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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企业行为为研究对象,梳理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企业成本的概念、内涵、类型,并构建博弈论模型,分析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承担意愿及行为选择,针对性地提出了促进企业主动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行为;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6)19-254-03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1]。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做了重要的阐述。延伸到学界,近年来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研究,也从概念内涵、发展现状、制约因素转向成本分担、发展模式、路径选择,成本分担机制研究成为热点。但是,现有研究更多关注政府成本、个人成本,很少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承担意愿、企业成本测算、企业行为选择。笔者以企业行为为研究对象,剖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成本,通过博弈模型分析企业承担意愿及行为选择,为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成本研究综述
农业转移人口的产生及演化,是二元经济结构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发展历程,也是我国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纵观学界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2000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的蓬勃发展,规模性的农民工群体涌入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为我国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此时的学者更多地是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产业比较效益、都市化前景、乡村经济发展等角度,指出农民工群体跨区域流动的合理性、现实性、贡献度,仅有个别学者提出农民工面临着的角色转换、城市融入、人文关怀问题[2-4]。第二个阶段是2000~2012年,通过检索中国知网、维普等搜索系统,共搜集到与“农民工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的学术论文4 328篇,主要集中在这一时间段,内容主要集中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概念内涵、现状问题、制约因素、发展路径4个方面[5]。第三个阶段即2012年以后,尤其是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场化后,农业转移人口的研究重点也随即转向成本分担机制,检索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相关的论文57篇,主要集中在这一时间段。具体到成本分担机制,已有的文献主要聚焦于以下3个方面。
1.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的概念内涵
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概念而言,尽管学界多有论述,但核心要旨基本一致,即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定居生活并获得相应福利待遇和均等化公共服务等所需进行的各种经济投入[6]。但是对于成本的具体内容,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对成本构成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如徐红芬将[7]成本分为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公共成本包括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公共管理成本、随迁子女教育成本、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成本,而个人成本则主要为个人住房成本、个人保险支出成本和城市生活成本。陈一非[8]则将企业所承担的部分从公共成本中区分出来,分为政府成本、企业成本、个人成本,这也是当前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胡桂兰等[9]具体界定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企业成本、个人成本、公共成本的构成,并指出成本不应成为市民化的障碍因素,因为市民化能够给社会、企业和农业转移人口本身带来效益。
1.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的具体测算
成本测算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的核心,也是各方尤其是政府关注的焦点。纵观现有文献,尽管地域范围、指标设计、研究假设、数据来源、测算标准各不相同,研究结论不一,数据相差较大,但内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社会总成本的测算。如张国胜[10]测算了全国43个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并按地区和类型归类得出:第一代农民工在东部沿海和内陆的转移成本分别为10万、6万元,第二代农民工则分别为9万、5万元。眭海霞等[11]以成都为例,分类加总市民化保障住房成本、教育培训成本、社会保障成本、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成本、私人增加的生活成本5类成本,得出成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均总成本为285 760.84元。王志燕等[12]以山东为例,指出市民化成本包括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通过分类加总得出山东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为15.07万元,个人成本15.13万元,其中购房成本为12.43万元。二是公共成本的测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13]通过对重庆、郑州、武汉、嘉兴4个城市进行调研,得出每个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府支出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在8万元左右。中国社科院[14]将公共成本分为公共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和住房4大块,测算出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13万元。其中,东、中、西部地区人口转移的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10.4万和10.6万元。
1.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研究
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学界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进行了论述。申兵[15]主要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指出地方政府应承担公共卫生、教育、就业和权益维护方面的主要投入,企业分担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和住房条件改善的成本。冯俏彬[16]则主要从政府分担角度提出,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通过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随迁子女教育成本、社会保障成本、保障性住房成本、就业成本。谌新民等[17]则指出,对于农民工集中流入的地区,中央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占比较高的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以平衡地区间的实际负担水平,促进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综上所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已经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以下薄弱环节:一是现有研究更多关注政府成本、个人成本,很少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承担意愿、企业成本测算、企业行为选择,而企业恰恰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要承担主体;二是即使文献中涉及到企业成本,也仅仅是简单地论及成本类型、概念,而且仅仅涉及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成本,尚未涉及其他间接成本,更缺乏经济学、社会学、数理学方面的研究论证;三是现有研究地域范围、指标设计、研究假设、数据来源、测算标准各不相同,测算过程的规范性、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整体研究的全面性都有待提高。 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行为选择——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关于企业成本的界定,多数文献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成本界定为:农业转移人口在企业工作,企业为他们支付与城市市民相同的薪酬引起的费用增加,包括企业为农业转移人口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增加[18]。但该研究认为,企业作为经济学意义上完整的“经济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绝不仅仅只考虑工资、奖金、福利等与薪酬成本(这其实是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而会进一步综合考量政策优惠、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和住房条件改善等社会间接成本,基于成本-收益的博弈视角,做出最终决策。
