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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水权转让研究基点的基础上,介绍了农业水权转让制度的公法规定和农业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从而提出了债权形式物权变动模式下,农业水权转让合同是农业水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对农业水权转让的效力产生了直接影响;农业水权转让登记是农业水权转让的构成要件,登记完成后方可产生农业水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从而保障农业水权转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