发行服务于哪些领域?将如何影响基建投资?又会如何影响社会层面的流动性?
专项债的“使命”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两个大的历史背景,一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总体还不高,制约了经济发展,‘要想富、先修路’,因此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在适当超前;二是我国处于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进城并成为城市的居民,为此需要修建相配套的公共设施,例如地铁、市政道路、学校、医院等。”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承担了重要的角色,但不能包揽所有的投融资任务。
“当前基建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其他资金与利用外资(规模较小)这五种方式。从自筹资金来看,除了常见的城投债以外,地方政府专项债也是基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说。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据天风证券研报,专项债本身并不能作为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反而需要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发行专项债为项目融资;一期专项债往往无法完全覆盖项目融资需求,未来还需要继续发行专项债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融资。
“地方专项债的规定一方面界定了专项债券的属性是‘公益性’,不得超范围发行,或为市场化项目融资,另一方面也界定了其还本付息须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作为保证,避免超过财力发行,给未来的债务偿还带来财政风险。”郑春荣认为,专项债券的定位既保证了政府在发展经济和城镇化进程中基建投资的融资需求,又在举债范围、偿还能力方面作了限定,有利于规范举债,防范财政风险。
投资领域方面,据广发证券,目前尚未兑付的存量地方专项债中,土地储备专项债占比最大,其次是收费公路专项债、交通运输类专项债、棚户区改造、城乡社区基础建设、保障性住房及水利工程、污染防治、教育、农业及其他等,预计未来其投资领域会进一步扩大。
明明表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近一年来品种不断增加,其特色项目导向与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目前财政对此持鼓励态度,陆续出台多项举措支持地方政府探索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这意味着预计未来依托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等品种创新或许值得期待。”
政策发力
2018年7月23日,國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强相关方面衔接,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
2018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2018年8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要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保险资金要发挥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在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融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据上海证券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方式由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变为省级政府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管理比照国债实行余额限额管理。为适应这一新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政府债券参照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不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的相关规定。
此前,银监发[2012]16号中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同时应满足其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规定。有分析人士指出,《通知》下发后,银行购买本行承销的地方债将不受20%的比例限制,银行承销地方债的积极性会增强,地方政府发债会较之前容易。
影响几何?
“发行专项债券的领域总体讲存在投资金额较大、投资期限较长的特点,因此民间投资难以涉入。这有利于政府与市场在各自的领域发挥投资融资的职责与作用,形成互补。”郑春荣表示,一方面,目前一般政府债券与专项债券的定位明确,相对规模不大,不会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地方债在交通、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交通成本、商务成本,产生了“挤入”效应。
流动性方面,明明认为,今年三季度后半段虽然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投放,但总规模1.35万亿并未超出市场预期,短期频率不会对银行体系内资金造成较大冲击,因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与经营受地方政府债发行的影响并不大。在长达两年半的金融放松中,各类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给众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当去杠杆下金融收紧来临,小型民营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对此则应从促信贷降成本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