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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约阶段,缔约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周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维护缔约人固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解决了因缔约一方或双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给予的法律救济。但我国当前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没有解决因为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关系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如何救济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第三人故意采用暴力、欺诈或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