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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正处于婚姻家庭转型的延长线上,需要加快促进乡土家庭转型为现代家庭。为此,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新加入了家庭文明建设的条文。家庭文明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载体。这一条文显示了婚姻家庭领域“德法共治”的需要,即自治与法治互补的格局。从性质和功能上说,这一条文具有倡导性规范、文明家庭标准、婚姻家庭关系评判标准和价值定向规则等多重定位。作为法律规范,家庭文明建设条款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治理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