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业的影响及其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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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拟将我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使得建筑业“营改增”提上了议事日程。虽然由于建筑业本身复杂的环境,改革涉及面广,以及其较大的减税规模和减税力度对我国财政收入及财税体制的冲击等影响因素使得其试点工作推迟,未纳入此前的试点改革范围,但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也迫在眉睫,这既是该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纳税筹划;措施
  一、我国建筑业现行税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制体系下建筑行业企业重复征税问题凸显,税收负担重
  当前我国主体流转税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双轨制,对于营业税的涉税收入,由于绝大多数没有扣除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直接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涉税收人中一些组成部分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或是缴纳了两次及其以上的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包含购买的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款在内,即建筑业按全部工程造价征收营业税。一方面,建筑企业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其他资源占据建筑业工程成本的一半以上。在流动过程中因为己经按照流转额度支付了增值税额,因而将其包含在增值税征税范畴内。但是建筑企业本身并不包含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则购买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材料所担负的进项税就不能相互抵消。然而,建筑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属于需要交纳营业税中的一部分,这导致了一种物质缴纳了两种税额,从而导致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加大了建筑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目前由于大型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众多。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需自行缴纳税金。而实际操作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准确剔除,又造成重复征税。
  2.现行税制体系下建筑业税收征管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
  在现行税制中,营业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而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是由国税系统来进行审核和管理,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这就存在跨系统操作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布比较散,跨地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比较普遍,经常需要当地或异地的国税地税机关之间、不同地税机关之间进行沟通与协作,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增高,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3.现行税制体系下建筑业内部营业税税负有失公平
  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比较特殊,即可销售货物同时又提供劳务,这种混合销售导致税负不公平。《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在提供相应劳务,同时又销售其自产的产品时,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销售自产产品缴纳增值税,而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要是销售自产货物,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销售外面购买的建筑材料,在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后还要全额征收营业税,显然销售自产货物和销售外购货物其负担率是不同的,是不公平的,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对外交易行为的多少,是和营业税的税负成正比的,这也就造成建筑业企业更多的使用自己生产的原材料,从而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从税收系统总体来说,有利于国家避免重复增税,减轻税负。但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之前缴纳3%的营业税,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将面临缴纳11%的增值税。此外,由于建筑行业本身还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都应亟需重视。由此可见,税务的重大改革将会给建筑行业带来哪些影响,是我们在正式改革来临之前亟待思考的问题,以便“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正式实行以后,各相关机构能够从容应对。
  1.“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暂定为1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其应纳税额应为销项税扣除进项税的余额。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将进项税在下期抵扣。另外,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举例说明,假设某建筑施工单位当期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额=1000÷(1+11%)=900.9万元;建筑施工企业的销项税额=900.9*11%=99.1万元;建筑服务业的销售额=1000÷(1+6%)=943.4万元;建筑服务业的销项税额=943.4*6%=56.6万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销售额=1000÷(1+17%)=854.7万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销项税额=854.7*17%=145.3万元。通过上面例子的计算结果来看,若想使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与营业税环境下的税负持平,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的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 61%,建筑服务业的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税扣除额达到9.03%,理论上来说,若以上各项进项税扣除额大于相应比例,那么税负就会有所下降,因此,只有达到这种理想的状态,才能达到本次“营改增”最终的目的。
  2.“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项目造价的影响
  我国目前建筑工程造价通常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施工设备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为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税前费用可划分为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两部分,那么可以将建安造价计价规则表述为下列等式:建安造价=税前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在营业税征收环境下,应纳税额为固定值,营业税=税前造价*营业税税率/(1一营业税税率),税前费用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包括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是单独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不影响企业的利润。由于“营改增”后,在增值税征收环境下企业应纳税额为可变值,那么,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构成与原来的方式便会大相径庭,就无法按照上述的建安造价等式来计算。   3.“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2)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影响。从企业资产来看,“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来抵扣11%的增值税税款,这就会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小。而很多大型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时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价值上亿元,在抵扣进项税后,其固定资产净值就会下降,如果企业负债总额不变那么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从企业负债来看,如果购买原材料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或许保留其债权关系,那么负债总额就会增加。另外,由于现在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会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在贷款的时候会产生较多的贷款利息,但是“营改增”将金融业按照简易征收。因此,这些利息就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增加企业负债以及资产负债率,影响企业的评级。
  (3)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对产品进行销售或者提供劳务,则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时间为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是工程工期比较长,有的大型项目甚至两到三年才能完成,因此,每个月的收支不太容易平衡。目前,建筑业项目工程结束进行结算的时候,通常采用验工计价的方式,结算时通过代扣代缴将营业税扣除。本次“营改增”试点中规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只能由其自行缴纳,建设单位不能进行代扣代缴。从目前建筑业的市场行情来看,有的时候,建设单位并不是在验工计价后就能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会延后一定的时间。这样,施工企业就要先行垫付工程款,还有建设单位验工时暂扣的质量保证金,影响了施工单位的现金流,就不能及时给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也就不能及时获得订货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形成恶性循环。
