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指出只有认清人权的主体,明确人权的主体为个人,才能体现出人权的享有者即人的特殊性,也即人的本性。人权基于人的本性而产生,认清这一点的价值在于指导人们基于人类的本性而去追求共同的幸福。只有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权的来源是他们自身的本性,才能更有效地唤起人们的权利意识,才能使人权为人们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提供最直接最强有力的依据。这一价值远比引入所谓的"集体人权"的概念所产生的价值要大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