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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 ,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 ,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进一步研究发现 ,运动竞赛表演实质上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和它相邻的如技术创编、管理模式等亦可属此类作品 ,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可固定性等特征 ,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基础上 ,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改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