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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管理体制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产品范围、产品品种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