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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也即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房屋及土地的财产,物权法专门作用于保护该财产而产生,其具体是采取房屋登记的方式来针对个人不动财产进行登记,从而由此产生一定的公信力。然而当前我国物权法本身依然存在相应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相应的登记制度方面。特别是房屋登记制度方面,当前我国仍然缺乏统一化的房屋登记制度,因此可以说个人的不动财产依然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及公示。为此,本文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并为此简要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是物权法当中的重要构成,对于个人不动产法律效力及公示力的体现而言,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及手段,这本身是物权法保障个人不动产权利益的重要基础。当前颁发及推行的物权法直接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直接预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始走向统一发展的道路。目前国内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且通过研究表明,主要是由于登记制度过于混乱所致。因此,为了能够实现我国不动产的立法趋势,必须由此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1、当前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当前我国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钱够有效维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采取对不动产的登记举措,有效保障了人們在进行不动产交易重的安全性,从而极大的减少了相应的欺诈现象。(2)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还具备相应的反腐倡廉效果,这一特点深受广大人们群众的重视。尤其是在当今炒房客不断涌现的时期,人们都希望借助不动产登记制度,直接将此类炒房人员打回原型,以此促使其接受国家乃至群众们的监督。(3)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帮助政府部门更好的掌控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从而直接给房地产行业制定出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主要参考的依据。近几年,我国颁布和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通过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必然将节约大力的人力资源成本,从而极大的降低了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财政支出。
2、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存问题
2.1不动产登记法律混乱
当前国内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司法解释等,都表现出明显的内容杂乱,统一标准匮乏的情况,甚至其中有个别规定相互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问题。比如直接涉及到不动产的《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而和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条例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条例等。尽管此类法律法规直接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详细,但是本身也呈现出分散的情况。因为这种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乱想直线增加了登记申请人本身负担,扩大了地方财政支出,直接降低其效率的同时,致使登记信息产生错误,从而给当时对登记信息的查阅带来极大的不便。
2.2机构整合力度不足
尽管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明确支出,不管是国家还是省级层面,其不动产的登记操作,都必须由相应的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进行监督与指导。而针对下级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调查可知,一些极个别的国土机构,通常都直接设立了不动产登记部门,但是整体的积极性明显不高,甚至非常片面的认为当前不动产部门的管理职能及登记职能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导致其对各个部门间的协调难度直线增大,实际工作开展非常困难。再加上国土资源管理本身的任务非常繁杂,因此比较倾向于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然后经由国土部门进行协调指导。
2.3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对于不动产交易安全性保障而言,真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结合当前我国不动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分析,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严重缺乏推定权利的正当性制度;(二)缺乏足以信赖的登记制度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加以保障的规定。一旦登记制度本身公信力不足,则必然将直接给登记信息下,专门从事交易活动的第三人造成诸多麻烦。比如,一些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可直接隐瞒自身真实权利,从而进行不动产的买卖,买受人方面,其主要是结合相应的登记信息来进行交易操作,一旦交易完成后,如果真实权利人以自身为所有权人进行抗辩,这样必将直接给买卖人的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完善策略
3.1制定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律规范
在全国人大共同制定的物权法当中,就明确了针对不动产的物权模式,并且直接和登记的模式与规范实现良好的统一。同时,其还在不动产登记条例方面,深入完善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章制度。尽管当前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条例相对较多,但其中仍然有极个别的法律条例存在重叠、不协调乃至重复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完善此类法律法规,并且在时机成熟的背景下,可直接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直接升级为正式的法律法规。从而据此来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程序及性质等,由此促使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3.2强化机构整合力度
在问题内容当中提出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为内部缺乏相应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因此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认识明显不足。并且其针对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不全面,在整体思想上不够统一,具体存在相应的畏难情绪。为此,笔者直接建议国土资源部必须适当的派遣相应的督导人员,对地方所开展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最终由此来保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优化整合。
3.3构建针对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制度
要先保证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就必须树立起物权变动的公信效力,但是通常进行登记的公信力,大都是由登记信息真实性直接决定。因此如何实施实质化的审查制度,直接成为检验登记信息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物权法的应有仍然处于初步阶段,一些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几乎都需要大量的人力与资金加以保障,由此致使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必须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工作。不过,从实际情况来分析,其实质的审查工作很难获得全面有效的落实,甚至还将直接致使相应的登记信息错位,从而直接对不动产交易的利益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就必须颁布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并深刻贯彻落实该制度。
结语:
