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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进退是市场得以循环与净化及保证活力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从范畴的角度廓清市场退出的本位,则也难以摆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所应包括的内容,从而出现问题救助与市场退出纠缠不清的局面.在后危机时代,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界定、价值取向及利益博彝的角度阐明所涉问题的基本范畴对于理念创新及制度完善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