2.1博弈模型构建
在模型构建之前,首先应明确,无论是农业转移人口、企业、政府作出行为选择,均符合“经济人”假设,均以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为前提。就企业行为而言,市民化进程中企业的备选策略只有2种,即承担或不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企业成本。政府的备选策略也只有2种,即承担或不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该研究假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集中探讨政府和企业基于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作出的行为选择。现将各利益方的收益和成本进行界定,表1为具体变量设置。
2.2博弈模型分析
基于表1可知,β+α+γ=1。在假设企业其他成本固定不变(即I3为固定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矩阵见表2。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承担,企业不承担)不仅收益损失巨大,还会引发巨大的社会治理问题,甚至威胁到政权稳定,即M3、I4为负值,并趋向于无穷大,显然是双方不会接受的。
而在地方政府主动承担的前提下,要使(地方政府承担、企业承担)成为纳什均衡博弈组合,必须满足I1+M2-β·I0-I2-I3>I1-I2-I4这一前提条件。而在该模型中,I1、I2、I3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为固定变量,M2、I4属于政府行为,为可控变量,β为关键变量,即前提条件必须满足β<(I4+M2-I3)/I0。
同理,在企业愿意主动承担的前提下,要使(地方政府承担、企业承担)成为纳什均衡博弈组合,必须满足M1-M2-α·I0>M1-M3这一前提条件,即需满足α<(M3-M2)/I0。
但同时,由于模型限定了β+α+γ=1,且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显然内定了γ为一个正值,且同样有其取值范围,因此,β、α并非趋向无穷小,两者均为正值,且满足β+α=1-γ。
2.3博弈分析结论
现有模型假设的现实意义在于,以企业行为为研究对象,企业主动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临界点为:企业经营收益加上政府政策让利之和要大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薪酬成本、不承担市民化成本的效益损失、其他企业成本之和;企业愿意承担的市民化成本比例β<(I4+M2-I3)/I0。对于政府政策制定的启示在于,政府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中,要合理分配企业承担比例,要合理给予企业优惠政策,要合理进行企业扶持激励,要合理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3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已有的研究表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体量庞大、数额巨大,单纯由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企业或政府任何一方均无力承担,必须构建由政府、企业、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三位一体的成本分担机制,成本分担以政府分担为主,企业和个人分担为辅。但对于企业分担方面,需要做到以下3点。
3.1科学界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分担的内涵外延
企业分担不能只是简单地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而要延伸到劳动保障、技能培训、住房补助等方方面面。要按城市市民相同的标准,按时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五险一金”;要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住房条件,为他们提供定额的住房补贴;要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业务技能培训,给予他们相同的激励政策和晋升渠道;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农业转移人口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3.2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分担的激励机制
要将土地出让及使用、税收减免、信贷支持、金融服务、资质审批、行政保障等各类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与企业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行为意愿、实际行动、落实情况相挂钩,鼓励企业主动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3.3着力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分担的资金渠道
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也就是PPP模式,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公开透明方式,事先明确收益成本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城镇化建设。要积极引导社会慈善机构和福利组织参与市民化的成本分担,吸收各种社会资本,缓解企业在成本分担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参考文献
[1] 王习贤,贺治方.欠发达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利弊分析及推进思路[J].求实,2015(12):74-79.
[2] 吴权.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双向作用与分类管理[J].现代经济探讨,1996(8):46-48.
[3] 周大鸣.珠江三角洲外来劳动人口研究[J].社会学研究,1992(5):71-79.
[4] 周大鸣.广州外来“散工”的调查与分析[J].社会学研究,1994(4):47-56.
[5] 单菁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综述:回顾、评析与展望[J].城市发展研究,2014(1):18-21.
[6] 潘家华,魏后凯.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25.
[7] 徐红芬.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及金融支持研究[J].金融理论与践,2013(11):69-72.
[8] 陈一非.广东新型城镇化的成本测算及金融支持[J].广东科技,2013(18):3-4.
[9] 胡桂兰,邓朝晖,蒋雪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效益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3(5):83-87.
[10] 张国胜.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社会成本视角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11-140.
[11] 眭海霞,陈俊江.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5(2):119-123.
[12] 王志燕,魏云海,董文超.山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及分担机制构建[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5(2):125-131.
[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总体态势与战略取向[J].改革,2011(5):5-29.
[14] 中国社科院.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报告[R].2014.