綜上所述,当今社会解决发展迅速,不动产直接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以待解决。针对此类问题,就必须制定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律规范、强化机构整合力度以及构建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促使不动产登记制度获得更好的完善及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是物权法当中的重要构成,对于个人不动产法律效力及公示力的体现而言,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及手段,这本身是物权法保障个人不动产权利益的重要基础。当前颁发及推行的物权法直接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直接预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始走向统一发展的道路。目前国内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且通过研究表明,主要是由于登记制度过于混乱所致。因此,为了能够实现我国不动产的立法趋势,必须由此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1、当前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当前我国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钱够有效维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采取对不动产的登记举措,有效保障了人們在进行不动产交易重的安全性,从而极大的减少了相应的欺诈现象。(2)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还具备相应的反腐倡廉效果,这一特点深受广大人们群众的重视。尤其是在当今炒房客不断涌现的时期,人们都希望借助不动产登记制度,直接将此类炒房人员打回原型,以此促使其接受国家乃至群众们的监督。(3)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帮助政府部门更好的掌控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从而直接给房地产行业制定出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主要参考的依据。近几年,我国颁布和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通过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必然将节约大力的人力资源成本,从而极大的降低了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财政支出。
2、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存问题
2.1不动产登记法律混乱
当前国内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司法解释等,都表现出明显的内容杂乱,统一标准匮乏的情况,甚至其中有个别规定相互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问题。比如直接涉及到不动产的《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而和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条例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条例等。尽管此类法律法规直接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详细,但是本身也呈现出分散的情况。因为这种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乱想直线增加了登记申请人本身负担,扩大了地方财政支出,直接降低其效率的同时,致使登记信息产生错误,从而给当时对登记信息的查阅带来极大的不便。
2.2机构整合力度不足
尽管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明确支出,不管是国家还是省级层面,其不动产的登记操作,都必须由相应的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进行监督与指导。而针对下级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调查可知,一些极个别的国土机构,通常都直接设立了不动产登记部门,但是整体的积极性明显不高,甚至非常片面的认为当前不动产部门的管理职能及登记职能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导致其对各个部门间的协调难度直线增大,实际工作开展非常困难。再加上国土资源管理本身的任务非常繁杂,因此比较倾向于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然后经由国土部门进行协调指导。
2.3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对于不动产交易安全性保障而言,真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结合当前我国不动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分析,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严重缺乏推定权利的正当性制度;(二)缺乏足以信赖的登记制度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加以保障的规定。一旦登记制度本身公信力不足,则必然将直接给登记信息下,专门从事交易活动的第三人造成诸多麻烦。比如,一些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可直接隐瞒自身真实权利,从而进行不动产的买卖,买受人方面,其主要是结合相应的登记信息来进行交易操作,一旦交易完成后,如果真实权利人以自身为所有权人进行抗辩,这样必将直接给买卖人的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完善策略
3.1制定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律规范
在全国人大共同制定的物权法当中,就明确了针对不动产的物权模式,并且直接和登记的模式与规范实现良好的统一。同时,其还在不动产登记条例方面,深入完善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章制度。尽管当前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条例相对较多,但其中仍然有极个别的法律条例存在重叠、不协调乃至重复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完善此类法律法规,并且在时机成熟的背景下,可直接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直接升级为正式的法律法规。从而据此来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程序及性质等,由此促使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3.2强化机构整合力度
在问题内容当中提出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为内部缺乏相应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因此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认识明显不足。并且其针对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不全面,在整体思想上不够统一,具体存在相应的畏难情绪。为此,笔者直接建议国土资源部必须适当的派遣相应的督导人员,对地方所开展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最终由此来保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优化整合。
3.3构建针对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制度
要先保证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就必须树立起物权变动的公信效力,但是通常进行登记的公信力,大都是由登记信息真实性直接决定。因此如何实施实质化的审查制度,直接成为检验登记信息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物权法的应有仍然处于初步阶段,一些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几乎都需要大量的人力与资金加以保障,由此致使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必须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工作。不过,从实际情况来分析,其实质的审查工作很难获得全面有效的落实,甚至还将直接致使相应的登记信息错位,从而直接对不动产交易的利益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就必须颁布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并深刻贯彻落实该制度。
结语:
綜上所述,当今社会解决发展迅速,不动产直接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以待解决。针对此类问题,就必须制定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律规范、强化机构整合力度以及构建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促使不动产登记制度获得更好的完善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