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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贿”“赂”二字在古代汉语,尤其是在上古汉语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单独使用的,其用法不同于现代汉语中通常连用的“贿赂”一词。在上古汉语中“贿”“赂”二字在语义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的地方。我们对《左传》中含有“贿”“赂”的句子进行了穷尽式的检索,并将这些相应的例句作为语料,对《左传》中“贿”“赂”二字的具体语义语用特点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古汉语学习者分析古汉语字词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贿 赂 《左传》 语义 语用
一、对“贿”“赂”的有关解释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贿,财也。从贝有声;赂,遗也,从贝各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贿,财也。周礼注曰:“金玉曰货,布帛曰贿。”析言之也。许浑言之,货贿皆释曰财;赂,遗也。见鲁颂大赂传,笺云:大犹广也,广赂君及卿大夫也。按以此遗彼曰赂,如道路之可往来也。货、赂皆曰物,其用之则有公私、邪正之不同。又遗,亡也。广韵:失也、赠也、加也。按皆遗亡引申之义也。
结合《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注》对“贿”“赂”的解释以及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的解释可知,“贿”的本义为财物。如:以而车来,以我贿迁。(《诗经·氓》)其中的“贿”指的是陪嫁的财物。“赂”在古代的常用义是赠送的财物,如:又会诸侯于扈,将为鲁讨齐,皆取赂而还。(《左传·宣公元年》)同时,“贿”“赂”也都可作为动词,指用财物赠送别人。
郭锡良、李玲璞主编的《古代汉语》,在分析“贿”“赂”的语义时指出:“‘贿’与‘赂’意义很相近,从《左传》用例来看,‘贿’常用为动词,‘赂’多用为名词;后世‘贿赂’连用,也是动宾结构。”①但从我们对《左传》“贿”“赂”用例的分析来看,“贿”用作名词,“赂”用作动词的例子也并非少数。关于对“贿”“赂”的具体语义及语用,我们将根据它们在《左传》中的用例并结合语境做具体分析。
二、“贿”“赂”在《左传》中的用例情况
通过检索我们发现,“贿”在《左传》中共出现了36次,“赂”在《左传》中共出现了69次。但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两个字的用例都有重复的地方。
(一)在“贿”的用例方面,其中“器用财贿”共出现了3次,“重贿之”共出现了3次,“厚贿之”共出现了2次。“赠贿”共出现了3次。
(二)在“赂”的用例方面,其中“贿器”共出现了2次,“求赂”共出现了3次,“重赂”(“赂”作名词)共出现了2次,“重赂”(“赂”作动词)共出现了3次,“纳赂”共出现了3次。
另外,《左传》中还出现了“贿赂”二字连用的用例1个,对此,我们将另文分析。
综上所述,除去重复的部分,“贿”在《左传》中的用例共有28个,“赂”的用例共有61个。(不包含“贿赂”连用的用例)
三、“贿”“赂”在《左传》中的语义语用特点
(一)“贿”的具体语义
1.表示财物、财礼。如:
(1)乃使公孙获处许西偏,曰:“凡而器用财贿,无置于许。”(《隐公十一年》)②
(2)齐国庄子来聘,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成而加之以敏。(《僖公三十三年》)
(3)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文公十八年》)
(4)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文公十八年》)
(5)谋其不免也。诛而荐贿,则无及也。(《宣公十四年》)
(6)郑人以子西、伯有、子产之故,纳贿于宋,以马四十乘与师伐、师慧。(《襄公十五年》)
(7)侨闻君子长国家者,非无贿之患,而无令名之难。(《襄公二十四年》)
(8)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若吾子赖之,则晋国贰。(《襄公二十四年》)
(9)晋国贰,则子之家坏。何没没也!将焉用贿?(《襄公二十四年》)
(10)象有齿以焚其身,贿也。(《襄公二十四年》)
(11)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昭公五年》)
(12)从善如流,下善齐肃,不藏贿,不从欲,施舍不倦,求善不厌,是以有国,不亦宜乎?(《昭公十三年》)
(13)侨闻君子非无贿之难,立而无令名之患。(《昭公十六年》)
(14)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昭公十六年》)
(15)承嗣大夫,强易其贿。(《昭公二十年》)
2.表示赠送财物。如:
(16)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国无陋矣。”厚贿之。(《文公十二年》)
