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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领域都曾存在的共有表现形式,在某些场合甚至具有共通性。行政确认登记因其缺乏统一的实定法依据而不能如行政许可登记明确,但随着现代社会民事权利保护需求的强化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行政确认登记需要得到更多的应用场合与法律规制,以期配合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意思表示等相关理论以及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定程序要件的明确,有助于行政确认登记更明确地被推行到行政许可的前置阶段或走出与行政许可清晰区分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