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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资源的短缺更加突显了利益的冲突性。加之澳门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居民的国籍、文化等多元,利益更是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正是澳门近年来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真实生动写照。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区政府负责向立法会提出法案。如何确保政府所提法案的科学性,是特区政府开展依法施政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正视利益主体多元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无论个人还是组织甚至地区乃至国家莫不如此。中国古语中的“无利不起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从历史的跨度看,利益正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力。因此,站在利益的角度可以透视整个人类社会。当今风云突变的国际形势,其实都是利益左右的産物。澳门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社会发展同样离不开利益的追求。这其中,既有澳门居民的个人利益诉求,也有社会组织包括商业组织、社团等的利益要求。此外,澳门作为一个地区也有其整体利益的需求。
由於利益来源於对资源的控制,因此,利益的大小自然取决於对资源控制的多少。而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必然会发生冲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利益冲突还会不断加剧,甚至有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出现激化。
在澳门,资源的短缺更加突显了利益的冲突性。加之澳门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居民的国籍、文化等多元,利益更是日趋多元。对此,行政长官崔世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澳门2013年立法会産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産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到,“基於近年来澳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正是澳门近年来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真实生动写照。
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利益冲突性的一面。对於澳门社会发展中的这种新情况,特区政府在施政中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切政府的公共决策都必须注重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协调,以期使政府的公共政策能最大限度地建基於民意基础之上,并获得广泛的认受性。这其中,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更是要重视利益的表达与协调。这是因为,政府依法施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由立法会通过法律後再由政府去负责执行。因此,政府是否重视利益的表达与协调,直接事关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的质量。政府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协调工作做得好,法案的质量就有一定的保障。尽管立法会是由不同界别和阶层的代表组成,每个议员各自的利益属向不一定完全相同,但只要关注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并做了适当的协调工作,相信法案是能获多数市民的支持,或者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绝大多数立法会议员不会去逆民意而阻止法案的通过。
畅通利益表达方式
由於立法是对利益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在立法中得到反映和体现,因此,立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表明和记载利益的过程。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并兼顾各方的利益。为此,特区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要关注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是要畅通利益的表达方式,让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充分交涉、沟通、协商,最後达至妥协。由此所産生的法律规范也才能为社会利益主体所认可和接受,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没有自由、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不同利益主体真实的利益诉求就无从为社会所掌握,也无从传达到立法机关和立法者,所谓的利益协调也就无从谈起。而一个没有很好地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立法,就无法用来规范社会生活,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畅通利益表达方式,有利於利益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地表达利益诉求,有利於实现立法过程中的有序博弈,也有利於立法者用“看得见”的方式吸纳民意,制定出兼顾不同利益主体合理要求的法律。为此,特区政府在制订法案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拓宽和规范利益表达渠道。政府要做好法案的谘询工作,适时提供与法案相关的资讯给社会公众,以便公众有准备地参与谘询,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政府部门要不断拓宽并规范公众参与的渠道,增加参与的有效形式,并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创新参与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的兴趣与能力,保证参众参与的数量和质量。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包括讲解会、座谈会、研讨会、小册子、互联网、多媒体及其他有助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同时,还可因应环境及资源条件的许可,采用其他互动形式,如落区探访、民意调查、电台与电视台节目、市民论坛等。有时候甚至可以考虑让不同意见的公众分成正反两方进行辩论与台下公众问答相结合的形式来开展相关的法案谘询活动。总之,只要有需要和必要,都可因时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谘询活动,以便最广泛和深入地收集各种意见。
二是构建公众谘询与专家、社团谘询相结合的机制,提高法案的科学成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公众中的个体汇集而成的公众的意见,能够反映他们的真实需要和利益取向。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公众的意见和态度有时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加之公众表达意见时的功利性及表达意见的个体的素质参差各异,有时大多数认同和接受的方案并不一定就是最佳和最好的方案,是否合符理性和科学专业的需要同样重要,尤其是具有重大深远影响的法案更是如此,政府必须在法案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之间妥善地加以协调和平衡。如果绝对地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和科学的话,就很有可能産生“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政府在进行法案谘询时,对通过向公众谘询所获得的结果,一定要结合专家谘询和社团谘询的结果,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尤其在澳门这样社团众多的社会环境中,更是要注重社团这一公众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