(17)王以巩伯宴,而私贿之。(《成公二年》)
(18)王以为介,而重贿之。(《成公十三年》)
(19)今自王叔之相也,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襄公十年》)
(20)贿荀偃束锦、加璧、乘马,先吾寿梦之鼎。(《襄公十九年》)
(21)陈文子曰:“先事后贿,礼也。小事大,未获事焉,从之如志,礼也。(《襄公二十八年》)
3.表示接受、贪求财物,贪财。如:
(22)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僖公二年》)
(23)叔出季处,有自来矣,吾又谁怨?然鲋也贿,弗与,不已。(《昭公元年》)
(24)吾君贿,左右谄谀,作大事不以信,未尝可也。(《昭公六年》)
(25)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昭公十四年》)
(26)令尹子常贿而信谗,无极谮郤宛焉,谓子常曰:“子恶欲饮子酒。”(《昭公二十七年》)
(27)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昭公二十八年》)
(28)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昭公二十八年》)③
(二)“赂”的具体语义
1.表示(赠送的)财物、好处。如:
(29)以郜大鼎赂公,齐、陈、郑皆有赂④(此处指第二个“赂”),故遂相宋公。(《桓公二年》)
(30)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桓公十一年》)
(31)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桓公十三年》)
(32)数之以王命,取赂而还。(《庄公二十八年》)
(33)以赂求共仲于莒,莒人归之。及密,使公子鱼请,不许。(《闵公二年》)
(34)喜赂怒顽,能无战乎?”公说,执曹伯,分曹、卫之田以畀宋人。(《僖公二十八年》)
(35)大子商臣谮子上曰:“受晋赂而辟之,楚之耻也,罪莫大焉。”王杀子上。(《僖公三十三年》)
(36)穆伯请重赂以求复,惠叔以为请,许之。(《文公十四年》)
(37)公使襄仲纳赂于齐侯,故盟于郪丘。(《文公十六年》)
(38)又会诸侯于扈,将为鲁讨齐,皆取赂而还。(《宣公元年》)
(39)宾媚人致赂,晋人不可,曰:“必以萧同叔子为质,而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成公二年》)
(40)楚公子申为右司马,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楚人杀之。(《襄公二年》)
(41)浞行媚于内而施赂于外,愚弄其民而虞羿于田,树之诈慝以取其国家,外内咸服。(《襄公四年》)
(42)平王封陈、蔡,复迁邑,致群赂,施舍宽民,宥罪举职。(《昭公十三年》)
(43)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昭公十四年》)
(44)且此役也,吴可以得志,子恶取赂焉而还,又误群帅,使退其师,曰:“乘乱不祥。”(《 昭公二十七年》)
(45)吴将伐齐,越子率其众以朝焉,王及列士,皆有馈赂。(《哀公十一年》)
2.表示赠送(财物)、用(财物)买通别人。如:
(46)郑人囚诸尹氏,赂尹氏而祷于其主钟巫,遂与尹氏归而立其主。(《隐公十一年》)
(47)以郜大鼎赂(此处指第一个“赂”)公,齐、陈、郑皆有赂,故遂相宋公。(《桓公二年》)
(48)亦请南宫万于陈,以赂。(《庄公十三年》)
(49)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赂劝贰而可以济事,君其若之何?臣闻命矣。(《庄公十四年》)
(50)骊姬嬖,欲立其子,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使言于公曰:“曲沃,君之宗也。(《庄公二十八年》)
(51)晋郤芮使夷吾重赂秦以求入,曰:“人实有国,我何爱焉。入而能民,土于何有。”从之。(《僖公九年》)
(52)于是郑聘于秦,且谢缓赂,故不及。(《僖公十年》)
(53)晋侯许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僖公十五年》)
(54)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僖公十五年》)
(55)先轸曰:“使宋舍我而赂齐、秦,藉之告楚。(《僖公二十八年》)
(56)卫侯使赂周颛、冶廑,曰:“苟能纳我,吾使尔为卿。”(《僖公三十年》)
(57)齐人赂晋侯,故不克而还。于是有齐难,是以公不会。(《文公十五年》)
(58)六月,齐人取济西之田,为立公故,以赂齐也。(《宣公元年》)
(59)公不与盟,以赂免。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宣公七年》)
(60)郑人囚而献诸楚,楚子厚赂之,使反其言,不许,三而许之。(《宣公十五年》)
(61)君之赂臣,不知命也。(《宣公十五年》)
(62)受命以出,有死无霣,又可赂乎?(《宣公十五年》)
(63)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成公二年》)
