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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老年人精神赡养缺失的问题日趋突出,各种隐性的侵害老年人精神权益的现象逐渐增多,本文通过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后的问题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精神赡养;缺失;养老机制
去年吵的沸沸扬扬的“常回家看看”,在国人的集体关注下最终被纳入了法律的框架。这不由得把人带回到多年前春晚上妇孺皆知的《常回家看看》的记忆里,“哪怕帮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老人不图儿女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前不久看到一个案例,是一伙专门欺诈老年人钱财的罪犯,这伙人“成功”的关键在于利用老人独居、子女工作忙不在身边,老人孤寂落寞、需要交流、渴望得到关怀的心理才会使经历过大半辈子人生风雨的老人误信他人、掉入陷阱。虽然历来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频发,但当我们再次回顾这些现象时,肩头的责任更是重了许多。面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缺失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探讨这背后的原因,努力找出解决的办法。
一、现阶段我国老年人主要养老模式下精神赡养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精神赡养,顾名思义与物质赡养对应,指在家庭生活中子女应当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抚慰,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不仅要做到老有所养,更要做到老有所乐。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大致分为三类,不论何种模式都存在精神赡养缺失的问题。
第一类为传统的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现阶段中国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模式,是指其经济来源由家庭供给,日常生活由家人照料,精神慰藉由家人承担,且与家人一起生活。国人大多采用此法,然而随着社会的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变迁以及家庭结构的改变、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化,其面临多重挑战。农村家庭中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输出,使得许多留守儿童与留守老人相依为命;城市家庭中“421”模式的大量复制,也使得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不断增多。这一切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冲击、难以为继。即使有部分三代同堂的家庭,往往也被子女工作压力大、平时交流日益减少导致子女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意识逐渐淡化,因而使得家庭养老中晚辈对老人的精神安慰成为一句空话,家庭精神养老的功能逐渐弱化。
第二类是社会养老。是指由社会承担全部或部分养老责任,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我国社会养老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养老院尤其是农村的养老院,目前所接收的对象范围十分有限,一般仅限于无子女或者有残疾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五保户”。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财政拨款远不能满足社会养老需要,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的老人,且无法照顾到老人精神层面的需要。再者,即使是城市的养老院,虽然条件远比农村养老院好,但所需费用高,一般家庭承担不起。退一步讲,即使在城市养老院的老人们,也是盼望子女们频繁探望,能够感受亲情的温暖。最重要的是国人养老的观念还较为传统,养儿防老,大多家庭还是采用传统模式,一般不会把父母送到养老院去。但是平时工作的忙碌和为生计而奔波的子女依然无暇顾及父母精神层面的享受。而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致使精神赡养缺失。
第三类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为养老场所,依托社区照料,将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体系。其注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构建一个最符合老人意愿、最利于保持和加强老人自立能力、最切实可行的养老体系,是传统与现代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学界目前普遍较认可的养老模式。一方面,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初级医疗保健,另一方面,加强老年人与社会的交往,获得较完整的归属感,在我国“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条件下,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养老方式,但在观念、意识及具体实施方面都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
1.建立和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儿女如果对老人不履行精神保障的义务和需承担精神养老的相关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可效仿芬兰等国的相关条例和规定,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固定的探视频率,不探视的最大周期不超过多少天,最大限度保障精神赡养的质量。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很多模糊概念。如规定家庭成员需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冷落老年人。但何谓关心,没有关心或者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还应细化,不能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要让它真正落地。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体制
虽然目前我国不可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办大事的优势,集中一部分资金专门构建老年人社区服务中心。为其营造利于精神养老的环境,开展多姿多彩的精神文化活动,为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基础娱乐设施,给予老年人人文关怀。同时引导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共识,加快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发展步伐,更好地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3.深入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使精神赡养落到实处
应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统一其服务标准,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发挥社区在老年人精神生活上的纽带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以推进服务工作在社区、家庭的良好实现,借鉴全国老龄事业发展较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开展得早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如上海市各个社区通过建立养老护理队伍来满足本市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从社会上吸收具有一定生活服务技能的人员,政府制定养老护理人员从业服务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管。
