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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并购和产权重组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企业为股东寻示更多利益的一种自主决策,企业是兼并行为的唯一主体.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受民商法的调整.政府的干预只发生在诸如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市场失效的场合,而且干预的手段完全是法律手段,政府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