(64)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纴,皆百人。(《成公二年》)
(65)公赂之,请缓师,文子不可,曰:“君命无贰,失信不立。礼无加货,事无二成。君后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燮将复之。”(《成公八年》)
(66)郑子罕赂以襄钟,子然盟于修泽,子驷为质。辛巳,郑伯归。(《成公十年》)
(67)齐侯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夙沙卫以索马牛,皆百匹,齐师乃还。(《襄公二年》)
(68)莒人灭鄫,鄫恃赂也。(《襄公六年
(69)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广车、軘车淳十五乘,甲兵备,凡兵车百乘,歌钟二肆,及其镈磐,女乐二八。(《襄公十一年》)
(70)宣子逆诸阶,执其手,赂之以曲沃。(《襄公二十三年》)
(71)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襄公二十五年》)
(72)自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襄公二十五年》)
(73)陈侯使司马桓子赂以宗器。陈侯免,拥社。(《襄公二十五年》)
(74)子产为政,有事伯石,赂与之邑。(《襄公三十年》)
(75)子大叔曰:“国,皆其国也。奚独赂焉?”(《襄公三十年》)
(76)竖牛赂叔仲昭子与南遗,使恶杜泄于季孙而去之。(《昭公四年》)
(77)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斗耳,不克而还。(《昭公七年》)
(78)过将去成、景之族,成、景之族赂刘献公。(《昭公十二年》)
(79)齐隰党、公子锄送之,有赂田。(《昭公十四年》)
(80)徐子及郯人、莒人会齐侯,盟于蒲隧,赂以甲父之鼎。(《昭公十六年》)
(81)赂吾以天下,吾滋不从也。(《昭公二十六年》)
(82)祁胜赂荀跞,荀跞为之言于晋侯,晋侯执祁盈。(《昭公二十八年》)
(83)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昭公二十八年》)
(84)邾人爱其土,故赂以淳阝敦、沂之田而受盟。(《哀公二年》)
(85)重赂越人,申开守陴而纳公,公不敢入。(《哀公二十六年》)
(86)郑人俘酅魁垒,赂之以知政,闭其口而死。(《哀公二十七年》)
3.接受(赠送的)财物。如:
(87)会于稷以成宋乱,为赂故,立华氏也。(《桓公二年》)
(88)官之失德,宠赂章也。(《桓公二年》)
4.受贿得来的(财物)。如:
(89)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大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桓公二年》)
词语在文献语言中的用例,是辨析词语的根本依据,因为词语的语义是在词语的具体运用中体现出来的。由以上分析可知,“贿”“赂”为同义词,二者在意义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表达财物、财礼,赠送财物或接受财物的意思。其中不同之处在于,“赂”有“受贿得来的”这一意义,“贿”在以上例句中没有出现类似的语义。但从“贿”“赂”所指的对象来看,二者的语义又有所不同。根据以上例子来看,“贿”主要指的是一般性的财物、财礼,多与钱财有关;“赂”所指对象的范围比较广,可以是土地、城邑、钟鼎玉器,也可以是马、牛、人,还可以是官职等。
(三)“贿”“赂”在《左传》中的语用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贿”“赂”都既可以作名词也可以作动词。通过统计我们得出,“贿”作为名词性成分共出现了16次,作为动词性成分共出现了13次;“赂”作为名词性成分共出现了17次,作为动词性成分共出现了43次。由此看来,这和郭锡良、李玲璞主编的《古代汉语》中指出的:“从《左传》用例来看,‘贿’常用为动词,‘赂’多用为名词”的说法有些不同之处。对此,我们将这种说法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以供我们今后继续学习和探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左传》中含有“贿”“赂”的句子作为相应的语料,分析了《左传》中“贿”“赂”二字的语义语用特点,以期对古汉语学习者分析古汉语字词提供一些帮助。
注 释:
①郭锡良、李玲璞主编《古代汉语》,语文出版社,2000年,第
133页。
②本文所选例句,有重复的部分只选其中一例作为例证。
③例(27)、(28)为同一个句子,因为其中出现了两次“贿”,故
列为了两个例句。
④例(29)、(47)也是同一个句子,因为其中出现了两次“赂”,
故也列为了两个例句。
参考文献:
[1]郭锡良,李玲璞.古代汉语[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2]郭锡良,唐作藩等.古代汉语(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3]王守谦,金秀珍,王凤春.左传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
社,1990.
