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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契约的本质特征在于为契约之外的第三人创设了契约权利,可称之为"涉他性".尽管严格而言,由第三人为交付之契约不具有典型的"涉他性",但与向第三人为给付之契约亦具有密切的联系.美国法中的受益第三人合同理论对大陆法系涉他契约理论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尤其对于第三人向债务人的请求权之确定以及第三人对债权人之权利的分析在方法论上亦具有启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