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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转变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效果。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更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将这项基础工作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这也是企业发展所必须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转变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当前,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总结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全,职责不清
大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一般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处、科、室),有分家分工的、有合署办公的、有人事交叉的、有双重兼顾的。但小型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二级单位大多人员短缺,一般有党委副书记兼职,一人担负多重职责。部分单位虽然设置了机构,但没有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少数单位则是挂靠在别的部门,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少之又少。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导致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不清、职能泛化和弱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1.2主要领导认识不够,重业务轻廉政
少数国有企业党政领导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纪检监察工作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在纪检监察开展中缺少指导和行动支持,仅做一些文件传达和口头要求,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有的企业党委书记由董事长兼任,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对党风廉政工作疏于安排,甚至认为搞企业工作,有些违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不出事就好。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是给企业添乱,怀有抵触情绪。
1.3纪检监察干部勇于担当、敢于履职意识不强
在当前的体制下,国企纪检监察机构虽然是受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但在实际运作中,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局限于检查指导和业务考核层面。而本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构享有绝对领导权,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方面对本单位的依附性很强,而这就导致了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领导,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自身的发展。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得过且过思想。
二、当前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从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履行来看,教育、保护、惩治职能相对比较明确,但是,监督职能呈现出泛化的不良趋势,纪检监察部门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
1.越位
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职能主要是:执纪、监督、惩治、保护;而现实中,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干预了其他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项目招投标、重大决策等。在一些事项上,纪检监察部门本应该履行监督配合职责,结果成了亲自动手抓。很多应该由企业决策层牵头负责的工作,都少不了纪委的参与,甚至是越俎代庖。纪委陷入了“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怪圈,而直接管事的企业业务职能部门却成了“旁观者”。
2. 错位
正是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着越位的现象,它们常常为企业其他业务部门遮风避雨,充当“保护伞”。一些企业无论是哪个部门牵头哪一项工作,都习惯性地把纪检监察部门列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名单之中。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显示组织的严肃性、权威性,可以规避一些职能单位的检查,另一方面只要其他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都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出面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帮人背书”、“替人担责”,成了企业的“护身符”和“保护伞”。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乐此不疲地大包大揽有好处的事,为纪检监察干部权力寻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这就是纪检监察部门职能的严重错位。
3. 缺位
纪检监察部门越位和错位的结果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混淆不清,权力主体身份不明,直接导致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弱化,甚至虚化。正因为纪检监察部门过多地干预了企业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存在严重的角色冲突,所以,作为监督者的纪检监察部门不可能完全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督权,也导致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尤其是监督职能严重缺位,许多监督工作得不到落实。
三、未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转变的方向
1. 从事事参与转向聚焦主业,体现专业性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要求,在“三转”要求下,从全面干预到聚焦主业转变,杜绝“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从传统大包大揽工作职能过渡到精细、法治化的职能状态中,并针对单位实际状况,加强廉政风险控制,对部门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形成纪检抓惩治、效能,企业抓预防的专业合力。
2. 从主抓负责转向组织协调,增强独立性
在“三转”要求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方式要从牵头职能部门过渡到组织协调功能,并善于创新工作机制,在纪检廉政的基础上,从单位实际出发,组织协调党委和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纪检监察的独立性。具体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协助企业党委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制定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针对全局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二是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任务分解,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具体任务和考核细则;三是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宣传教育、执法监察、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合力。
3. 从疏于监督转向严肃问责,扩大权威性
在“三转”要求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作风应转变。结合单位现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以身作则,自我约束,搞好廉洁自律,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的廉洁性。这样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此外,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还要要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保持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这就需要从繁杂的、不该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重拾过去不到位的监督功能,切实发挥全面的、有效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治洲.我国反腐模式的变迁与展望[J].管理现代化,2010(02)
[2]邬思源、崔丽莹.十六大以来中共党内监督的创新与发展[J].理论探讨,2008(03)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转变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当前,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总结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全,职责不清
大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一般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处、科、室),有分家分工的、有合署办公的、有人事交叉的、有双重兼顾的。但小型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二级单位大多人员短缺,一般有党委副书记兼职,一人担负多重职责。部分单位虽然设置了机构,但没有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少数单位则是挂靠在别的部门,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少之又少。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导致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不清、职能泛化和弱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1.2主要领导认识不够,重业务轻廉政
少数国有企业党政领导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纪检监察工作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在纪检监察开展中缺少指导和行动支持,仅做一些文件传达和口头要求,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有的企业党委书记由董事长兼任,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对党风廉政工作疏于安排,甚至认为搞企业工作,有些违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不出事就好。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是给企业添乱,怀有抵触情绪。
1.3纪检监察干部勇于担当、敢于履职意识不强
在当前的体制下,国企纪检监察机构虽然是受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但在实际运作中,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局限于检查指导和业务考核层面。而本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构享有绝对领导权,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方面对本单位的依附性很强,而这就导致了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领导,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自身的发展。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得过且过思想。
二、当前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从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履行来看,教育、保护、惩治职能相对比较明确,但是,监督职能呈现出泛化的不良趋势,纪检监察部门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
1.越位
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职能主要是:执纪、监督、惩治、保护;而现实中,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干预了其他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项目招投标、重大决策等。在一些事项上,纪检监察部门本应该履行监督配合职责,结果成了亲自动手抓。很多应该由企业决策层牵头负责的工作,都少不了纪委的参与,甚至是越俎代庖。纪委陷入了“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怪圈,而直接管事的企业业务职能部门却成了“旁观者”。
2. 错位
正是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着越位的现象,它们常常为企业其他业务部门遮风避雨,充当“保护伞”。一些企业无论是哪个部门牵头哪一项工作,都习惯性地把纪检监察部门列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名单之中。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显示组织的严肃性、权威性,可以规避一些职能单位的检查,另一方面只要其他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都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出面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帮人背书”、“替人担责”,成了企业的“护身符”和“保护伞”。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乐此不疲地大包大揽有好处的事,为纪检监察干部权力寻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这就是纪检监察部门职能的严重错位。
3. 缺位
纪检监察部门越位和错位的结果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混淆不清,权力主体身份不明,直接导致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弱化,甚至虚化。正因为纪检监察部门过多地干预了企业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存在严重的角色冲突,所以,作为监督者的纪检监察部门不可能完全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督权,也导致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尤其是监督职能严重缺位,许多监督工作得不到落实。
三、未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转变的方向
1. 从事事参与转向聚焦主业,体现专业性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要求,在“三转”要求下,从全面干预到聚焦主业转变,杜绝“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从传统大包大揽工作职能过渡到精细、法治化的职能状态中,并针对单位实际状况,加强廉政风险控制,对部门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形成纪检抓惩治、效能,企业抓预防的专业合力。
2. 从主抓负责转向组织协调,增强独立性
在“三转”要求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方式要从牵头职能部门过渡到组织协调功能,并善于创新工作机制,在纪检廉政的基础上,从单位实际出发,组织协调党委和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纪检监察的独立性。具体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协助企业党委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制定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针对全局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二是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任务分解,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具体任务和考核细则;三是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宣传教育、执法监察、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合力。
3. 从疏于监督转向严肃问责,扩大权威性
在“三转”要求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作风应转变。结合单位现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以身作则,自我约束,搞好廉洁自律,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的廉洁性。这样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此外,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还要要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保持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这就需要从繁杂的、不该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重拾过去不到位的监督功能,切实发挥全面的、有效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治洲.我国反腐模式的变迁与展望[J].管理现代化,2010(02)
[2]邬思源、崔丽莹.十六大以来中共党内监督的创新与发展[J].理论探讨,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