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平责任原则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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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着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实践的角度考查,公平责任原则生存空间狭小、可操作性差,弊端明显,不宜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弊端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2-01
  
  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①因此,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学界通说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是否包括公平责任原则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目前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公平责任原则之争
  
  (一)肯定说
  王利明教授持肯定说,其理由主要为:其一,我国民法适应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把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要求在责任领域按照公平尺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民事责任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可见,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伸;其二,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公平确定赔偿数额,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同时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风俗。②
  杨立新教授也持肯定说,他认为把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客观依据。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4条、第132条和第133条。其客观依据是在现实中,对于那些既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的侵权损害,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由公平责任原则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民事责任公平地归责于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分担”,这就解决了只有两个归责原则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块空白领域。这就是确定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基础。③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主要以张新宝教授和王泽鉴教授为代表。张新宝教授否认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是:1.缺乏法律根据;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④
  王泽鉴教授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并且公平责任原则“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责任条款,致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起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⑤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
  
  我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以下弊端:
  
  (一)生存空间狭小
  公平责任以高度抽象的公平作为判断标准,实际上是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我们认为这不符合我国国情。当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在某些发达地区,司法制度较为完善、司法秩序比较稳定有序,可以尝试实行公平责任原则。但在某些欠发达地区则难以实施,因为在这些地区,司法秩序不是很好,司法人员良莠不齐,有些法官不依法判决,有法不依,更有甚者,依据的是不存在的法律,例如甘肃某法官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而众所周知,我国是没有《新闻法》的。在这种情势下,实施公平责任原则不免加剧司法秩序的混乱,使法律不仅无法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而成为强权的“家丁”,打着“公平”的旗号,行“不公平”之实,反而使法律离公平越来越远。但如果仅仅在某些地区实行公平责任原则,这又是与原则的普适性根本相违背的,也违反法治的统一性。
  
  (二)可操作性差
  公平是个极其抽象的概念,没有客观的标准,这就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因而可操作性也自然就差。并且,即使法官裁判错误,也难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为法官是以自己内心的公平观为依据判案的。
  
  (三)价值的可替代性
  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价值主要是解决依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裁定的案件的损失分担问题,而这可由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代替。并且,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具有公平责任原则所不具有的优点:因为不是由加害人赔偿损失,所以不会有害于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也不会让加害人心怀愤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人的过错为依据,加害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符合长期以来的传统道德标准,加害人易于接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加害人或者占有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因自己从事高度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而为避免承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并且另有法律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和免除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也能接受法院的裁判。但在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加害人难以服从法院的判决,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难以维护司法公正威严的形象。
  
  三、结语
  
  我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对于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实需要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法官需要尽量小心谨慎,精细地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力求做到公平,避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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