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但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的根源在于集体保障的缺失,从而提出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来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这一路径。得出了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保障,带薪年休假将不再是“纸上的权利”这一结论。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集体协商;权利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43-01
1982年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重点强化了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内容,并首次明确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一、问题的提出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一制度的落实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改善“黄金周”的拥堵情况,提升劳动者的精神享受,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中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2008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多种渠道透出的信息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并不令人满意。2013年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一组数据揭示了冰山一角,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一年的时间里,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67件,其中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约占45.2%。此外,在裁判文书网上以带薪年休假为关键词检索,2009年仅为20件,至2014年已达5515件。裁判文书数量的增长也是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甚理想的佐证。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之原因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归属用人单位一方。“统筹安排”四个字使得带薪年休假富有弹性,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能否实现,这一弹性规定成为了企业拒绝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正当理由。正是这一制度缺陷使得劳资双方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加之集体保障的缺失,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落实這一现状的出现。因此,要保障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就必须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进行。
三、落实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之路径分析
通过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可知,要想改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的现状,就必须通过制度保障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使双方可以平等对话、协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正好可以发挥这一功效。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是劳动法中极具特色的一个制度,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修正与补充。在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并不具有平等的谈判实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了恢复劳方与资方的实力均衡,制造典型的机会平等。也就是说,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弥补了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使劳动合同制度更加完善。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改变年休假决定权归属用人单位一方的局面,通过协商,年休假决定权将平等地归属于劳资双方,这样利于平等对话的实现。劳资双方可就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及其他具体安排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确定的带薪年休假必定更易落实。
西方发达国家带薪假期制度完善,法律上对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但法律大多只是最低标准的规定,更具体的休假安排是建立在劳资双方集体的协议的基础上的。例如奥地利、瑞士、新加坡等国都是以集体协议的方式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除此之外,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劳动者都是通过行使集体协商权,来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带薪休假的条款开始进入美国工会和资方谈判的事项中。1940年只有25%的美国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到了1957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90%。在法国,带薪休假制度由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协商而产生,通过立法规定法国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时间为30天,另外劳动者依托集体协商权可以额外获得5—6周的带薪休假期。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充分落实也是依托于集体保障,因此,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是可行且必要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工会在劳资双方的谈判过程中代表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即在集体协商中,代表劳方的是工会,工会在落实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现路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和作用,是保障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在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的路径之下,工会应切实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确保工会的独立性。工会应做到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而独立性是保证工会充分掌握职工利益诉求、为职工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确保工会的独立性,比如工会主席不能由上级任免,而是应通过选举产生。第二,充分发挥工会监督职能。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带薪年休假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的行为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从而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这一路径是可行的,在路径实现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使带薪年休假制度摆脱以往执行难的尴尬境况,真正成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一项制度,而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
注释:
①参见郭捷、冯彦君、郑尚元、谢德成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76-279页。
②参见金艳蓉 :《我国休假法律制度研究》,2008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41-42页。
③同注1,第41页。
④刘璐、宋晓波:《破解我国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难之路径》,《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44页。
作者简介:安嘉仪(1991.12.2—),女,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集体协商;权利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43-01
1982年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重点强化了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内容,并首次明确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一、问题的提出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一制度的落实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改善“黄金周”的拥堵情况,提升劳动者的精神享受,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中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2008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多种渠道透出的信息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并不令人满意。2013年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一组数据揭示了冰山一角,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一年的时间里,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67件,其中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约占45.2%。此外,在裁判文书网上以带薪年休假为关键词检索,2009年仅为20件,至2014年已达5515件。裁判文书数量的增长也是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甚理想的佐证。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之原因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归属用人单位一方。“统筹安排”四个字使得带薪年休假富有弹性,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能否实现,这一弹性规定成为了企业拒绝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正当理由。正是这一制度缺陷使得劳资双方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加之集体保障的缺失,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落实這一现状的出现。因此,要保障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就必须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进行。
三、落实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之路径分析
通过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可知,要想改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的现状,就必须通过制度保障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使双方可以平等对话、协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正好可以发挥这一功效。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是劳动法中极具特色的一个制度,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修正与补充。在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并不具有平等的谈判实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了恢复劳方与资方的实力均衡,制造典型的机会平等。也就是说,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弥补了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使劳动合同制度更加完善。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改变年休假决定权归属用人单位一方的局面,通过协商,年休假决定权将平等地归属于劳资双方,这样利于平等对话的实现。劳资双方可就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及其他具体安排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确定的带薪年休假必定更易落实。
西方发达国家带薪假期制度完善,法律上对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但法律大多只是最低标准的规定,更具体的休假安排是建立在劳资双方集体的协议的基础上的。例如奥地利、瑞士、新加坡等国都是以集体协议的方式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除此之外,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劳动者都是通过行使集体协商权,来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带薪休假的条款开始进入美国工会和资方谈判的事项中。1940年只有25%的美国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到了1957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90%。在法国,带薪休假制度由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协商而产生,通过立法规定法国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时间为30天,另外劳动者依托集体协商权可以额外获得5—6周的带薪休假期。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充分落实也是依托于集体保障,因此,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是可行且必要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工会在劳资双方的谈判过程中代表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即在集体协商中,代表劳方的是工会,工会在落实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现路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和作用,是保障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在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的路径之下,工会应切实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确保工会的独立性。工会应做到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而独立性是保证工会充分掌握职工利益诉求、为职工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确保工会的独立性,比如工会主席不能由上级任免,而是应通过选举产生。第二,充分发挥工会监督职能。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带薪年休假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的行为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从而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这一路径是可行的,在路径实现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使带薪年休假制度摆脱以往执行难的尴尬境况,真正成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一项制度,而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
注释:
①参见郭捷、冯彦君、郑尚元、谢德成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76-279页。
②参见金艳蓉 :《我国休假法律制度研究》,2008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41-42页。
③同注1,第41页。
④刘璐、宋晓波:《破解我国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难之路径》,《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44页。
作者简介:安嘉仪(1991.12.2—),女,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