[4]李芳元.贿、赂与赇[J].语文知识,1996,(6).
(杨艳 山东曲阜 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 273165)
关键词:贿 赂 《左传》 语义 语用
一、对“贿”“赂”的有关解释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贿,财也。从贝有声;赂,遗也,从贝各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贿,财也。周礼注曰:“金玉曰货,布帛曰贿。”析言之也。许浑言之,货贿皆释曰财;赂,遗也。见鲁颂大赂传,笺云:大犹广也,广赂君及卿大夫也。按以此遗彼曰赂,如道路之可往来也。货、赂皆曰物,其用之则有公私、邪正之不同。又遗,亡也。广韵:失也、赠也、加也。按皆遗亡引申之义也。
结合《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注》对“贿”“赂”的解释以及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的解释可知,“贿”的本义为财物。如:以而车来,以我贿迁。(《诗经·氓》)其中的“贿”指的是陪嫁的财物。“赂”在古代的常用义是赠送的财物,如:又会诸侯于扈,将为鲁讨齐,皆取赂而还。(《左传·宣公元年》)同时,“贿”“赂”也都可作为动词,指用财物赠送别人。
郭锡良、李玲璞主编的《古代汉语》,在分析“贿”“赂”的语义时指出:“‘贿’与‘赂’意义很相近,从《左传》用例来看,‘贿’常用为动词,‘赂’多用为名词;后世‘贿赂’连用,也是动宾结构。”①但从我们对《左传》“贿”“赂”用例的分析来看,“贿”用作名词,“赂”用作动词的例子也并非少数。关于对“贿”“赂”的具体语义及语用,我们将根据它们在《左传》中的用例并结合语境做具体分析。
二、“贿”“赂”在《左传》中的用例情况
通过检索我们发现,“贿”在《左传》中共出现了36次,“赂”在《左传》中共出现了69次。但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两个字的用例都有重复的地方。
(一)在“贿”的用例方面,其中“器用财贿”共出现了3次,“重贿之”共出现了3次,“厚贿之”共出现了2次。“赠贿”共出现了3次。
(二)在“赂”的用例方面,其中“贿器”共出现了2次,“求赂”共出现了3次,“重赂”(“赂”作名词)共出现了2次,“重赂”(“赂”作动词)共出现了3次,“纳赂”共出现了3次。
另外,《左传》中还出现了“贿赂”二字连用的用例1个,对此,我们将另文分析。
综上所述,除去重复的部分,“贿”在《左传》中的用例共有28个,“赂”的用例共有61个。(不包含“贿赂”连用的用例)
三、“贿”“赂”在《左传》中的语义语用特点
(一)“贿”的具体语义
1.表示财物、财礼。如:
(1)乃使公孙获处许西偏,曰:“凡而器用财贿,无置于许。”(《隐公十一年》)②
(2)齐国庄子来聘,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成而加之以敏。(《僖公三十三年》)
(3)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文公十八年》)
(4)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文公十八年》)
(5)谋其不免也。诛而荐贿,则无及也。(《宣公十四年》)
(6)郑人以子西、伯有、子产之故,纳贿于宋,以马四十乘与师伐、师慧。(《襄公十五年》)
(7)侨闻君子长国家者,非无贿之患,而无令名之难。(《襄公二十四年》)
(8)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若吾子赖之,则晋国贰。(《襄公二十四年》)
(9)晋国贰,则子之家坏。何没没也!将焉用贿?(《襄公二十四年》)
(10)象有齿以焚其身,贿也。(《襄公二十四年》)
(11)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昭公五年》)
(12)从善如流,下善齐肃,不藏贿,不从欲,施舍不倦,求善不厌,是以有国,不亦宜乎?(《昭公十三年》)
(13)侨闻君子非无贿之难,立而无令名之患。(《昭公十六年》)
(14)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昭公十六年》)
(15)承嗣大夫,强易其贿。(《昭公二十年》)
2.表示赠送财物。如:
(16)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国无陋矣。”厚贿之。(《文公十二年》)
(17)王以巩伯宴,而私贿之。(《成公二年》)
(18)王以为介,而重贿之。(《成公十三年》)
(19)今自王叔之相也,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襄公十年》)
(20)贿荀偃束锦、加璧、乘马,先吾寿梦之鼎。(《襄公十九年》)
(21)陈文子曰:“先事后贿,礼也。小事大,未获事焉,从之如志,礼也。(《襄公二十八年》)
3.表示接受、贪求财物,贪财。如:
(22)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僖公二年》)
