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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微型企业。本文通过对山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的调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经营特点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平遥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深受广大农户和微型企业的欢迎,对全国小额信贷试点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引起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关注。此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逐步推广,特别是最近两年来发展迅速,较好地支持了山西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截至2010年5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扩大到11个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04家,贷款余额达53亿元。
2.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
(1)投资主体、产权结构明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以晋中市为例,29家小额贷款公司16.6亿元的注册资本全部为股东一次性缴纳,没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资金,出资比例清晰明了。
(2)服务对象以“三农”和微小企业为主。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重点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农村中介服务和其他农村社会事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贷款对象,同时也支持农民建房、购房、医疗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更支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2009年,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和微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6.5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66.2%。
(3)利率定价灵活,注重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控制在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对“急、频、短”的贷款实行较低利率。如大同市浑源县恒吉利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某养殖业农户,利率按7.29%执行,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对社会弱势群体主动给予利率优惠。如忻州市忻府区伟业小额贷款公司向搞种养殖业的贫困贷户承诺如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给予免收50%利息的优惠。
(4)贷款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小额贷款的平均办理时间1—3天,且门槛较低,担保形式多样,除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担保外,还有信用担保、联保方式,有效满足农户贷款“临时性、数额小、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和私营小企业贷款“急、频、小”的特点。如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信贷通、农贷通、商贷通、易贷通等一系列金融产品,运作灵活、放款高效、服务深入;侯马市融恒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只要由本市公务员、银行或铁路单位职工等提供保证,每人可保3万元,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半个小时便可贷出。
二、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发放的集中度高,存在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情况
调查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超比例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高达几十万、几百万,个别甚至达到上千万,违背了“小额”原则。还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如孝义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给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发放10笔、每笔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该项贷款已占到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贷款投向缺乏硬约束,容易发生市场定位偏离问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对经营方向、方式缺少硬性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偏离。如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明确规定服务对象以“三农”为主,在放款对象和运作上,“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自然人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资本金总额的75%。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支持企业渡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如2009年末,大同矿区天诚小额贷款公司工业贷款余额达到1402万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2.4%,农业贷款余额仅为12万元,占比为0.3%,这严重偏离了初始的市场定位。
3.审批机构不统一,监管主体模糊问题
目前,全省尚未明确统一的审批机构,各市(县、区)的审批机构也不相同。据调查,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由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或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工作领导组负责试点审批和具体组织实施,大多数市(县、区)采取这种方式;二是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批管理;三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审批管理。由于政出多门,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把关不严,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较为严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审批数量快速增加,但实际开业运营的较少。截至2009年末,全省巳获审批的150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未开业的有45家,占审批数的30%。在业务监管方面,由于银监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只负责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运行监测,财政和工商部门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的手段和依据,行业自律协会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也没有承担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谁都管、谁都不管”。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依据什么法律监管、怎样监管等问题亟须明确。
4.后续资金短缺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
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颁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過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三种方式。从调查情况看,全省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的本金,后续资金匮乏,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山西省经济回升向好的形势下,由于各地资金需求量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间不长,资金来源就出现了紧张。2009年末,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到其可使用资金的90%左右。可用资金严重匮乏,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
5.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重视不够
从调查来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特别是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一些管理人员金融知识缺乏,操作随意性大,违规操作问题比较严重。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就擅自变更注册资金。由于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有效的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应给予密切关注。
6.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确。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得到市场认同。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 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这意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普遍不愿接受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走向何方,各方面意见仍不统一。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建议
1.明确主管机构,完善审批监管体制
针对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混乱、监管缺失的问题,建议省政府明确省金融办公室承担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2.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定位
建议政府统一制定出台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按照贷款投向“三农”的比例高低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这种差别政策,用市场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服务“三农”功能定位。
3.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内控管理
