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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焦点访谈》8月30日报道:浙江省甲阳县一个环保工程项目,国家和地方共计投资2.6亿元,施15年多,2008年底投入运营后,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总计13.5公里长的输水管道几乎全部出现破裂漏水,多项检测指标不达标,被国家环保部叫停,该县不得不废掉原来的环保工程,又投资5000多万元建设新的输水管道。
一项造福于一方百姓的省级重点环保项目,为什么成了“豆腐渣”工程?记者调查的原因是,相关工程管理干部贪污腐败:负责此项目的两任主管副县长、建设局副局长以及两名该工程负责人员,都因为涉嫌在工程中贪污腐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犯罪较重的一人被法院判处12.5年有期徒刑。
看了这样的报道,我感到在一个崇尚GDP数据体制的背景下,因为腐败而拉高的GDP不是光荣,而是社会之耻,因为这样的GDP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国家资源、降低了政府信誉。你看,浙江平阳县的这个环保项目,原来计划投入的2.6亿元是当地的年度GDP总量,而后来因为腐败问题,管道作废,又重新投入5000万元建设新管道,这5000万元又可以作为GDP增量,统计为地方年度考核指标。这样一来,该项目中的5000万元不是典型的腐败型?
一个地方的GDP如何做大?大体可通过这样几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增量型GDP,招商引资上新项目、大搞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破坏型GDP,拆掉旧大楼建新的,拆掉旧的城中村建新社区,GDP同样增加了两次,其中部分破坏型GDP多少还有点积极意义。但有些破坏型GDP负面影响就比较人,如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或因规划不科学形成建成不久的高楼被爆破:二是腐败型GDP,最典型的表现是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GDP指标上去了,隐形的问题也随之。如有的重点项目形成烂尾工程、钓鱼工程,迟迟发挥不了效益,有的地方为了追求GDP增长率,一个地级市也要搞绕城高速,结果道路通车之日,就是巨额亏损之时;类似于浙江平阳县环保项目因贪污腐败需追加投资、拉高GDP的行为可以说太普遍了。
如何减少或避免腐败型GDP的产生和蔓延,我认为首先应该从现有体制上分析原因。比如,目前国家项目资金使用上,是国家资金到位以后,地方才开始建设,甚至有的地方项目,国家资金用完了,项目也就被搁置下来,这就给诱发工程腐败提供空间。如果将拨款程序反过来。待地方资金配套到位以及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将项目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以后,国家资金再用于偿还项目投资,或许效果就不一样。
其次,从腐败项目被暴露以后的处理程序看,同样有“逼迫”腐败的嫌疑。如土地、环保部门规定,一个地方发生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以后,国家则对全市土地、环评等项目采取“禁批”。这无异于一人有病,全家吃药、全市吃药,是株连式遗风在新形势下的再现。此举迫使违法企业和地方部门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应对,从而诱发腐败行为。
再次,从微观角度看,我国的GDP数据只公布一个单一总量数据,公众很难知道这其中有多少是破坏型GDP,有多少是腐败型GDP,因为统计部门没有这方面的统计分类。
GDP是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发展经济、追求总量或许是必须的,但对于其成分构成中暴露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认真研究和改进。
一项造福于一方百姓的省级重点环保项目,为什么成了“豆腐渣”工程?记者调查的原因是,相关工程管理干部贪污腐败:负责此项目的两任主管副县长、建设局副局长以及两名该工程负责人员,都因为涉嫌在工程中贪污腐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犯罪较重的一人被法院判处12.5年有期徒刑。
看了这样的报道,我感到在一个崇尚GDP数据体制的背景下,因为腐败而拉高的GDP不是光荣,而是社会之耻,因为这样的GDP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国家资源、降低了政府信誉。你看,浙江平阳县的这个环保项目,原来计划投入的2.6亿元是当地的年度GDP总量,而后来因为腐败问题,管道作废,又重新投入5000万元建设新管道,这5000万元又可以作为GDP增量,统计为地方年度考核指标。这样一来,该项目中的5000万元不是典型的腐败型?
一个地方的GDP如何做大?大体可通过这样几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增量型GDP,招商引资上新项目、大搞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破坏型GDP,拆掉旧大楼建新的,拆掉旧的城中村建新社区,GDP同样增加了两次,其中部分破坏型GDP多少还有点积极意义。但有些破坏型GDP负面影响就比较人,如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或因规划不科学形成建成不久的高楼被爆破:二是腐败型GDP,最典型的表现是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GDP指标上去了,隐形的问题也随之。如有的重点项目形成烂尾工程、钓鱼工程,迟迟发挥不了效益,有的地方为了追求GDP增长率,一个地级市也要搞绕城高速,结果道路通车之日,就是巨额亏损之时;类似于浙江平阳县环保项目因贪污腐败需追加投资、拉高GDP的行为可以说太普遍了。
如何减少或避免腐败型GDP的产生和蔓延,我认为首先应该从现有体制上分析原因。比如,目前国家项目资金使用上,是国家资金到位以后,地方才开始建设,甚至有的地方项目,国家资金用完了,项目也就被搁置下来,这就给诱发工程腐败提供空间。如果将拨款程序反过来。待地方资金配套到位以及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将项目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以后,国家资金再用于偿还项目投资,或许效果就不一样。
其次,从腐败项目被暴露以后的处理程序看,同样有“逼迫”腐败的嫌疑。如土地、环保部门规定,一个地方发生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以后,国家则对全市土地、环评等项目采取“禁批”。这无异于一人有病,全家吃药、全市吃药,是株连式遗风在新形势下的再现。此举迫使违法企业和地方部门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应对,从而诱发腐败行为。
再次,从微观角度看,我国的GDP数据只公布一个单一总量数据,公众很难知道这其中有多少是破坏型GDP,有多少是腐败型GDP,因为统计部门没有这方面的统计分类。
GDP是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发展经济、追求总量或许是必须的,但对于其成分构成中暴露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认真研究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