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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府办发[2011]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