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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是建筑工程进行承包和发包最主要的形式,已经在国际国内众多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实施。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出现很多问题。本文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 工程项目;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的管理都依靠行政手段与指令性计划模式进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随着投资的扩大,竞争的激烈,只有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对资金进行科学的投入,才能得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我国对招投标管理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加大了法治化的管理力度,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逐渐走向有序、规范与科学的发展道路。实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实践逐步解决和完善。
一、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监督管理部门的不统一
建设工程项目有着特殊性,而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招标投标确定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只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权利和违法行为的查處权利。对串标、泄标底等违法活动要监督执法。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没有统一的招标投管理机构,很多部门都可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例如:交通部、水利部、建设部等。这些行政部门都设立了招投标管理机构。各部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能统一标准,就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一旦有交叉工程,操作时就不知道以哪个部门的管理意见为主[1]。
2、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准入的限制
虽然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对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准入的限制进行禁止,可是,实际上很多地方依然进行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准入限制。例如:为外地及外行投标人设置障碍、评标方法利于本地或本行业、工程招标范围小等,将招标范围限定在本地区,拒绝了外部投标人,实行的是邀请招标[2]。
3、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独立性
招标代理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是依法设立,要按照我国法律和法规规定服务,不能和行政机关有隶属和利益关系,应该是独立第三方。可实际上,我国招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行政机关的,进行业务竞争时,还会行使管理职能,成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种机构的建立在根本上就违背了市场的规律。代理机构还要具备诚实度和信用度,而这些又与独立性有密切关系,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要在信任基础上才能开展工作,实际上,很多招标人对代理机构有不合理要求,将一些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加入到招标文件中,方便了招标人的操作。有些代理机构会私自提高收费的标准,对预审文件乱要价,受利益驱使,不能依法办事[3]。
4、串通投标现象
招投标竞争属于公开和公开的竞争方式,竞争也要依靠市场主体均衡价格开展,而串通投标会严重破坏竞争的有效性。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对串标有惩罚规定,可是受利益驱使,串标行为屡见不鲜。
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策略
1、统一招投标平台,集中招投标监督权力
集中招投标监督权力可以把分散的监督职能集中于一个行政机构,履行管理职能时,就可以由一个部门行使权力,防止政出多门的情况发生,建立起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要的招投标监督体制。集中管理权力是体制改革重要的内容,也是加快我国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招投标监督机制得到完善的重要环节。既能解决招投标出现的同体监督,也能有效的预防与惩治腐败的发生,整顿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秩序[4]。
2、加强制度的约束力
在制度的约束上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具体的实施方法与规则,对制度的约束有了很大的进步,在非正式约束时,例如:在诚信、文化和价值观等方面,却相对不足。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要相容,才能使制度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如果不相容,制度再好,实施中也会变形,流于形式。所以,一定要加强制度的约束力,保证制度严肃性,对有令不行等现象要彻底改变。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可以有效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规则是可以移植的,也可以输入。不过,非正式约束却无法得到借鉴,只能通过建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积累完成。建立有效实施的制度,尽可能的减少操作中发生弹性与特权,使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将招标投标制度真正落实到位[5]。
3、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一步规范
对工程招标投标的代理机构要通过建立和培育的方式,使机构独立在政府与各部门之外,不能受到不同方面经济利益影响,使招投标机构保持社会中介的身份,更好的提供服务。要建立起完善的招标代理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执业水平,对违规行为一定要严惩,控制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市场发生腐败。
4、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交易监督管理
提高建设工程中标之后跟踪和管理,对中标工程要做好现场的施工检查,尤其要加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管理团队与中标内容是否一致,各部门、人员是否在岗,是否存在挂靠和转包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对虚假与违法行为交易要加强打击的力度,公布违规负责人与企业名称,限制违规单位参加投标,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取消投标资格,对举报制度也要进一步健全,可以公布不同等级的举报电话。
5、对投标申诉机制和招投标纠纷要进一步完善
投标申诉机制属于专门投诉的受理机构,受理职责为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纠纷要进行裁决,所以,投诉受理的机构一定要保持中立,和投诉人、被投诉人都不能存在利害关系,与纠纷的事件也不能存在利益关系。要保持投诉人投诉动力,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约束业主,防止业主对投诉人的打击报复,公开招投标信息,使投诉人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配套投诉处理程序,保证司法程序的顺畅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避税于我国支柱型产业,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成千上万。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就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的发包、承包工程,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我国建设行业的市场竞争和谐稳定,为我国的社会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叶仕铭.对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新疆农垦经济,2011(4).
[2]曾文革,苏雅莉.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J].重庆建筑,2012(8).
[3]姜继兴.如何加强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J].招投标研究,2012(1):49-50.