(23)叔出季处,有自来矣,吾又谁怨?然鲋也贿,弗与,不已。(《昭公元年》)
(24)吾君贿,左右谄谀,作大事不以信,未尝可也。(《昭公六年》)
(25)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昭公十四年》)
(26)令尹子常贿而信谗,无极谮郤宛焉,谓子常曰:“子恶欲饮子酒。”(《昭公二十七年》)
(27)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昭公二十八年》)
(28)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昭公二十八年》)③
(二)“赂”的具体语义
1.表示(赠送的)财物、好处。如:
(29)以郜大鼎赂公,齐、陈、郑皆有赂④(此处指第二个“赂”),故遂相宋公。(《桓公二年》)
(30)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桓公十一年》)
(31)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桓公十三年》)
(32)数之以王命,取赂而还。(《庄公二十八年》)
(33)以赂求共仲于莒,莒人归之。及密,使公子鱼请,不许。(《闵公二年》)
(34)喜赂怒顽,能无战乎?”公说,执曹伯,分曹、卫之田以畀宋人。(《僖公二十八年》)
(35)大子商臣谮子上曰:“受晋赂而辟之,楚之耻也,罪莫大焉。”王杀子上。(《僖公三十三年》)
(36)穆伯请重赂以求复,惠叔以为请,许之。(《文公十四年》)
(37)公使襄仲纳赂于齐侯,故盟于郪丘。(《文公十六年》)
(38)又会诸侯于扈,将为鲁讨齐,皆取赂而还。(《宣公元年》)
(39)宾媚人致赂,晋人不可,曰:“必以萧同叔子为质,而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成公二年》)
(40)楚公子申为右司马,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楚人杀之。(《襄公二年》)
(41)浞行媚于内而施赂于外,愚弄其民而虞羿于田,树之诈慝以取其国家,外内咸服。(《襄公四年》)
(42)平王封陈、蔡,复迁邑,致群赂,施舍宽民,宥罪举职。(《昭公十三年》)
(43)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昭公十四年》)
(44)且此役也,吴可以得志,子恶取赂焉而还,又误群帅,使退其师,曰:“乘乱不祥。”(《 昭公二十七年》)
(45)吴将伐齐,越子率其众以朝焉,王及列士,皆有馈赂。(《哀公十一年》)
2.表示赠送(财物)、用(财物)买通别人。如:
(46)郑人囚诸尹氏,赂尹氏而祷于其主钟巫,遂与尹氏归而立其主。(《隐公十一年》)
(47)以郜大鼎赂(此处指第一个“赂”)公,齐、陈、郑皆有赂,故遂相宋公。(《桓公二年》)
(48)亦请南宫万于陈,以赂。(《庄公十三年》)
(49)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赂劝贰而可以济事,君其若之何?臣闻命矣。(《庄公十四年》)
(50)骊姬嬖,欲立其子,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使言于公曰:“曲沃,君之宗也。(《庄公二十八年》)
(51)晋郤芮使夷吾重赂秦以求入,曰:“人实有国,我何爱焉。入而能民,土于何有。”从之。(《僖公九年》)
(52)于是郑聘于秦,且谢缓赂,故不及。(《僖公十年》)
(53)晋侯许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僖公十五年》)
(54)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僖公十五年》)
(55)先轸曰:“使宋舍我而赂齐、秦,藉之告楚。(《僖公二十八年》)
(56)卫侯使赂周颛、冶廑,曰:“苟能纳我,吾使尔为卿。”(《僖公三十年》)
(57)齐人赂晋侯,故不克而还。于是有齐难,是以公不会。(《文公十五年》)
(58)六月,齐人取济西之田,为立公故,以赂齐也。(《宣公元年》)
(59)公不与盟,以赂免。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宣公七年》)
(60)郑人囚而献诸楚,楚子厚赂之,使反其言,不许,三而许之。(《宣公十五年》)
(61)君之赂臣,不知命也。(《宣公十五年》)
(62)受命以出,有死无霣,又可赂乎?(《宣公十五年》)
(63)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成公二年》)
(64)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纴,皆百人。(《成公二年》)
(65)公赂之,请缓师,文子不可,曰:“君命无贰,失信不立。礼无加货,事无二成。君后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燮将复之。”(《成公八年》)
(66)郑子罕赂以襄钟,子然盟于修泽,子驷为质。辛巳,郑伯归。(《成公十年》)
