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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全球经济发展面临新的不确定性,民粹主义、民族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遭受重大挫折,在这样的新环境、新问题之下,如何更好地进行反垄断法律、执法体系的建设,回望反垄断发展历史,对照他国经验就显得迫切而必要,为此本文将顺着这样的线索,以历史为坐标,以他国为参照,为我国反垄断法律、执法体系寻找借鉴与经验。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比较法 美国 欧盟
作者简介:张超,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77
反垄断法在西方各国被誉为“经济宪法”,可见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效之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有着先天的缺陷: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其中市场的自发性会导致垄断的形成,导致市场失去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讨论现代反垄断法的问题,以期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与欧美反垄断法之间的渊源与异同,使我们能在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改革中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与执法体系的问题,最终实现我国反垄断法法律体系与执法体系的“本土化”。
一、现代反垄断法体系发展简介
无论是现代反垄断理论还是反垄断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的建设都肇始于美国,并且反垄断法理论体系与执法实践完成了在美国的产生、发展、变革与最终完善。美国是事实上的现代反垄断法学的源头,其后以英德法意俄为代表的欧洲、以为代表的亚洲、以为加墨代表美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大洋洲,都先后以美国反垄断制度为蓝图,在充分借鉴、吸收、消化美国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前提下建立起了各自的反垄断法理论体系、反垄断法法典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是现代反垄断法学毕竟是理论体系与实践体系的结合,反垄断法学在各国不同的文化、商业、政治、法律环境下都发生了其“本土化”改造,在不断发展、变革中,反垄断法学主要形成了:英美、大陆法系两个主要反垄断法学体系类别。
二、不同法系下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一)美国
1.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通过后,该法的职权便被授予给了美国司法部,1903年美国司法部设立助理司法部长专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授予的反托拉斯事物,1933年美国司法部最终设立了反托拉斯局专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所授予的职权。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14年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应运而生,专司保护消费者与反托拉斯。
(二)欧盟
1.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执法机构:欧盟各成员国国内不跨国境的竞争事物由各成员国各自的竞争机构负责。
2.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DG Competition):欧盟委员会下设的竞争总司是欧盟境内负责欧盟境内跨成员国国境的竞争事物。
(三)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局)。
3.获得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授权的省级执法单位/机构(有需要就可授权)。
三、反垄断执法体系的比较
(一)美国
1.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由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负责,其由美国总统任命参议院提名,另设5名副助理司法部长协助工作,分别负责地区事务、经济分析、国际事务、民事监管和民事执法,其中一人被指定为首席副助理司法部长,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接替助理司法部长;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内设7个调查部门,3个经济分析以及起诉和法律部门;除了在美国首都设有一个总部之外其在全美:亚特兰大、纽约、芝加哥、费城、克里夫兰、旧金山和达拉斯7个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执法监管力量遍及全国。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其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下设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和经济局,另外还设有大量辅助性办公室协助工作,与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在全美七个重要的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委员会有1名主席和其他4名委员,这个5人委员会共同管理贸易委员会,5名委员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二)欧盟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由欧盟委员会竞争事物委员会领导,由一位司长和其他3名副司长(分别负责反托拉斯、并购、政府补贴事物)、1名首席经济学家和听证官组成。其下设9个司,其中7个负责具体执法事物,A司负责竞争政策和战略事物,B到F司负责不同行业的反托拉斯、政府补贴、并购,G司负责查处卡特尔案件,H司负责一般行政事务,R司负责后勤和行政事务。欧盟竞争总司实质上对欧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欧盟委员会负责,查处欧盟境内跨成员国国境的反竞争行为,拥有直接执法权。
(三)中国
我國的反垄断执法的三个机构分别是:
国家发改委综合处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其下设:法制工作处、监督指导处、价格检查处、收费检查处、市场价格监管一处和二处,反价格垄断调查一处和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
商务部反垄断局下设:办公室、竞争政策处、审查一处与二处和三处、监察执法处、委员会协调处。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局下设:内设综合处、反垄断法律指导处、反垄断执法一处和二处、反不正当竞争处、经济检查处、直销监管处、禁止传销处。
