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离婚审判的必要程序,调解的设立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纠纷并公正地解决争端。研究发现调解中的男女当事人存在权力差异,而且男性在权力的两个维度上均显示为强势。首先就社会生活维度来说,男性在收入、职业、社会地位和教育程度等方面较女性处于优势。其次,在语言使用层面,以评价理论为指导,本研究发现不论是针对女方还是法官,男性在情感词汇、义务型情态词汇以及级差词汇的使用上都体现出了强势的特征。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权力的失衡没有得到法官的重视和正确对待,妇女的权益也没有得到较好的维护。因此,有必要让法官意识到男女权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