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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猪屠宰检疫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根据调查找出其中易被忽视的几个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指导屠宰检疫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屠宰检疫行为。
一、问题
1. 剔除和处理病害产品不到位 在一些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特别是为小刀手、个体户服务的屠宰场(厂),因猪肉及副产品均为小刀手、个体肉贩(户)私人拥有,对于他们而言,其病害产品出现的概率低,并且由于病害产品数量少,不便于集中处理和销毁,同时难以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导致小刀手、个体肉贩(户)不愿或难以做到准确报废和销毁病害产品。笔者常常在许多农贸市场的鲜肉销售摊位上看到病变的猪肝、肺、肾和脓肿肉等在销售。
2. 屠宰点多、宰杀量少,难管理 个别屠宰场(厂)屠宰量少,屠宰时间随意,随到随宰,未留出静养时间或静养时间不足。有的屠宰场(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严重不足,长期依赖官方兽医的检疫结果。屠宰场(厂)没有担负起肉品品质检验的主体责任,或责任承担不到位,给肉品品质安全埋下隐患。
3. 屠宰同步检疫不到位或缺失 屠宰检疫人员常以看代检,使屠宰检疫严重流于形式。如有的屠宰场(厂)对旋毛虫的显微镜检查仅是填写报表而已。
4. 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监督部门没有督促场(厂)方进行甲状腺、肾上腺的摘除和耳标的回收保管工作,没有督促场(厂)方认真做好环境卫生消毒工作。
5. 检疫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检疫员虽然已从事屠宰检疫工作多年,但根本没有亲自动手做过检疫检验,甚至不能正确识别甲状腺、肾上腺和颌下淋巴结等。
6. 屠宰检疫点代行产地检疫职能 由于检疫人员严重不足,有些地方将生猪的产地检疫职能放在屠宰场(厂)进行。本来屠宰检疫人员要求对入场生猪凭证检查,可目前屠宰检疫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想监管好生猪入场,必须合理调配检疫申报点和检疫人员,屠宰场(厂)不得违规进行产地检疫。
7. 私屠滥宰 虽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农业部的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但开展执行力度不够,管理也没有形成常态化,结果一些地方出现私屠滥宰现象。
8. 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现象带来检疫问题 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没有经过产地和屠宰检疫,难免存在疫病隐患,自养自宰自食剩余的部分猪肉也有可能上市。
9. 屠宰检疫中的瘦肉精检测时间不当 笔者经常发现有在生猪宰杀过程中收集膀胱中的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的现象。在宰杀过程中检测瘦肉精,即便发现问题,处理起来也很被动,何况这一做法不符合在屠宰前进行检测的程序。
10. 服务态度差 屠宰检疫既要严格执法、按规程操作,又要对客户服务热情周到,切不可态度刁难、要挟客户。
11. 检疫消毒工作不到位 对猪皮等副产品不做任何检测或消毒处理,只是在核对数量后即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很好地开展对卸载生猪后或装载猪产品前的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甚至出现消毒池未添加消毒剂的情况。
二、对策
1. 加强检疫人员的培训 要求检疫人员系统学习检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检疫人员培训要涵盖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和执法水平等内容,培训要以提高检疫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要带着问题培训:如检疫目的是什么,三腺怎样摘除和处理,瘦肉精检测在什么时间进行,等等。加强对病害组织、疫病的快速判断及处置能力培养,做到业务熟练准确。检疫员应知道自己在屠宰检疫中要做什么、要管什么,怎么做、怎么管,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并合乎程序。同时,要与屠宰场(厂)划清检疫与检验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如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水分等的检测检验由谁管理和检测等。
2. 加强检疫人员的考核 针对检疫工作只能做好、不能出差错的实际要求,加强对检疫人员的考核尤为重要,具体落实要细化到各个方面,考核标准要量化处理,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避免检疫人员在岗而不在状态,不按程序规范操作等现象的发生。做到双随机检查,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均随机产生,按统一标准检查,并及时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生猪凭有效产地检疫证及佩戴耳标入场[可以从产地检疫证中的出证具体时间(准确到分钟)以及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检疫证信息检索一栏中查询],避免出现对已屠宰的生猪补证现象;规范、如实、及时填写各类报表台账;严守农业部的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认真履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屠宰检疫程序是执法范畴的行为,按行政执法的要求应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上岗,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予以重视。
3. 加强对小刀手、个体肉贩等群体的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特别是新型社交媒體,开展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宣传处理病害病变产品的重要性,宣传私屠滥宰的危害性,以处理的典型案例为契机,宣传违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4. 加强对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 对达不到动物防疫、环保、安全等条件的屠宰场(厂),要采取整顿与关闭处置,以屠宰企业、屠宰场(厂)达标升级为契机,推行集中屠宰,统一配送,强化屠宰企业、屠宰场(厂)的主体责任意识。
5. 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由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是社会敏感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应尽可能请地方主管农业的领导牵头协调其他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抓管屠宰检疫,做到肉品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作者联系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畜牧兽医站 邮编:226661)