美国、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专司发垄断领域执法,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还设有除反垄断以外的机构如:发改委反垄断机构设有相当数量的价格监察机构,其专业性不够强。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相当于国内的正部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相当于我国国内的正部级单位;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相当于我国正部级,而我国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司局级单位,行政级别较低,执法权威性和重视程度不够。 此外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设在全美的7个分支机构实质上与总部是总部的派出机构,具有和总部相近的专业性;而我国3大反垄断机构的省级授权机构并非是它们的派出机构,而是地方政府职能组成部门,专业性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国家发改委授权了北京、上海等八省市共150人专门反垄断执法;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将反垄断执法权下放地方,仅采用个案授权的方式;国家商务部则完全没有向地方授权,地方商务部门仅可以协助商务部接受申报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全国各地的反垄断检查、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反垄断监察、执法实际上在地方形成了真空。
四、执法人员和国家支持程度的比较
(一)美国
美国国内的两个反垄断机构其组织设置完备合理;人员编制充足、人员结构合理协调、经费充裕,这在客观上使美国保有了一直高度专业化、高效率、行之有效的专业队伍。
其人员充足,编制合理。根据2013年数据显示,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共有612名雇员,其中有311名法律专业人员、45名经济专业人员、115名法律辅助人员和141名其他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才占50.8%。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2013年财年经费约为1.59亿美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共有1000余名雇员,其中从事竞争事物的专业人才有538名,占到了53.8%,其2013年的经费约为1.134亿美元。
(二)欧盟
根据2015年数据显示欧盟竞争总司共有雇员900名,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与经济学专业人员,欧盟竞争总司每年的预算不会超过1亿欧元。
(三)中国
我国三个垄断执法机构全部执法人员编制合计不足100人,与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欧盟相比,前者反垄断机构人员编制是我国的6到10倍,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机构建设严重滞后,另一方面反垄断领域专业人才匮乏;三个反垄断机构2015财年经费合计不足人民币1500万,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反垄断领域的关注和投入显得微不足道,英美反垄断机构经费是我国反垄断机构的5到7倍,这同样说明了我国对反垄断领域的投入的严重不足,与其他中央部门动辄10多亿甚至几百亿的投入相比,我国目前对反垄断领域的关注是不够的,我国反垄断领域这些尴尬的事实与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极不相称,落后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不能为我国现在7发达的市场经济服好务的。从现实上来讲,我国反垄断机构面临的反垄断实际往往是人员、经费严重不足,这些客观条件使我们在开放国门的同时却无法快速有效地打击外商垄断维护我国经济发展、竞争秩序;也使我们对内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显得力不从心。
五、我國反垄断执法体系的问题及对策
(一)执法机构人员经费严重不足
我国三个垄断执法机构全部执法人员编制合计不足100人,与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欧盟相比,前者反垄断机构人员编制是我国反垄断机构人员编制的6到10倍、我国三家反垄断机构2015财年经费合计不足人民币1500万,英美反垄断机构经费是我国反垄断机构的5到7倍。这些都凸显出了反垄断执法体系的严重问题:反垄断执法人员、经费均严重不足,这不仅无法很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也不能充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
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经济实体,我国有着惊人的经济实力,我们对其他中央部门的投入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可见我们对自己的反垄断事业投入颇为不足,也没有真正对反垄断事业给予应有的关注。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坏境,我们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我们应该从战略上对反垄断事物格外关注,更要在实际上给予最大支持,“毕竟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一支强大的、人员充足、资金充实的反垄断执法队伍,就无法为社会主义经济保驾护航。
(二)在反垄断法实践中队伍专业性不强
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多学科交叉领域(法学、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等),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竞争理论,如何判断垄断的类型(横向垄断、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协议等),这更多地涉及到经济学中先关模型的数学分,这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学专业性极强的问题。美国、欧盟发垄断执法调查机构动辄500-600人,与拥有一个由多学科(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等)构成的专业人员相比,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员显得颇为业余。
并且在反垄断法学学术研究中,我们又常常犯了孤立主义错误,绝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将反垄断当成一个纯法学问题,试图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出发,解决一个十分复杂的基于经济学的问题。当然,如果我们的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者和反垄断案件审理的法官都是纯粹的法学生,那么他们当然能很好地了解反垄断的定义和反垄断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程序,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如何判断复杂的垄断类型,从相关涉案企业、组织的财务报表上搜集垄断的证据必定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的反垄断执法者和研究者唯有加深、提高自己在相关领域,特别是在经济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并且与经济学界相关人士展开密切合作才有可能在反垄断事物上取得长足的进步与持续的成功。
参考文献:
[1]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网站.https://www.justice.gov/atr.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s://www.ftc.gov/.
