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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界对非法集资刑事规制讨论的热点集中在认定条件和罪名适用上,由此出发,文章在吸收借鉴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应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刑法相应罪名下规定具体的涉案人数作为其定罪标准以代替社会性条件中"特定对象"这一模糊概念;在刑事规制上,应将非法集资类罪名调整到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并适当调整其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