在我国家庭模式经历巨大转变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不容忽视,因为我们每个家庭都有老人、我们自己终究也会成为老人,让老年人拥有一个愉悦的晚年生活并不是难于上青天,有时候真的仅仅只是一个问候、一个拥抱或者侧耳倾听就可以解决的,愿我们每位做子女的都能够付诸实践,而不是流于形式,让孝、爱在你我之间如空气一样传播成为一种习惯。
关键词:精神赡养;缺失;养老机制
去年吵的沸沸扬扬的“常回家看看”,在国人的集体关注下最终被纳入了法律的框架。这不由得把人带回到多年前春晚上妇孺皆知的《常回家看看》的记忆里,“哪怕帮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老人不图儿女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前不久看到一个案例,是一伙专门欺诈老年人钱财的罪犯,这伙人“成功”的关键在于利用老人独居、子女工作忙不在身边,老人孤寂落寞、需要交流、渴望得到关怀的心理才会使经历过大半辈子人生风雨的老人误信他人、掉入陷阱。虽然历来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频发,但当我们再次回顾这些现象时,肩头的责任更是重了许多。面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缺失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探讨这背后的原因,努力找出解决的办法。
一、现阶段我国老年人主要养老模式下精神赡养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精神赡养,顾名思义与物质赡养对应,指在家庭生活中子女应当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抚慰,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不仅要做到老有所养,更要做到老有所乐。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大致分为三类,不论何种模式都存在精神赡养缺失的问题。
第一类为传统的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现阶段中国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模式,是指其经济来源由家庭供给,日常生活由家人照料,精神慰藉由家人承担,且与家人一起生活。国人大多采用此法,然而随着社会的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变迁以及家庭结构的改变、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化,其面临多重挑战。农村家庭中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输出,使得许多留守儿童与留守老人相依为命;城市家庭中“421”模式的大量复制,也使得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不断增多。这一切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冲击、难以为继。即使有部分三代同堂的家庭,往往也被子女工作压力大、平时交流日益减少导致子女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意识逐渐淡化,因而使得家庭养老中晚辈对老人的精神安慰成为一句空话,家庭精神养老的功能逐渐弱化。
第二类是社会养老。是指由社会承担全部或部分养老责任,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我国社会养老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养老院尤其是农村的养老院,目前所接收的对象范围十分有限,一般仅限于无子女或者有残疾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五保户”。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财政拨款远不能满足社会养老需要,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的老人,且无法照顾到老人精神层面的需要。再者,即使是城市的养老院,虽然条件远比农村养老院好,但所需费用高,一般家庭承担不起。退一步讲,即使在城市养老院的老人们,也是盼望子女们频繁探望,能够感受亲情的温暖。最重要的是国人养老的观念还较为传统,养儿防老,大多家庭还是采用传统模式,一般不会把父母送到养老院去。但是平时工作的忙碌和为生计而奔波的子女依然无暇顾及父母精神层面的享受。而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致使精神赡养缺失。
第三类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为养老场所,依托社区照料,将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体系。其注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构建一个最符合老人意愿、最利于保持和加强老人自立能力、最切实可行的养老体系,是传统与现代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学界目前普遍较认可的养老模式。一方面,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初级医疗保健,另一方面,加强老年人与社会的交往,获得较完整的归属感,在我国“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条件下,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养老方式,但在观念、意识及具体实施方面都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
1.建立和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儿女如果对老人不履行精神保障的义务和需承担精神养老的相关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可效仿芬兰等国的相关条例和规定,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固定的探视频率,不探视的最大周期不超过多少天,最大限度保障精神赡养的质量。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很多模糊概念。如规定家庭成员需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冷落老年人。但何谓关心,没有关心或者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还应细化,不能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要让它真正落地。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体制
虽然目前我国不可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办大事的优势,集中一部分资金专门构建老年人社区服务中心。为其营造利于精神养老的环境,开展多姿多彩的精神文化活动,为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基础娱乐设施,给予老年人人文关怀。同时引导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共识,加快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发展步伐,更好地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3.深入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使精神赡养落到实处
应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统一其服务标准,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发挥社区在老年人精神生活上的纽带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以推进服务工作在社区、家庭的良好实现,借鉴全国老龄事业发展较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开展得早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如上海市各个社区通过建立养老护理队伍来满足本市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从社会上吸收具有一定生活服务技能的人员,政府制定养老护理人员从业服务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管。
在我国家庭模式经历巨大转变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不容忽视,因为我们每个家庭都有老人、我们自己终究也会成为老人,让老年人拥有一个愉悦的晚年生活并不是难于上青天,有时候真的仅仅只是一个问候、一个拥抱或者侧耳倾听就可以解决的,愿我们每位做子女的都能够付诸实践,而不是流于形式,让孝、爱在你我之间如空气一样传播成为一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