[3]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网站.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index_en.html.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比较法 美国 欧盟
作者简介:张超,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77
反垄断法在西方各国被誉为“经济宪法”,可见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效之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有着先天的缺陷: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其中市场的自发性会导致垄断的形成,导致市场失去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讨论现代反垄断法的问题,以期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与欧美反垄断法之间的渊源与异同,使我们能在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改革中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与执法体系的问题,最终实现我国反垄断法法律体系与执法体系的“本土化”。
一、现代反垄断法体系发展简介
无论是现代反垄断理论还是反垄断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的建设都肇始于美国,并且反垄断法理论体系与执法实践完成了在美国的产生、发展、变革与最终完善。美国是事实上的现代反垄断法学的源头,其后以英德法意俄为代表的欧洲、以为代表的亚洲、以为加墨代表美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大洋洲,都先后以美国反垄断制度为蓝图,在充分借鉴、吸收、消化美国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前提下建立起了各自的反垄断法理论体系、反垄断法法典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是现代反垄断法学毕竟是理论体系与实践体系的结合,反垄断法学在各国不同的文化、商业、政治、法律环境下都发生了其“本土化”改造,在不断发展、变革中,反垄断法学主要形成了:英美、大陆法系两个主要反垄断法学体系类别。
二、不同法系下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一)美国
1.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通过后,该法的职权便被授予给了美国司法部,1903年美国司法部设立助理司法部长专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授予的反托拉斯事物,1933年美国司法部最终设立了反托拉斯局专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所授予的职权。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14年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应运而生,专司保护消费者与反托拉斯。
(二)欧盟
1.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执法机构:欧盟各成员国国内不跨国境的竞争事物由各成员国各自的竞争机构负责。
2.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DG Competition):欧盟委员会下设的竞争总司是欧盟境内负责欧盟境内跨成员国国境的竞争事物。
(三)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局)。
3.获得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授权的省级执法单位/机构(有需要就可授权)。
三、反垄断执法体系的比较
(一)美国
1.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由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负责,其由美国总统任命参议院提名,另设5名副助理司法部长协助工作,分别负责地区事务、经济分析、国际事务、民事监管和民事执法,其中一人被指定为首席副助理司法部长,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接替助理司法部长;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内设7个调查部门,3个经济分析以及起诉和法律部门;除了在美国首都设有一个总部之外其在全美:亚特兰大、纽约、芝加哥、费城、克里夫兰、旧金山和达拉斯7个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执法监管力量遍及全国。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其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下设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和经济局,另外还设有大量辅助性办公室协助工作,与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在全美七个重要的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委员会有1名主席和其他4名委员,这个5人委员会共同管理贸易委员会,5名委员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二)欧盟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由欧盟委员会竞争事物委员会领导,由一位司长和其他3名副司长(分别负责反托拉斯、并购、政府补贴事物)、1名首席经济学家和听证官组成。其下设9个司,其中7个负责具体执法事物,A司负责竞争政策和战略事物,B到F司负责不同行业的反托拉斯、政府补贴、并购,G司负责查处卡特尔案件,H司负责一般行政事务,R司负责后勤和行政事务。欧盟竞争总司实质上对欧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欧盟委员会负责,查处欧盟境内跨成员国国境的反竞争行为,拥有直接执法权。
(三)中国
我國的反垄断执法的三个机构分别是:
国家发改委综合处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其下设:法制工作处、监督指导处、价格检查处、收费检查处、市场价格监管一处和二处,反价格垄断调查一处和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
商务部反垄断局下设:办公室、竞争政策处、审查一处与二处和三处、监察执法处、委员会协调处。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局下设:内设综合处、反垄断法律指导处、反垄断执法一处和二处、反不正当竞争处、经济检查处、直销监管处、禁止传销处。
