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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从考试目的和内容来看,可以说是一种传统的政法考试。尽管各个朝代的科举中法律的考试分量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科举具有一定的政法考试性质。1901年清政府下诏改革科举后,乡会试第二场试有关各国政治艺学策五篇,其中多包含法律试题。这些试题集中于与外交相关的法律问题,要求联系当时社会实际,为新政改革出谋划策。废科举则为法政学堂的兴办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原有的科举人才成为法政学堂的重要生源。法政学堂的普遍开设,也多少带有为废科举善后的用意。清末民初一枝独秀的法政学堂是科举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演变,是科举教育的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