三是要强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社会分层是一种隐藏在社会结构内部的关系,它反映的是社会资源在各群体之间的一种分配。社会分层过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导致了强势群体对利益资源形成垄断,而弱势群体的利益资源相对匮乏。澳门回归後,随着博彩业的开放,经济发展非常迅猛,但普通市民享受博彩业的发展成果却远远赶不上房价、物价的飞涨速度,以至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有加剧之势。由於对资源的享用有限,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机会通常都较少,渠道也较有限,有时甚至出现弱势群体无法全面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的情形,更遑论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加以特别的关注,破除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垄断局面。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在一个利益分化且多元的时代,立法作为分配社会资源的最重要方式必然会导致各利益主体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在立法中体现。但是,几乎不存在有利於或促进所有人的福利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於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法律为一个阶层居民提供了利益,很有可能会影响甚至剥夺其他阶层居民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表明和记载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各利益主体表达利益、立法者协调利益的博弈过程。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认识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
澳门特区步入第二个十年发展的里程後,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构建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更是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公众参与法案谘询的直接动力来源於其关注自身的利益。参与的公众由於各自的物质生活条件及知识、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其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这其中便不乏可能处於对立状态的利益诉求。对於他们所表达出来的利益诉求,政府在制定法案时不可能全部采纳,必然会有所取舍。如何进行取舍,这便要求负责法案谘询的政府部门要有一套准则和机制去进行综合和协调。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套规则,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为各种利益群体搭建表达意愿、主张诉求的平台,形成法案谘询中的博弈,让各种利益群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利益博弈,实现利益平衡,最终形成大家或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方案。如果不同的利益诉求没有经过充分的表达和碰撞的话,很难去判断哪一种意见就是主流民意或大多数的意见。同时,仅有公众意见表达平台而缺乏对这种表达如何予以考虑甚至在决策中采纳的机制,会导致公众参与所发表的意见对决策结果难以甚至不能産生机制性的影响,而这又势必会影响到公众对法案谘询的看法和态度,降低公众对谘询作用的认同度。
如果有了畅通的利益表达方式,又有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获得了法案制订者乃至立法者的尊重,即使利益协调的最终结果可能并不符合有个利益主体的愿望,他可能也会接受。如果这样的话,将大大增强政府施政的科学性和认受性。正如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罚,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麽,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作者单位: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区政府负责向立法会提出法案。如何确保政府所提法案的科学性,是特区政府开展依法施政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正视利益主体多元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无论个人还是组织甚至地区乃至国家莫不如此。中国古语中的“无利不起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从历史的跨度看,利益正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力。因此,站在利益的角度可以透视整个人类社会。当今风云突变的国际形势,其实都是利益左右的産物。澳门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社会发展同样离不开利益的追求。这其中,既有澳门居民的个人利益诉求,也有社会组织包括商业组织、社团等的利益要求。此外,澳门作为一个地区也有其整体利益的需求。
由於利益来源於对资源的控制,因此,利益的大小自然取决於对资源控制的多少。而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必然会发生冲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利益冲突还会不断加剧,甚至有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出现激化。
在澳门,资源的短缺更加突显了利益的冲突性。加之澳门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居民的国籍、文化等多元,利益更是日趋多元。对此,行政长官崔世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澳门2013年立法会産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産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到,“基於近年来澳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正是澳门近年来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真实生动写照。
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利益冲突性的一面。对於澳门社会发展中的这种新情况,特区政府在施政中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切政府的公共决策都必须注重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协调,以期使政府的公共政策能最大限度地建基於民意基础之上,并获得广泛的认受性。这其中,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更是要重视利益的表达与协调。这是因为,政府依法施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由立法会通过法律後再由政府去负责执行。因此,政府是否重视利益的表达与协调,直接事关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的质量。政府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协调工作做得好,法案的质量就有一定的保障。尽管立法会是由不同界别和阶层的代表组成,每个议员各自的利益属向不一定完全相同,但只要关注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并做了适当的协调工作,相信法案是能获多数市民的支持,或者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绝大多数立法会议员不会去逆民意而阻止法案的通过。
畅通利益表达方式