美国、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专司发垄断领域执法,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还设有除反垄断以外的机构如:发改委反垄断机构设有相当数量的价格监察机构,其专业性不够强。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相当于国内的正部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相当于我国国内的正部级单位;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相当于我国正部级,而我国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司局级单位,行政级别较低,执法权威性和重视程度不够。 此外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设在全美的7个分支机构实质上与总部是总部的派出机构,具有和总部相近的专业性;而我国3大反垄断机构的省级授权机构并非是它们的派出机构,而是地方政府职能组成部门,专业性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国家发改委授权了北京、上海等八省市共150人专门反垄断执法;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将反垄断执法权下放地方,仅采用个案授权的方式;国家商务部则完全没有向地方授权,地方商务部门仅可以协助商务部接受申报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全国各地的反垄断检查、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反垄断监察、执法实际上在地方形成了真空。
四、执法人员和国家支持程度的比较
(一)美国
美国国内的两个反垄断机构其组织设置完备合理;人员编制充足、人员结构合理协调、经费充裕,这在客观上使美国保有了一直高度专业化、高效率、行之有效的专业队伍。
其人员充足,编制合理。根据2013年数据显示,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共有612名雇员,其中有311名法律专业人员、45名经济专业人员、115名法律辅助人员和141名其他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才占50.8%。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2013年财年经费约为1.59亿美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共有1000余名雇员,其中从事竞争事物的专业人才有538名,占到了53.8%,其2013年的经费约为1.134亿美元。
(二)欧盟
根据2015年数据显示欧盟竞争总司共有雇员900名,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与经济学专业人员,欧盟竞争总司每年的预算不会超过1亿欧元。
(三)中国
我国三个垄断执法机构全部执法人员编制合计不足100人,与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欧盟相比,前者反垄断机构人员编制是我国的6到10倍,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机构建设严重滞后,另一方面反垄断领域专业人才匮乏;三个反垄断机构2015财年经费合计不足人民币1500万,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反垄断领域的关注和投入显得微不足道,英美反垄断机构经费是我国反垄断机构的5到7倍,这同样说明了我国对反垄断领域的投入的严重不足,与其他中央部门动辄10多亿甚至几百亿的投入相比,我国目前对反垄断领域的关注是不够的,我国反垄断领域这些尴尬的事实与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极不相称,落后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不能为我国现在7发达的市场经济服好务的。从现实上来讲,我国反垄断机构面临的反垄断实际往往是人员、经费严重不足,这些客观条件使我们在开放国门的同时却无法快速有效地打击外商垄断维护我国经济发展、竞争秩序;也使我们对内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显得力不从心。
五、我國反垄断执法体系的问题及对策
(一)执法机构人员经费严重不足
我国三个垄断执法机构全部执法人员编制合计不足100人,与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欧盟相比,前者反垄断机构人员编制是我国反垄断机构人员编制的6到10倍、我国三家反垄断机构2015财年经费合计不足人民币1500万,英美反垄断机构经费是我国反垄断机构的5到7倍。这些都凸显出了反垄断执法体系的严重问题:反垄断执法人员、经费均严重不足,这不仅无法很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也不能充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
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经济实体,我国有着惊人的经济实力,我们对其他中央部门的投入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可见我们对自己的反垄断事业投入颇为不足,也没有真正对反垄断事业给予应有的关注。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坏境,我们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我们应该从战略上对反垄断事物格外关注,更要在实际上给予最大支持,“毕竟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一支强大的、人员充足、资金充实的反垄断执法队伍,就无法为社会主义经济保驾护航。
(二)在反垄断法实践中队伍专业性不强
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多学科交叉领域(法学、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等),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竞争理论,如何判断垄断的类型(横向垄断、纵向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协议等),这更多地涉及到经济学中先关模型的数学分,这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学专业性极强的问题。美国、欧盟发垄断执法调查机构动辄500-600人,与拥有一个由多学科(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等)构成的专业人员相比,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员显得颇为业余。
并且在反垄断法学学术研究中,我们又常常犯了孤立主义错误,绝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将反垄断当成一个纯法学问题,试图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出发,解决一个十分复杂的基于经济学的问题。当然,如果我们的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者和反垄断案件审理的法官都是纯粹的法学生,那么他们当然能很好地了解反垄断的定义和反垄断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程序,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如何判断复杂的垄断类型,从相关涉案企业、组织的财务报表上搜集垄断的证据必定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的反垄断执法者和研究者唯有加深、提高自己在相关领域,特别是在经济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并且与经济学界相关人士展开密切合作才有可能在反垄断事物上取得长足的进步与持续的成功。
参考文献:
[1]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网站.https://www.justice.gov/atr.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s://www.ftc.gov/.
[3]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网站.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index_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