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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地方逮捕权被滥用,具体表现为构罪即捕和以补代侦两种现象.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关于“有逮捕必要”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办案经验,对“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情形提出了一些具体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