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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三谷太一郎 著
曹永洁 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9年6月
在19世纪后半叶的幕末维新时期,当日本以建构国家为具体目标,以欧洲为最佳模板开始近代化进程时,欧洲则基于自身的历史经验,开始对“近代”进行理论性的省察。从“近代是什么”的问题意识中,已经可以看到“近代”概念的萌芽。
这里我想讨论其中的代表性事例,也就是活跃于19世纪后半叶的英国新闻记者沃尔特·白芝浩的尝试,它可以为回答本书的课题—“日本的‘近代’是什么”提供一个线索。
在白芝浩看来,“自然学”通过以18世纪的牛顿和19世纪的达尔文为代表的关于物理性和生物性自然的划时代理论,开辟了“近代”。在《自然学和政治学》一書中,白芝浩期待“自然学”所承担的任务由政治学来完成,因为政治学是以“政治的自然”—也就是与“外部自然”相对的“内部自然”,即“人的自然”为对象的。
这是在政治学领域打开“自然学”的新维度,试图确立一种建立在强化“政治的自然”,并成为其发展动力的“自由”基础之上的政治,即“基于讨论的统治”。这是白芝浩最基本的“近代”概念。
资本主义路线
为了建立国民国家而开始的日本近代化,把建立“自立的资本主义”作为了一种必要手段。国民国家的建立与“自立的资本主义”的建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大久保利通率先倡导的明治国家“自立的资本主义”,具有消极的外债政策、保护主义的产业政策,以及对外的妥协政策等主要特征。
不依赖外国资本的“自立的资本主义”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维新后日本政府通过外交手段处理各种对外危机,极力避免战争。立于国家顶点的明治天皇确信,以“自立的资本主义”为目标的明治日本,其经济上的民族主义与和平是分不开的。
将日本一国的资本主义在财政上落到实处的,是大久保利通的继承人松方正义的财政政策。作为代替发行外债的选项,松方制定了以下两条措施。
第一,强行进行所谓的超均衡财政,即一方面实行严格的紧缩政策,在抑制财政支出的同时,另一方面增加税收,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财政收入,然后把创造出来的剩余财政收入,用来偿还不兑换纸币以及转入本位货币储备金。
松方正义所采取的第二条措施,是积极的本位货币供给政策。通过运用名目上为政府“储备金”的财政资金,实行一种贸易管理以及汇兑管理政策,试图以此增加本位货币储备。政府把“储备金”中的资金以纸币形式贷给出口从业者,出口从业者在国外收取销售货款时,需要通过政府的对外金融机构—横滨正金银行收取外币。通过这种手法,政府把纸币转换成为外币,推动了本位货币的积累。政府同时积极推进官营贸易,同样尝试从这一渠道吸收本位货币。这样,在松方正义就任大藏卿之前,本已锐减至869万日元的本位货币保有额,在大约三年后的1885年,增加到了3832万日元,是原来的四倍多。
在这两项财政政策的基础上,松方正义在1882年设立日本银行,推动了信用体系的整备,推进了财政和金融的分离。
然而,体现了经济民族主义的、以甲午战争前的非外债政策为基本前提的“自立的资本主义”,随着甲午战争后日本放弃非外债政策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日本资本主义对外资的依赖度,从外债开始有了明显的持续性增长,国际资本主义由此登场。促使这一类型资本主义出现进一步实质性发展的,是日俄战争。
1904年2月10日,日俄战争甫一开战,日本就在2月17日的内阁会议上制定了发行外债的方针,即为了筹备军费发行限额为2000万英镑的外债。当时日本银行的副总裁高桥是清,随即被派往纽约和伦敦,交涉外债募集和合约签订事宜。
翌年2月,为了能够顺利完成这一任务,高桥被任命为新设的帝国政府特派财政委员。在之后的三年间,高桥是清在海外活动中6次发行外债,总额达1.3亿英镑。经过这些外债的累积,日本的外债依赖度在质和量上,较日俄战争之前都实现了飞跃性的增长。
近代天皇制
日本近代的历史演变,是史无前例地由明确的意图和计划来推进并完成的。在近代以前的日本,恐怕很难找出可与之媲美的、如此明显的推动历史形成的目的性意识。日本作为后进国家,以当时是世界中心的欧洲先进国家,特别是英国为模式范本,开始着手创造本国的近代历史。
为了使日本实现近代化、形成并维持欧洲的功能体系,需要一种能够统合各种功能的事物。明治国家形成时的政治指导者们发现,在欧洲承担这种功能的就是宗教—基督教。
伊藤博文在1888年5月枢密院开始审议宪法案之际,曾指出制定宪法的大前提是确定“我国的基轴”,点明“欧洲有宗教可成其基轴,深入浸润人心,使人心归一”的事实。那么,基督教在欧洲所发挥的“国家基轴”的功能,在日本将由什么来承担呢?
日本的宪法起草责任者伊藤博文,未能从包括佛教在内现有的日本宗教中找到能发挥基督教在欧洲之功能的宗教。他认为日本的宗教之力很微弱,没有任何一个能够成为“国家的基轴”。于是他断言:“在我国唯独皇室可成为基轴。”由此,“神”的缺席成就了天皇的神格化。
《大日本帝国宪法》中的天皇,是作为国家元首统合统治权的国家主权的主体。在统治权的行使方面,宪法规定“依宪法之条规而行”。也就是说,天皇在宪法的定义上是“立宪君主”。但是,宪法并没能明确地实现伊藤博文等人所预设的天皇的超立宪君主性格。第3条天皇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以天皇的非行动性为前提的。它意味着在法律解释上天皇是神圣的,故而不行动、故而不负有政治及法律上的责任,但并不具有在此之上的积极意义。也就是说,第1条所规定的作为统治主体的天皇与第3条天皇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法律的逻辑上是不能同时成立的。
对一般国民具有巨大影响力的不是作为立宪君主的天皇,而是作为道德立法者的天皇。作为立宪君主的天皇和作为道德立法者的天皇之间,存在的立场上的矛盾并没有消失。而与这一矛盾密不可分的“政体”“国体”相克,一直是日本近代不安定的主要原因。
(本文获出版社授权,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