(67)齐侯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夙沙卫以索马牛,皆百匹,齐师乃还。(《襄公二年》)
(68)莒人灭鄫,鄫恃赂也。(《襄公六年
(69)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广车、軘车淳十五乘,甲兵备,凡兵车百乘,歌钟二肆,及其镈磐,女乐二八。(《襄公十一年》)
(70)宣子逆诸阶,执其手,赂之以曲沃。(《襄公二十三年》)
(71)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襄公二十五年》)
(72)自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襄公二十五年》)
(73)陈侯使司马桓子赂以宗器。陈侯免,拥社。(《襄公二十五年》)
(74)子产为政,有事伯石,赂与之邑。(《襄公三十年》)
(75)子大叔曰:“国,皆其国也。奚独赂焉?”(《襄公三十年》)
(76)竖牛赂叔仲昭子与南遗,使恶杜泄于季孙而去之。(《昭公四年》)
(77)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斗耳,不克而还。(《昭公七年》)
(78)过将去成、景之族,成、景之族赂刘献公。(《昭公十二年》)
(79)齐隰党、公子锄送之,有赂田。(《昭公十四年》)
(80)徐子及郯人、莒人会齐侯,盟于蒲隧,赂以甲父之鼎。(《昭公十六年》)
(81)赂吾以天下,吾滋不从也。(《昭公二十六年》)
(82)祁胜赂荀跞,荀跞为之言于晋侯,晋侯执祁盈。(《昭公二十八年》)
(83)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昭公二十八年》)
(84)邾人爱其土,故赂以淳阝敦、沂之田而受盟。(《哀公二年》)
(85)重赂越人,申开守陴而纳公,公不敢入。(《哀公二十六年》)
(86)郑人俘酅魁垒,赂之以知政,闭其口而死。(《哀公二十七年》)
3.接受(赠送的)财物。如:
(87)会于稷以成宋乱,为赂故,立华氏也。(《桓公二年》)
(88)官之失德,宠赂章也。(《桓公二年》)
4.受贿得来的(财物)。如:
(89)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大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桓公二年》)
词语在文献语言中的用例,是辨析词语的根本依据,因为词语的语义是在词语的具体运用中体现出来的。由以上分析可知,“贿”“赂”为同义词,二者在意义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表达财物、财礼,赠送财物或接受财物的意思。其中不同之处在于,“赂”有“受贿得来的”这一意义,“贿”在以上例句中没有出现类似的语义。但从“贿”“赂”所指的对象来看,二者的语义又有所不同。根据以上例子来看,“贿”主要指的是一般性的财物、财礼,多与钱财有关;“赂”所指对象的范围比较广,可以是土地、城邑、钟鼎玉器,也可以是马、牛、人,还可以是官职等。
(三)“贿”“赂”在《左传》中的语用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贿”“赂”都既可以作名词也可以作动词。通过统计我们得出,“贿”作为名词性成分共出现了16次,作为动词性成分共出现了13次;“赂”作为名词性成分共出现了17次,作为动词性成分共出现了43次。由此看来,这和郭锡良、李玲璞主编的《古代汉语》中指出的:“从《左传》用例来看,‘贿’常用为动词,‘赂’多用为名词”的说法有些不同之处。对此,我们将这种说法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以供我们今后继续学习和探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左传》中含有“贿”“赂”的句子作为相应的语料,分析了《左传》中“贿”“赂”二字的语义语用特点,以期对古汉语学习者分析古汉语字词提供一些帮助。
注 释:
①郭锡良、李玲璞主编《古代汉语》,语文出版社,2000年,第
133页。
②本文所选例句,有重复的部分只选其中一例作为例证。
③例(27)、(28)为同一个句子,因为其中出现了两次“贿”,故
列为了两个例句。
④例(29)、(47)也是同一个句子,因为其中出现了两次“赂”,
故也列为了两个例句。
参考文献:
[1]郭锡良,李玲璞.古代汉语[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2]郭锡良,唐作藩等.古代汉语(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3]王守谦,金秀珍,王凤春.左传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
社,1990.
[4]李芳元.贿、赂与赇[J].语文知识,1996,(6).
(杨艳 山东曲阜 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 27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