由於立法是对利益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在立法中得到反映和体现,因此,立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表明和记载利益的过程。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并兼顾各方的利益。为此,特区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要关注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是要畅通利益的表达方式,让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充分交涉、沟通、协商,最後达至妥协。由此所産生的法律规范也才能为社会利益主体所认可和接受,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没有自由、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不同利益主体真实的利益诉求就无从为社会所掌握,也无从传达到立法机关和立法者,所谓的利益协调也就无从谈起。而一个没有很好地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立法,就无法用来规范社会生活,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畅通利益表达方式,有利於利益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地表达利益诉求,有利於实现立法过程中的有序博弈,也有利於立法者用“看得见”的方式吸纳民意,制定出兼顾不同利益主体合理要求的法律。为此,特区政府在制订法案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拓宽和规范利益表达渠道。政府要做好法案的谘询工作,适时提供与法案相关的资讯给社会公众,以便公众有准备地参与谘询,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政府部门要不断拓宽并规范公众参与的渠道,增加参与的有效形式,并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创新参与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的兴趣与能力,保证参众参与的数量和质量。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包括讲解会、座谈会、研讨会、小册子、互联网、多媒体及其他有助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同时,还可因应环境及资源条件的许可,采用其他互动形式,如落区探访、民意调查、电台与电视台节目、市民论坛等。有时候甚至可以考虑让不同意见的公众分成正反两方进行辩论与台下公众问答相结合的形式来开展相关的法案谘询活动。总之,只要有需要和必要,都可因时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谘询活动,以便最广泛和深入地收集各种意见。
二是构建公众谘询与专家、社团谘询相结合的机制,提高法案的科学成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公众中的个体汇集而成的公众的意见,能够反映他们的真实需要和利益取向。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公众的意见和态度有时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加之公众表达意见时的功利性及表达意见的个体的素质参差各异,有时大多数认同和接受的方案并不一定就是最佳和最好的方案,是否合符理性和科学专业的需要同样重要,尤其是具有重大深远影响的法案更是如此,政府必须在法案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之间妥善地加以协调和平衡。如果绝对地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和科学的话,就很有可能産生“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政府在进行法案谘询时,对通过向公众谘询所获得的结果,一定要结合专家谘询和社团谘询的结果,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尤其在澳门这样社团众多的社会环境中,更是要注重社团这一公众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
三是要强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社会分层是一种隐藏在社会结构内部的关系,它反映的是社会资源在各群体之间的一种分配。社会分层过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导致了强势群体对利益资源形成垄断,而弱势群体的利益资源相对匮乏。澳门回归後,随着博彩业的开放,经济发展非常迅猛,但普通市民享受博彩业的发展成果却远远赶不上房价、物价的飞涨速度,以至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有加剧之势。由於对资源的享用有限,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机会通常都较少,渠道也较有限,有时甚至出现弱势群体无法全面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的情形,更遑论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加以特别的关注,破除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垄断局面。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在一个利益分化且多元的时代,立法作为分配社会资源的最重要方式必然会导致各利益主体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在立法中体现。但是,几乎不存在有利於或促进所有人的福利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於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法律为一个阶层居民提供了利益,很有可能会影响甚至剥夺其他阶层居民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表明和记载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各利益主体表达利益、立法者协调利益的博弈过程。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认识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
澳门特区步入第二个十年发展的里程後,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时,构建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更是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公众参与法案谘询的直接动力来源於其关注自身的利益。参与的公众由於各自的物质生活条件及知识、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其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这其中便不乏可能处於对立状态的利益诉求。对於他们所表达出来的利益诉求,政府在制定法案时不可能全部采纳,必然会有所取舍。如何进行取舍,这便要求负责法案谘询的政府部门要有一套准则和机制去进行综合和协调。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套规则,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为各种利益群体搭建表达意愿、主张诉求的平台,形成法案谘询中的博弈,让各种利益群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利益博弈,实现利益平衡,最终形成大家或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方案。如果不同的利益诉求没有经过充分的表达和碰撞的话,很难去判断哪一种意见就是主流民意或大多数的意见。同时,仅有公众意见表达平台而缺乏对这种表达如何予以考虑甚至在决策中采纳的机制,会导致公众参与所发表的意见对决策结果难以甚至不能産生机制性的影响,而这又势必会影响到公众对法案谘询的看法和态度,降低公众对谘询作用的认同度。
如果有了畅通的利益表达方式,又有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获得了法案制订者乃至立法者的尊重,即使利益协调的最终结果可能并不符合有个利益主体的愿望,他可能也会接受。如果这样的话,将大大增强政府施政的科学性和认受性。正如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罚,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麽,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作者单位: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