建议省政府主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要统一业务标准,规范其操作流程,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4.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建议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如在试点期间可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也可参照晋中市的做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以先征后返的形式返还给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5.采取多种方法,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股东增资扩股,使后续投资者树立信心,不断吸引新的资金注入;吸收委托资金,集聚社会闲置资金;探索建立小额信贷批发融资基金,从银行间市场以较低利率“批发”回资金,再“零售”给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广泛吸纳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或扶贫资金。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经营特点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平遥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深受广大农户和微型企业的欢迎,对全国小额信贷试点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引起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关注。此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逐步推广,特别是最近两年来发展迅速,较好地支持了山西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截至2010年5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扩大到11个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04家,贷款余额达53亿元。
2.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
(1)投资主体、产权结构明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以晋中市为例,29家小额贷款公司16.6亿元的注册资本全部为股东一次性缴纳,没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资金,出资比例清晰明了。
(2)服务对象以“三农”和微小企业为主。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重点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农村中介服务和其他农村社会事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贷款对象,同时也支持农民建房、购房、医疗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更支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2009年,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和微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6.5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66.2%。
(3)利率定价灵活,注重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控制在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对“急、频、短”的贷款实行较低利率。如大同市浑源县恒吉利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某养殖业农户,利率按7.29%执行,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对社会弱势群体主动给予利率优惠。如忻州市忻府区伟业小额贷款公司向搞种养殖业的贫困贷户承诺如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给予免收50%利息的优惠。
(4)贷款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小额贷款的平均办理时间1—3天,且门槛较低,担保形式多样,除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担保外,还有信用担保、联保方式,有效满足农户贷款“临时性、数额小、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和私营小企业贷款“急、频、小”的特点。如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信贷通、农贷通、商贷通、易贷通等一系列金融产品,运作灵活、放款高效、服务深入;侯马市融恒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只要由本市公务员、银行或铁路单位职工等提供保证,每人可保3万元,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半个小时便可贷出。
二、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发放的集中度高,存在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情况
调查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超比例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高达几十万、几百万,个别甚至达到上千万,违背了“小额”原则。还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如孝义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给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发放10笔、每笔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该项贷款已占到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贷款投向缺乏硬约束,容易发生市场定位偏离问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对经营方向、方式缺少硬性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偏离。如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明确规定服务对象以“三农”为主,在放款对象和运作上,“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自然人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资本金总额的75%。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支持企业渡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如2009年末,大同矿区天诚小额贷款公司工业贷款余额达到1402万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2.4%,农业贷款余额仅为12万元,占比为0.3%,这严重偏离了初始的市场定位。
3.审批机构不统一,监管主体模糊问题
目前,全省尚未明确统一的审批机构,各市(县、区)的审批机构也不相同。据调查,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由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或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工作领导组负责试点审批和具体组织实施,大多数市(县、区)采取这种方式;二是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批管理;三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审批管理。由于政出多门,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把关不严,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较为严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审批数量快速增加,但实际开业运营的较少。截至2009年末,全省巳获审批的150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未开业的有45家,占审批数的30%。在业务监管方面,由于银监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只负责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运行监测,财政和工商部门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的手段和依据,行业自律协会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也没有承担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谁都管、谁都不管”。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依据什么法律监管、怎样监管等问题亟须明确。
4.后续资金短缺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
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颁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過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三种方式。从调查情况看,全省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的本金,后续资金匮乏,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山西省经济回升向好的形势下,由于各地资金需求量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间不长,资金来源就出现了紧张。2009年末,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到其可使用资金的90%左右。可用资金严重匮乏,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
5.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重视不够
从调查来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特别是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一些管理人员金融知识缺乏,操作随意性大,违规操作问题比较严重。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就擅自变更注册资金。由于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有效的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应给予密切关注。
6.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确。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得到市场认同。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 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这意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普遍不愿接受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走向何方,各方面意见仍不统一。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建议
1.明确主管机构,完善审批监管体制
针对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混乱、监管缺失的问题,建议省政府明确省金融办公室承担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2.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定位
建议政府统一制定出台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按照贷款投向“三农”的比例高低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这种差别政策,用市场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服务“三农”功能定位。
3.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内控管理
建议省政府主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要统一业务标准,规范其操作流程,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4.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建议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如在试点期间可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也可参照晋中市的做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以先征后返的形式返还给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5.采取多种方法,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股东增资扩股,使后续投资者树立信心,不断吸引新的资金注入;吸收委托资金,集聚社会闲置资金;探索建立小额信贷批发融资基金,从银行间市场以较低利率“批发”回资金,再“零售”给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广泛吸纳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或扶贫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