  4.“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中建筑业会计涉及的核算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还有应交税费下的其他附加税,先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的3%计提,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营改增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会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例如,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是要分开核算,如: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不分开核算,则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缴纳增值税时便不能抵扣;此外,对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又如,“营改增”前,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共设了9个三级科目专栏,分别为:进项税额(借方)、已交税金(借方)、减免税款(借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销项税额(贷方)、出口退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日常业务发生的增值税在这些三级明细科目中归集,月度终了,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则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则不做账务处理,作为留抵税额,下期继续抵扣。而“营改增”后,针对按规定可实行差额征税的情况,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又新增加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以核算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以及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5.“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其他税费。成员企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时,也按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情况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1)“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
  (2)目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所有物资并直接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成本按各单位领取情况,通过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一做法将要发生改变。由于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是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名称是集团公司,只能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   (3)“营改增”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影响很大: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
  6.“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财务人员业务量及其工作效率的影响
  目前建筑业营业税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产生,计算简便,便于征管。而将来若采用增值税税制,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环节进行增值税的相关核算,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含税收入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尤其是兼营多种应税产品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不同产品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后进行纳税申报,其复杂性明显增加。由于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较为陌生,因而在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马上应用增值税征管要求,会带来时间紧,难度大,工作量剧增等的消极影响。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及其纳税筹划
  实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和规避涉税风险就应当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下面将对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相关纳税筹划提出建议。
  1.建筑企业应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
  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相挂钩。但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所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将全部变为增值税,使得建筑企业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而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营业税不能抵扣但增值税却是可抵扣的。因此,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其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施工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就能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机率,取得更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对增值税进行抵扣,降低企业成本。
  2.建筑企业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够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要想减轻税负,实施纳税筹划,其还能通过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进行合作。采用此种方式与设立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效果是一样的。建筑企业若是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的供应单位,或者是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的分包或是分工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因为建筑企业在与这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时,若该合作单位属于原材料供应企业,则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入原材料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与提供劳务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就能够进行相关的抵扣;若该合作单位属于专业劳务公司,则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与其进行劳务分包合作或是劳务分工合作时提供应税劳务所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就变为增值税。虽然税率提升了,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是能够得到抵扣的,建筑企业只要在缴纳税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由此可见,此种纳税筹划对于建筑企业减轻税赋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3.建筑企业应尽可能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建筑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这也是建筑企业减轻税赋,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因为,营改增后,倘若建筑企业能在其执行工程作业前,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建筑合同的话,便意味着该企业在提供建筑材料时也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抵扣其在提供材料或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合理降低税款的话,就必须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尽可能的要求包工包料。
  4.建筑企业应签订材料供应协议
  倘若无法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面对甲方自备建筑材料和物料的状况时,建筑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时列明出现甲方自备建筑材料和物料的状况时的处理方案,与甲方、总包组织、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协议,供应商应把建筑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总包单位,因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的额外税负则由甲方自身缴纳。务必通过协议,增加进项税额,尽可能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额。
  5.建筑企业应不断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
  建筑企业必须要注重提高企业机械化生产水平,不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优化,利用机械生产流水线代替劳务工作,降低建筑的劳务支出,降低工程预算中劳务成本的比例以及尽可能的降低建筑企业在劳务支出中所缴纳的税收费用。同时,还要注意应尽可能的推迟购买机械设备,因为只有在真正实施营改增政策后,所购买的机械设备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6.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业务水平
  (1)积极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账务处理发生变化,企业的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的数据将会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也会发生变化,要求财务人员学习增值税理论知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相应调整企业财务预算指标。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风险防控意识。由于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将会导致企业承担法律风险,因此,财务人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时制订发票管理制度。
  (3)积极参加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培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纳税业“营改增”纳税申报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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