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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