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及对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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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也日益加剧,这已成为当今我国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针对其流失渠道提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等对策,是防止与治理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策略选择。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资产置换 治理结构 轮派制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国有股占据了我国上市公司近三分之二的比重。然而,在国有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本趋势下,国有股东虚位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事实,这使上市公司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总体素质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等方面都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一、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渠道分析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上市公司国有资产也飞速流失。沪深上市公司在1998年流失的国资达0.69亿元,平均每年流失21.4万元,在2001年流失总额为14.1亿元,平均每家公司流失165.7万元。虽其后的两年流失总额比2001年略小一些,但2004年上市公司的流失总额上升为30.3亿元,平均每家公司流失额上升到261.2万元,分别比2001年上升214.89%和157.63%。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竭尽全力试图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但这种势态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国资流失的渠道远比理论分析要复杂的多,现将一些常见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做以下分析:
  


  (一)在协议转让中流失
  首先,从理论上讲,只有权利的主体,才有处分权利的资格。由于国有股东虚位,原则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持股者、国有法人单位成为国有股权的代理转让主体,而在实际转让中存在着代理人越权转让、暗箱操作行为,造成了对国有股权益的严重侵害。其次,转让价格不合理。对国有股份持有单位而言,股份转让价格的高低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十分紧密的利害关系,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规范的情况下,玩忽职守、低价转让使国有股权益蒙受大量损失。再次,在转让的最后阶段,由于代理人的失职或故意不积极向转让方要求履约,致使国有股份即使转让成功了,也不能收回全部资金。另外,在协议转让中一般是以每股净资产为转让价的基础,常常忽视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导致溢价转让的幅度过小,致使资产流失。
  (二)在资产置换中流失
   由于我国股市的规模过小,上市条件严格,上市公司作为“壳”,尚属于稀缺资源,并一直是地方政府力保、买壳方关注、大股东珍惜的财富。为保“壳”,国有大股东的母公司往往不惜采取以其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劣质资产的方式。这种以优换劣,表面上看是母公司作为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给上市公司带来了重现活力的机会;但从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角度看,实质上母公司承接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独担了投资风险,却要与社会公众股东享有同等收益。国有股东的风险报酬不能得到补偿,造成了国有股权益的潜在流失。
  (三)在关联交易中流失
  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非常普遍。据统计,2003年沪深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进行过该年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4.6%。有些公司的关联交易额甚至占其全部销售收入的90%以上。如2004年被曝光的湖北宜化,关联交易达98.7%,而且交易价格有失公允。在正常的关联交易情况下,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可以达到节约交易费用、提高资产利用率的目的;但在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下,则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现阶段利用关联交易流失国有资产出现了新趋势,许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分拆上市和海外上市的机会,通过过度的股权激励机制和关联交易,控制母公司优质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管理层收购中流失
  在所有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手段中,管理层收购(MBO)是重要的渠道。这个在欧美盛行的并购方式,成了一些公司经理人侵吞国家财产的遮羞布。在当前的背景下存在MBO机会主义行为,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层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往往隐瞒利润,扩大账面亏损以压低每股净资产,待收购完后,再扩大账面利润,把一部分虚增利润的国有资产装进自己的腰包,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是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以缓解还款压力;三是隐匿、扭曲、延迟应披露的信息以逃避监管;四是管理层利用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重激励轻约束,激励与贡献不成比例,使国有资产权益遭受了损失。
  
  二、治理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策略
  
  针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特点和渠道,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治理应采取如下策略: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比重偏高、所有者缺位问题,可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的法人主体等措施来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应从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等方面着手。首先,大力发展有效投资者。有效投资者是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有自觉制约能力的投资者,包括有效的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其次,推行企业法人相互持股。企业相互间持股可以有效对公司进行监督与治理,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2.完善公司组织制衡机制。首先,积极推进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目前的分类表决制度,仅是在解决股权分置中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一种暂时性措施。如果能将其引入到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如增发新股、资产重组、子公司境外上市等)的表决中则可以有效制约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滥用其实际控制权,从而避免其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国有股东的利益。
  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第一,通过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津贴决定方式,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证监会应建立专门管理独立董事的部门,由该部门根据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的表现对独立董事的津贴进行适当的价格指导,并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诚信进行评价等。
  第二,在推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应尽快建立独立董事专业人才队伍。规模不要过大,目前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建立独立董事专业人才市场,在立法的框架下建立独董任制标准、责任和义务,以促使独立董事的聘任和解聘逐步走向正轨。
  第三,应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基金”。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要交纳“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基金”,一旦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出现问题,分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基金”是其承担经济责任的资金的组成部分。
  (二)强化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
  1.实行财务总监轮派制。该机制使财务总监在经济、人事关系独立于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之外,以国家所有者的代表人身份进入上市公司,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保证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责,以维护国家出资者的权益。同时,在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间实施财务总监轮换制,以避免财务总监与上市公司管理者串谋,使财务总监成为强化出资人的财务监督,防止财务失控的有效形式。
  2.推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的派出主体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的说,中央和地方各级国资委对其所管辖的上市公司应派出监事委员,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状况实施监督职能。由于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所以选派的监事会必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以保证对财务的高效监督。
  3.建立财务信息评价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应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接受人大作为委托方的监督。
  (三)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
  1.建立长期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发挥监管的动态效应。为了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监管系统由“股市检测系统”(ISIS)和“自动收索系统”(ASAM)相互配合组成。ISIS对上市公司进行监视,一旦发现异常现象,ASAM就会对此异常现象进行追踪核查,如发现其中有违法违规可能,SEC即展开深入调查,从而尽可能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消灭在萌芽状态。
  2.利用证交所一线监管职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权隶属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有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进行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披露不及时、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同时可以赋予证券交易所对造成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处罚权。并鼓励他们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建立信息披露的快速反应通道,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3.加强新闻媒体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舆论与监督具有放大器的作用,增加上市公司国有资产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本,如声誉损失成本,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进行及时、完全的信息披露,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我国银广夏事件、美国安然事件的披露均是通过媒体曝光的,这就足以说明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对保护国有资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不应把国家股和国家法人股转让定价仅限于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应准确理解等价交换原则和充分认识价值的规律,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对上市公司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从而避免如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流失。
  (五)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和《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法》,这是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母法,应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问题加以明确和规定。并且要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国有资产信息披露细则》等。
   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人民群众保护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作用。根据侵害国有当事人的不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建立相应的制度以防止滥用诉讼权,严把案件受理关,并追究恶意滥用诉讼权的责任。在举证责任上不能只采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当采取混合制原则,由人民检察院和公益诉讼原告共同承担。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进行证据的收集。
  3.建立并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常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增设虚假陈述罪、利用不实文件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法人挪用公款罪和法人玩忽职守罪等。在刑法调控的力度方面,要针对各种犯罪的特性,考虑刑法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施加刑法力度,对于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均应附加罚金没收财产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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