一、问题
1. 剔除和处理病害产品不到位 在一些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特别是为小刀手、个体户服务的屠宰场(厂),因猪肉及副产品均为小刀手、个体肉贩(户)私人拥有,对于他们而言,其病害产品出现的概率低,并且由于病害产品数量少,不便于集中处理和销毁,同时难以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导致小刀手、个体肉贩(户)不愿或难以做到准确报废和销毁病害产品。笔者常常在许多农贸市场的鲜肉销售摊位上看到病变的猪肝、肺、肾和脓肿肉等在销售。
2. 屠宰点多、宰杀量少,难管理 个别屠宰场(厂)屠宰量少,屠宰时间随意,随到随宰,未留出静养时间或静养时间不足。有的屠宰场(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严重不足,长期依赖官方兽医的检疫结果。屠宰场(厂)没有担负起肉品品质检验的主体责任,或责任承担不到位,给肉品品质安全埋下隐患。
3. 屠宰同步检疫不到位或缺失 屠宰检疫人员常以看代检,使屠宰检疫严重流于形式。如有的屠宰场(厂)对旋毛虫的显微镜检查仅是填写报表而已。
4. 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监督部门没有督促场(厂)方进行甲状腺、肾上腺的摘除和耳标的回收保管工作,没有督促场(厂)方认真做好环境卫生消毒工作。
5. 检疫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检疫员虽然已从事屠宰检疫工作多年,但根本没有亲自动手做过检疫检验,甚至不能正确识别甲状腺、肾上腺和颌下淋巴结等。
6. 屠宰检疫点代行产地检疫职能 由于检疫人员严重不足,有些地方将生猪的产地检疫职能放在屠宰场(厂)进行。本来屠宰检疫人员要求对入场生猪凭证检查,可目前屠宰检疫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想监管好生猪入场,必须合理调配检疫申报点和检疫人员,屠宰场(厂)不得违规进行产地检疫。
7. 私屠滥宰 虽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农业部的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但开展执行力度不够,管理也没有形成常态化,结果一些地方出现私屠滥宰现象。
8. 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现象带来检疫问题 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没有经过产地和屠宰检疫,难免存在疫病隐患,自养自宰自食剩余的部分猪肉也有可能上市。
9. 屠宰检疫中的瘦肉精检测时间不当 笔者经常发现有在生猪宰杀过程中收集膀胱中的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的现象。在宰杀过程中检测瘦肉精,即便发现问题,处理起来也很被动,何况这一做法不符合在屠宰前进行检测的程序。
10. 服务态度差 屠宰检疫既要严格执法、按规程操作,又要对客户服务热情周到,切不可态度刁难、要挟客户。
11. 检疫消毒工作不到位 对猪皮等副产品不做任何检测或消毒处理,只是在核对数量后即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很好地开展对卸载生猪后或装载猪产品前的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甚至出现消毒池未添加消毒剂的情况。
二、对策
1. 加强检疫人员的培训 要求检疫人员系统学习检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检疫人员培训要涵盖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和执法水平等内容,培训要以提高检疫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要带着问题培训:如检疫目的是什么,三腺怎样摘除和处理,瘦肉精检测在什么时间进行,等等。加强对病害组织、疫病的快速判断及处置能力培养,做到业务熟练准确。检疫员应知道自己在屠宰检疫中要做什么、要管什么,怎么做、怎么管,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并合乎程序。同时,要与屠宰场(厂)划清检疫与检验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如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水分等的检测检验由谁管理和检测等。
2. 加强检疫人员的考核 针对检疫工作只能做好、不能出差错的实际要求,加强对检疫人员的考核尤为重要,具体落实要细化到各个方面,考核标准要量化处理,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避免检疫人员在岗而不在状态,不按程序规范操作等现象的发生。做到双随机检查,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均随机产生,按统一标准检查,并及时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生猪凭有效产地检疫证及佩戴耳标入场[可以从产地检疫证中的出证具体时间(准确到分钟)以及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检疫证信息检索一栏中查询],避免出现对已屠宰的生猪补证现象;规范、如实、及时填写各类报表台账;严守农业部的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认真履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屠宰检疫程序是执法范畴的行为,按行政执法的要求应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上岗,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予以重视。
3. 加强对小刀手、个体肉贩等群体的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特别是新型社交媒體,开展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宣传处理病害病变产品的重要性,宣传私屠滥宰的危害性,以处理的典型案例为契机,宣传违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4. 加强对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 对达不到动物防疫、环保、安全等条件的屠宰场(厂),要采取整顿与关闭处置,以屠宰企业、屠宰场(厂)达标升级为契机,推行集中屠宰,统一配送,强化屠宰企业、屠宰场(厂)的主体责任意识。
5. 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由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是社会敏感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应尽可能请地方主管农业的领导牵头协调其他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抓管屠宰检疫,做到肉品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作者联系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畜牧兽医站 邮编:22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