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中被告人权利保护视域下的司法权监督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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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司法权作为我国法律的三大重要部门之一,对社会的治安和管理起到十分重要的行政监督目的。但目前我国司法权监督,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改进。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指出当前我国刑事实务中,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基于被告人权利保护视域下的司法权监督体系的完善策略,从而建设更加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系。
  关键词:被告人权利保护;司法权;监督;完善
  人类历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广大人们群众对行政的监督和管理,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行政权限的监督和管理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其中,司法权作为行政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尤其需要注意。它通过解决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纠纷,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应用价值体系。但目前我国刑事实务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制度存在各种问题。因此,探讨和分析完善被告人权利保护视域下的司法权监督体系,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实务中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被告人的沉默权利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
  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被告人可以享有沉默权的制度。这使得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时,必须如此回答。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或提供相关的犯罪证据;无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自己的无犯罪事实和依据,以便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被告人所提供的线索快速查明真相;另一方面,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的无关本次案件的问题,但实际上这些无关问题的范围是由国家刑事案件的专门机关进行制定的,因此实际上被告人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这种沉默权。
  2.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没有真正落实
  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定之前,被告人在法律上属于假定无罪。但这一原则在我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目前我国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既不属于犯罪人员,也不属于无罪人员。然而,国际上的无罪推定却直接认定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属于无罪人员。可见,我国的被告人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地贯彻。
  3.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由于司法机关或是侦查机关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案件处理过程中,超期羁押现象很严重。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一个月以内,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有任何特殊的情况,可以在该省、自治区或是直辖市的最高级人民法院得到批准许可的前提下,再延长一个月的期限。然而,一些侦查机关在未能快速破案时,就千方百计地设法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以便争取更多的时间破解案件。但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时间。
  二、完善刑事实务中被告人权利保护视域下的司法权监督体系
  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由于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通过司法监督管理体系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完善措施如下:
  1.对司法权监督和制约双向管理
  司法权是三权分立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与立法权和执法权一起各司其职,共同组建法制国家。其中,司法权作为法制建设国家的一个重要保障,既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极大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使司法权发挥最大的职责和效益,采用监督和制约的双向管理办法,不仅可以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及监察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团体舆论来制约。此外,司法权与其他法律机关在权利和职责上明确分工,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各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最终实现司法权的最终法律效应,保护刑事实务中被告人的权利,使社会各项事业得以公正公平发展。
  2.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双向管理
  由于司法权是要深入到法律刑事案件的各个具体活动中,因此不仅要在法律上做好司法权的管理,而且还要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对司法权的各项职责和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只有将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有效的发挥法律的最大效益。目前我国一些刑事案件中,存在着法院由于没有按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没有做出相应答复的现象,使得被告人羁押问题比较严重,从而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可见,对司法权的监督,不仅要从实体上有监督,还要将监督落实到刑事诉讼案件的各个环节。
  3.加强对司法权监督管理体制的创新
  对司法权的监督既要从制度上进行管理,又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便使司法权更好地发挥其效益。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开发,博客、微信等网站平台可以更加有利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机制。通过网站平台,不仅可以给司法监督增添新的活力,而且还可以极大地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性,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三、结束语
  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将对司法权的管理从监督和制约、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有效结合起来,并在体制上不断创新,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我国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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