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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新增的涉税犯罪,自罪名增设以来,在理论上的分歧与争论就一直不曾间断.刑法学上对于此类犯罪的探讨,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犯罪方面.rn在发票犯罪罪名设置之初,发票类型的犯罪最主要表现形式即是增税票犯罪,因此立法上对于增税票的罪名设置最多,刑罚设置最重.刑法上早期对于发票犯罪的探讨,内容都是针对的增税票犯罪所涉及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虚开增税票罪;为他人“如实代开”增税票的性质认定;让他人代为“虚开”与为他人“虚开”能否并存;虚开增税票罪中的“行为人”与“他人”是否构成犯罪;虚开增税票罪是否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开增税票后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如何定罪处罚;单位“虚开”的认定;虚开数额的认定;如何区分虚开增税票罪与伪造增税票罪的界限,虚开增税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等等.截止目前,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探讨论文达100余篇,核心争议为虚开增税票罪的构成要件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