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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金融诈骗罪为视角,分析了刑法干预市场经济的边界,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文中认为只要我国的刑法少走犯罪化道路和多走非犯罪化道路,在保证市场有序的同时保持市场的活力,我国的的刑法就一定可以较好地把握好干预市场经济的边界,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犯罪方面刑事法律规定的进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 经济犯罪 金融诈骗罪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41-01
在我国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经济犯罪的内容。所谓的经济犯罪,就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产生的管理体制上的真空和漏洞以及某些人“浑水摸鱼”的犯罪心理使得现阶段的经济犯罪数不断上升。豍刑法的干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摩擦。那么,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的干预到怎样的程度是适合的呢?在本文中,笔者想从金融诈骗罪的角度来论证一下刑法干预的边界所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当时的金融领域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在当时特定的经济体制下是相对安全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建立与空前活跃,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罪尤为突出。笔者认为,所谓金融诈骗罪,就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金融诈骗犯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对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不是十分健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导致了我国金融诈骗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并直接危害到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金融诈骗罪的关注,而刑法对之的干预也是较为明显的。但是,是不是处以越高的刑罚,就越能够达到防止和控制金融诈骗犯罪、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效果呢?笔者认为并不尽然。我国长期以来与经济犯罪斗争的现实经验表明,在重刑之下,金融诈骗犯罪不仅没有丝毫减少,相反却在逃避刑罚制裁的进程中不断摸索、前进,且不断通过林林种种的更为隐蔽的手法继续犯罪,可以说,金融诈骗犯罪是在刑罚的制裁与反制裁中“成熟壮大”起来的。这么看来,单单依靠刑罚或制定尽可能高的刑罚标准来防范金融诈骗犯罪是不现实的。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的依靠刑罚决不是解决经济犯罪问题的办法;而且市场经济的性质要求我们尽可能地控制适用刑罚,以较轻的刑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在适用刑罚时一定要掌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刑法干预市场经济必须有边界的限制。在总结刑罚实践和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界定刑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界线。第一,应当限制死刑,降低某些经济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范围。第二,应当对经济犯罪广泛适用包括没收财产、罚金在内的各种经济性刑罚手段。由于经济犯罪是贪利性的犯罪,惟利是图的习性和喜好以及敢于从事高风险与高利润的冒险事业的投机、赌博心理往往是经济犯罪者个人的基本人格特征。惩治经济犯罪就必须抓住这个特点对症下药,打到痛处。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加强对经济犯罪的经济处罚,不仅是现代文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犯罪大都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加强对经济犯罪的经济处罚手段,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便宜,使他们最初犯罪的动机大大减弱,从而使得他们从心理上更强烈地感觉到国家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免除了犯罪分子宁愿坐牢来换取经济利益的侥幸心理。第三,在行刑方法上,也应考虑市场经济的要求,兼顾行刑方法上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这主要表现在对某些科技人员和改革开放中的能人犯罪。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人判刑,全厂倒闭”的情况,对于这些人判了刑,我们应尽量使用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方法,以使他们能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发挥自己的才能,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而且,法律的开恩也能使这些人感到悔恨,在他们了解到再犯罪将处以更重的刑罚之后,他们是决不会在铤而走险了,还会不遗余力地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刑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必须掌握好一个度的问题,不宜过多也不宜过窄。应当以犯罪的对性与刑罚的经济性为基本理念,不求彻底消灭犯罪,但求以最小的成本开支将犯罪最大限度的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笔者相信,只要我国的刑罚少走犯罪化道路和多走非犯罪化道路,在保证市场有序的同时保持市场的活力,我国的刑法就一定可以较好地把握好干预市场经济的边界,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犯罪方面刑事法律规定的进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序进行。
注释:
①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1).
参考文献:
[1]邓楠,王琦.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立法模式探究.检察实践.2005(1).
[2]潘樾..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及立法完善.华东经济管理.2005(6).
关键词 经济犯罪 金融诈骗罪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41-01
在我国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经济犯罪的内容。所谓的经济犯罪,就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产生的管理体制上的真空和漏洞以及某些人“浑水摸鱼”的犯罪心理使得现阶段的经济犯罪数不断上升。豍刑法的干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摩擦。那么,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的干预到怎样的程度是适合的呢?在本文中,笔者想从金融诈骗罪的角度来论证一下刑法干预的边界所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当时的金融领域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在当时特定的经济体制下是相对安全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建立与空前活跃,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罪尤为突出。笔者认为,所谓金融诈骗罪,就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金融诈骗犯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对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不是十分健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导致了我国金融诈骗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并直接危害到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金融诈骗罪的关注,而刑法对之的干预也是较为明显的。但是,是不是处以越高的刑罚,就越能够达到防止和控制金融诈骗犯罪、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效果呢?笔者认为并不尽然。我国长期以来与经济犯罪斗争的现实经验表明,在重刑之下,金融诈骗犯罪不仅没有丝毫减少,相反却在逃避刑罚制裁的进程中不断摸索、前进,且不断通过林林种种的更为隐蔽的手法继续犯罪,可以说,金融诈骗犯罪是在刑罚的制裁与反制裁中“成熟壮大”起来的。这么看来,单单依靠刑罚或制定尽可能高的刑罚标准来防范金融诈骗犯罪是不现实的。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的依靠刑罚决不是解决经济犯罪问题的办法;而且市场经济的性质要求我们尽可能地控制适用刑罚,以较轻的刑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在适用刑罚时一定要掌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刑法干预市场经济必须有边界的限制。在总结刑罚实践和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界定刑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界线。第一,应当限制死刑,降低某些经济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范围。第二,应当对经济犯罪广泛适用包括没收财产、罚金在内的各种经济性刑罚手段。由于经济犯罪是贪利性的犯罪,惟利是图的习性和喜好以及敢于从事高风险与高利润的冒险事业的投机、赌博心理往往是经济犯罪者个人的基本人格特征。惩治经济犯罪就必须抓住这个特点对症下药,打到痛处。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加强对经济犯罪的经济处罚,不仅是现代文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犯罪大都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加强对经济犯罪的经济处罚手段,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便宜,使他们最初犯罪的动机大大减弱,从而使得他们从心理上更强烈地感觉到国家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免除了犯罪分子宁愿坐牢来换取经济利益的侥幸心理。第三,在行刑方法上,也应考虑市场经济的要求,兼顾行刑方法上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这主要表现在对某些科技人员和改革开放中的能人犯罪。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人判刑,全厂倒闭”的情况,对于这些人判了刑,我们应尽量使用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方法,以使他们能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发挥自己的才能,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而且,法律的开恩也能使这些人感到悔恨,在他们了解到再犯罪将处以更重的刑罚之后,他们是决不会在铤而走险了,还会不遗余力地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刑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必须掌握好一个度的问题,不宜过多也不宜过窄。应当以犯罪的对性与刑罚的经济性为基本理念,不求彻底消灭犯罪,但求以最小的成本开支将犯罪最大限度的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笔者相信,只要我国的刑罚少走犯罪化道路和多走非犯罪化道路,在保证市场有序的同时保持市场的活力,我国的刑法就一定可以较好地把握好干预市场经济的边界,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犯罪方面刑事法律规定的进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序进行。
注释:
①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1).
参考文献:
[1]邓楠,王琦.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立法模式探究.检察实践.2005(1).
[2]潘樾..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及立法完善.华东经济管理.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