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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沈阳召开,分组会议对《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中的部分处罚内容进行修改和细化。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九类违法信息: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第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