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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土地正经历着新一轮的洗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效能也产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了诸如流转不规范、交易纠纷多、产权意识混乱、流转比例低等一系列问题。
一、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题及对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被依法确定,承包期限也确定为30年,在承包期限内严格限制调整承包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题及成因
1.土地承包经营现存的主要流转难点
(1)集体的农业用地原则上不能用于建设,要进行建设必须先“变性”,而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也不可以进行交易;(2)流转对象被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3)承包地在承包期限内不得进行调整,农村大量新增人口无法取得土地,土地配置不均现象严重,导致无地农民生活困难,现实矛盾突出;(4)出嫁妇女一旦丧失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在丧夫后“两头落空”,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2.造成现有困难的原因
(1)法律规定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是承包经营权流转难的社会根源;(2)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冲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难的法律根源;(3)政策频繁变化是导致农村现实利益冲突并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原因;(4)法律规定与复杂的农村现实之间的脱节是引发土地流转难的直接原因;(5)现行土地所有权设置上的“双轨并行”“城乡分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产生的深层次体制根源。
(二)关于解决现有流转难题的对策
现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题很多属于法律缺陷,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可以努力建立一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解决机制。
1.从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出发,构建纠纷预防机制
不断深化改革,打破土地制度设置上的二元体制,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在农村土地制度的设置上因地制宜,给地方留下一定制度创新的空间。此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基层政府的指导和服务职能。
2.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及时和有效解决
我们要注重调解,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同时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当然,诉讼解决机制也必须健全,保证司法救济途径的畅通,这样才能做到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病及对策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宅基地位用权是农村村民个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1.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出台后,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物权法》又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可见,宅基地的转让被严格限制在本集体内成员之间协议转让,但须经乡、镇政府批准,且转让方不得牟利。尽管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比国有土地使用权更长的使用期限、更鲜明的财产属性,但农村宅基地仍不能设置抵押权,不能与外部进行合资。
2.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难题
现存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产权意识混乱,流转比例低。我国农民的土地产权观念淡漠,甚至相当部分农民没有产权概念,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远快于农村宅基地流转增长,两者发展比例不协调,是加剧农村宅基地粗放利用的主要原因之一。(2)流转不规范,交易纠纷多。
(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对策
1.完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制度
当前,要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确立农民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从政策层面转到法律层面给予有力、可靠保障,改革更应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宅基地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流转,而不是毫无限制地进入市场。在实现有序、适度流转的同时,使农民切实参与到宅基地收益的分配中来,一同分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
2.界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宅基地和农用地相比具有更大的收益,因此,为避免人为扩张宅基地导致农用地减少的情况,必须限制流转的条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而获得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界限清楚且权属无争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保证耕地不被占用;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主客体范围、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农民户口迁移等特殊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土地资源流失。
3.允许宅基地入市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是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属于农民的物权。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对自己的住宅应当有自由转让的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一、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题及对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被依法确定,承包期限也确定为30年,在承包期限内严格限制调整承包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题及成因
1.土地承包经营现存的主要流转难点
(1)集体的农业用地原则上不能用于建设,要进行建设必须先“变性”,而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也不可以进行交易;(2)流转对象被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3)承包地在承包期限内不得进行调整,农村大量新增人口无法取得土地,土地配置不均现象严重,导致无地农民生活困难,现实矛盾突出;(4)出嫁妇女一旦丧失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在丧夫后“两头落空”,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2.造成现有困难的原因
(1)法律规定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是承包经营权流转难的社会根源;(2)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冲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难的法律根源;(3)政策频繁变化是导致农村现实利益冲突并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原因;(4)法律规定与复杂的农村现实之间的脱节是引发土地流转难的直接原因;(5)现行土地所有权设置上的“双轨并行”“城乡分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产生的深层次体制根源。
(二)关于解决现有流转难题的对策
现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题很多属于法律缺陷,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可以努力建立一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解决机制。
1.从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出发,构建纠纷预防机制
不断深化改革,打破土地制度设置上的二元体制,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在农村土地制度的设置上因地制宜,给地方留下一定制度创新的空间。此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基层政府的指导和服务职能。
2.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及时和有效解决
我们要注重调解,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同时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当然,诉讼解决机制也必须健全,保证司法救济途径的畅通,这样才能做到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病及对策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宅基地位用权是农村村民个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1.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出台后,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物权法》又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可见,宅基地的转让被严格限制在本集体内成员之间协议转让,但须经乡、镇政府批准,且转让方不得牟利。尽管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比国有土地使用权更长的使用期限、更鲜明的财产属性,但农村宅基地仍不能设置抵押权,不能与外部进行合资。
2.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难题
现存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产权意识混乱,流转比例低。我国农民的土地产权观念淡漠,甚至相当部分农民没有产权概念,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远快于农村宅基地流转增长,两者发展比例不协调,是加剧农村宅基地粗放利用的主要原因之一。(2)流转不规范,交易纠纷多。
(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对策
1.完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制度
当前,要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确立农民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从政策层面转到法律层面给予有力、可靠保障,改革更应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宅基地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流转,而不是毫无限制地进入市场。在实现有序、适度流转的同时,使农民切实参与到宅基地收益的分配中来,一同分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
2.界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宅基地和农用地相比具有更大的收益,因此,为避免人为扩张宅基地导致农用地减少的情况,必须限制流转的条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而获得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界限清楚且权属无争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保证耕地不被占用;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主客体范围、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农民户口迁移等特殊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土地资源流失。
3.允许宅基地入市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是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属于农民的物权。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对自己的住宅应当有自由转让的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国土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