[15] 申兵.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测算及其分担机制构建[J].城市发展研究,2012(19):86-92.
[16] 冯俏彬.构建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J].中国财政,2013(13):63-64.
[17] 谌新民,周文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及政策涵义[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5):134-141.
[18] 傅东平,李强,纪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4(4):72-77.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行为;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6)19-254-03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1]。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做了重要的阐述。延伸到学界,近年来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研究,也从概念内涵、发展现状、制约因素转向成本分担、发展模式、路径选择,成本分担机制研究成为热点。但是,现有研究更多关注政府成本、个人成本,很少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承担意愿、企业成本测算、企业行为选择。笔者以企业行为为研究对象,剖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成本,通过博弈模型分析企业承担意愿及行为选择,为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成本研究综述
农业转移人口的产生及演化,是二元经济结构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发展历程,也是我国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纵观学界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2000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的蓬勃发展,规模性的农民工群体涌入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为我国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此时的学者更多地是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产业比较效益、都市化前景、乡村经济发展等角度,指出农民工群体跨区域流动的合理性、现实性、贡献度,仅有个别学者提出农民工面临着的角色转换、城市融入、人文关怀问题[2-4]。第二个阶段是2000~2012年,通过检索中国知网、维普等搜索系统,共搜集到与“农民工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的学术论文4 328篇,主要集中在这一时间段,内容主要集中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概念内涵、现状问题、制约因素、发展路径4个方面[5]。第三个阶段即2012年以后,尤其是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场化后,农业转移人口的研究重点也随即转向成本分担机制,检索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相关的论文57篇,主要集中在这一时间段。具体到成本分担机制,已有的文献主要聚焦于以下3个方面。
1.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的概念内涵
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概念而言,尽管学界多有论述,但核心要旨基本一致,即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定居生活并获得相应福利待遇和均等化公共服务等所需进行的各种经济投入[6]。但是对于成本的具体内容,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对成本构成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如徐红芬将[7]成本分为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公共成本包括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公共管理成本、随迁子女教育成本、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成本,而个人成本则主要为个人住房成本、个人保险支出成本和城市生活成本。陈一非[8]则将企业所承担的部分从公共成本中区分出来,分为政府成本、企业成本、个人成本,这也是当前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胡桂兰等[9]具体界定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企业成本、个人成本、公共成本的构成,并指出成本不应成为市民化的障碍因素,因为市民化能够给社会、企业和农业转移人口本身带来效益。
1.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的具体测算
成本测算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的核心,也是各方尤其是政府关注的焦点。纵观现有文献,尽管地域范围、指标设计、研究假设、数据来源、测算标准各不相同,研究结论不一,数据相差较大,但内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社会总成本的测算。如张国胜[10]测算了全国43个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并按地区和类型归类得出:第一代农民工在东部沿海和内陆的转移成本分别为10万、6万元,第二代农民工则分别为9万、5万元。眭海霞等[11]以成都为例,分类加总市民化保障住房成本、教育培训成本、社会保障成本、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成本、私人增加的生活成本5类成本,得出成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均总成本为285 760.84元。王志燕等[12]以山东为例,指出市民化成本包括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通过分类加总得出山东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为15.07万元,个人成本15.13万元,其中购房成本为12.43万元。二是公共成本的测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13]通过对重庆、郑州、武汉、嘉兴4个城市进行调研,得出每个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府支出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在8万元左右。中国社科院[14]将公共成本分为公共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和住房4大块,测算出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13万元。其中,东、中、西部地区人口转移的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10.4万和10.6万元。
1.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研究
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学界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进行了论述。申兵[15]主要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指出地方政府应承担公共卫生、教育、就业和权益维护方面的主要投入,企业分担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和住房条件改善的成本。冯俏彬[16]则主要从政府分担角度提出,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通过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随迁子女教育成本、社会保障成本、保障性住房成本、就业成本。谌新民等[17]则指出,对于农民工集中流入的地区,中央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占比较高的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以平衡地区间的实际负担水平,促进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综上所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已经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以下薄弱环节:一是现有研究更多关注政府成本、个人成本,很少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企业承担意愿、企业成本测算、企业行为选择,而企业恰恰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要承担主体;二是即使文献中涉及到企业成本,也仅仅是简单地论及成本类型、概念,而且仅仅涉及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成本,尚未涉及其他间接成本,更缺乏经济学、社会学、数理学方面的研究论证;三是现有研究地域范围、指标设计、研究假设、数据来源、测算标准各不相同,测算过程的规范性、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整体研究的全面性都有待提高。 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行为选择——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关于企业成本的界定,多数文献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成本界定为:农业转移人口在企业工作,企业为他们支付与城市市民相同的薪酬引起的费用增加,包括企业为农业转移人口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增加[18]。但该研究认为,企业作为经济学意义上完整的“经济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绝不仅仅只考虑工资、奖金、福利等与薪酬成本(这其实是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而会进一步综合考量政策优惠、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和住房条件改善等社会间接成本,基于成本-收益的博弈视角,做出最终决策。