[4]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5]吴育秦.工程承包与投标报价[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 工程项目;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的管理都依靠行政手段与指令性计划模式进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随着投资的扩大,竞争的激烈,只有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对资金进行科学的投入,才能得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我国对招投标管理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加大了法治化的管理力度,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逐渐走向有序、规范与科学的发展道路。实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实践逐步解决和完善。
一、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监督管理部门的不统一
建设工程项目有着特殊性,而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招标投标确定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只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权利和违法行为的查處权利。对串标、泄标底等违法活动要监督执法。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没有统一的招标投管理机构,很多部门都可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例如:交通部、水利部、建设部等。这些行政部门都设立了招投标管理机构。各部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能统一标准,就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一旦有交叉工程,操作时就不知道以哪个部门的管理意见为主[1]。
2、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准入的限制
虽然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对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准入的限制进行禁止,可是,实际上很多地方依然进行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准入限制。例如:为外地及外行投标人设置障碍、评标方法利于本地或本行业、工程招标范围小等,将招标范围限定在本地区,拒绝了外部投标人,实行的是邀请招标[2]。
3、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独立性
招标代理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是依法设立,要按照我国法律和法规规定服务,不能和行政机关有隶属和利益关系,应该是独立第三方。可实际上,我国招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行政机关的,进行业务竞争时,还会行使管理职能,成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种机构的建立在根本上就违背了市场的规律。代理机构还要具备诚实度和信用度,而这些又与独立性有密切关系,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要在信任基础上才能开展工作,实际上,很多招标人对代理机构有不合理要求,将一些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加入到招标文件中,方便了招标人的操作。有些代理机构会私自提高收费的标准,对预审文件乱要价,受利益驱使,不能依法办事[3]。
4、串通投标现象
招投标竞争属于公开和公开的竞争方式,竞争也要依靠市场主体均衡价格开展,而串通投标会严重破坏竞争的有效性。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对串标有惩罚规定,可是受利益驱使,串标行为屡见不鲜。
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策略
1、统一招投标平台,集中招投标监督权力
集中招投标监督权力可以把分散的监督职能集中于一个行政机构,履行管理职能时,就可以由一个部门行使权力,防止政出多门的情况发生,建立起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要的招投标监督体制。集中管理权力是体制改革重要的内容,也是加快我国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招投标监督机制得到完善的重要环节。既能解决招投标出现的同体监督,也能有效的预防与惩治腐败的发生,整顿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秩序[4]。
2、加强制度的约束力
在制度的约束上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具体的实施方法与规则,对制度的约束有了很大的进步,在非正式约束时,例如:在诚信、文化和价值观等方面,却相对不足。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要相容,才能使制度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如果不相容,制度再好,实施中也会变形,流于形式。所以,一定要加强制度的约束力,保证制度严肃性,对有令不行等现象要彻底改变。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可以有效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规则是可以移植的,也可以输入。不过,非正式约束却无法得到借鉴,只能通过建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积累完成。建立有效实施的制度,尽可能的减少操作中发生弹性与特权,使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将招标投标制度真正落实到位[5]。
3、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一步规范
对工程招标投标的代理机构要通过建立和培育的方式,使机构独立在政府与各部门之外,不能受到不同方面经济利益影响,使招投标机构保持社会中介的身份,更好的提供服务。要建立起完善的招标代理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执业水平,对违规行为一定要严惩,控制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市场发生腐败。
4、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交易监督管理
提高建设工程中标之后跟踪和管理,对中标工程要做好现场的施工检查,尤其要加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管理团队与中标内容是否一致,各部门、人员是否在岗,是否存在挂靠和转包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对虚假与违法行为交易要加强打击的力度,公布违规负责人与企业名称,限制违规单位参加投标,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取消投标资格,对举报制度也要进一步健全,可以公布不同等级的举报电话。
5、对投标申诉机制和招投标纠纷要进一步完善
投标申诉机制属于专门投诉的受理机构,受理职责为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纠纷要进行裁决,所以,投诉受理的机构一定要保持中立,和投诉人、被投诉人都不能存在利害关系,与纠纷的事件也不能存在利益关系。要保持投诉人投诉动力,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约束业主,防止业主对投诉人的打击报复,公开招投标信息,使投诉人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配套投诉处理程序,保证司法程序的顺畅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避税于我国支柱型产业,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成千上万。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就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的发包、承包工程,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我国建设行业的市场竞争和谐稳定,为我国的社会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叶仕铭.对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新疆农垦经济,2011(4).
[2]曾文革,苏雅莉.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J].重庆建筑,2012(8).
[3]姜继兴.如何加强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J].招投标研究,2012(1):49-50.
[4]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5]吴育秦.工程承包与投标报价[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