2.1博弈模型构建
在模型构建之前,首先应明确,无论是农业转移人口、企业、政府作出行为选择,均符合“经济人”假设,均以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为前提。就企业行为而言,市民化进程中企业的备选策略只有2种,即承担或不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企业成本。政府的备选策略也只有2种,即承担或不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该研究假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集中探讨政府和企业基于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作出的行为选择。现将各利益方的收益和成本进行界定,表1为具体变量设置。
2.2博弈模型分析
基于表1可知,β+α+γ=1。在假设企业其他成本固定不变(即I3为固定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矩阵见表2。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承担,企业不承担)不仅收益损失巨大,还会引发巨大的社会治理问题,甚至威胁到政权稳定,即M3、I4为负值,并趋向于无穷大,显然是双方不会接受的。
而在地方政府主动承担的前提下,要使(地方政府承担、企业承担)成为纳什均衡博弈组合,必须满足I1+M2-β·I0-I2-I3>I1-I2-I4这一前提条件。而在该模型中,I1、I2、I3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为固定变量,M2、I4属于政府行为,为可控变量,β为关键变量,即前提条件必须满足β<(I4+M2-I3)/I0。
同理,在企业愿意主动承担的前提下,要使(地方政府承担、企业承担)成为纳什均衡博弈组合,必须满足M1-M2-α·I0>M1-M3这一前提条件,即需满足α<(M3-M2)/I0。
但同时,由于模型限定了β+α+γ=1,且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显然内定了γ为一个正值,且同样有其取值范围,因此,β、α并非趋向无穷小,两者均为正值,且满足β+α=1-γ。
2.3博弈分析结论
现有模型假设的现实意义在于,以企业行为为研究对象,企业主动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临界点为:企业经营收益加上政府政策让利之和要大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薪酬成本、不承担市民化成本的效益损失、其他企业成本之和;企业愿意承担的市民化成本比例β<(I4+M2-I3)/I0。对于政府政策制定的启示在于,政府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中,要合理分配企业承担比例,要合理给予企业优惠政策,要合理进行企业扶持激励,要合理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3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已有的研究表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体量庞大、数额巨大,单纯由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企业或政府任何一方均无力承担,必须构建由政府、企业、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三位一体的成本分担机制,成本分担以政府分担为主,企业和个人分担为辅。但对于企业分担方面,需要做到以下3点。
3.1科学界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分担的内涵外延
企业分担不能只是简单地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而要延伸到劳动保障、技能培训、住房补助等方方面面。要按城市市民相同的标准,按时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五险一金”;要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住房条件,为他们提供定额的住房补贴;要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业务技能培训,给予他们相同的激励政策和晋升渠道;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农业转移人口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3.2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分担的激励机制
要将土地出让及使用、税收减免、信贷支持、金融服务、资质审批、行政保障等各类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与企业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行为意愿、实际行动、落实情况相挂钩,鼓励企业主动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3.3着力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企业分担的资金渠道
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也就是PPP模式,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公开透明方式,事先明确收益成本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城镇化建设。要积极引导社会慈善机构和福利组织参与市民化的成本分担,吸收各种社会资本,缓解企业在成本分担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参考文献
[1] 王习贤,贺治方.欠发达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利弊分析及推进思路[J].求实,2015(12):74-79.
[2] 吴权.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双向作用与分类管理[J].现代经济探讨,1996(8):46-48.
[3] 周大鸣.珠江三角洲外来劳动人口研究[J].社会学研究,1992(5):71-79.
[4] 周大鸣.广州外来“散工”的调查与分析[J].社会学研究,1994(4):47-56.
[5] 单菁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综述:回顾、评析与展望[J].城市发展研究,2014(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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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一非.广东新型城镇化的成本测算及金融支持[J].广东科技,2013(18):3-4.
[9] 胡桂兰,邓朝晖,蒋雪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效益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3(5):83-87.
[10] 张国胜.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社会成本视角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11-140.
[11] 眭海霞,陈俊江.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5(2):119-123.
[12] 王志燕,魏云海,董文超.山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及分担机制构建[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5(2):1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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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冯俏彬.构建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J].中国财政,2013(13):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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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傅东平,李强,纪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4(4):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