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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媒体兴起并形成了新的舆论平台。在诸多热点事件中的频频发力的网络舆论被看作是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至佳渠道,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改革。
但由于司法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案件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查明和获得司法认可的判断,网民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价的时候大多都只盲从于网络媒介的议程设置,而并不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论证。这样形成的网络舆论同时也在影响着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随着网络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网络舆论在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是无法忽视的,如何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
近年来,舆论监督热点案件层出不穷,笔者从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件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案件的相关报道,网民对案件的评论以及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来考察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现状。
邱兴华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华商报》《汉阴县平梁镇发生特大凶案,恶男1天连杀10人》
2、《南方周末》《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人民网:《杀人狂邱兴华心理解剖:爱孩子动物却对他人残忍》
2、网友评论:狗东西,不得好死;真不是人养的,也该让他死无全尸;赶快枪毙这狗日的!这样的杀人恶魔,该杀!
案件的最终结果:
1、一审判决:一审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10.19)
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12.28)
2、从快结案,从二审宣判到对邱兴华执行死刑不到一个小时,陕西省高级法院"合并"完成了全部终审宣判-死刑复核-予以核准-命令执行-执行终了整套的司法程序。
许霆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南方都市报《我们都有可能是下一个许霆》(2007.12.28)
2、南方周末《许霆案的法律标本意义》(2008.1.17)
3、南方周末《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2008.2.21)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网易论坛:《再谈许霆案:取自己帐户的钱合法,不该量刑》
2、天涯社区:《从无期到无罪,许霆或将经历中国司法的惊险蹦极》
3、网友评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
案件的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通过对以上两个具有代表性案件的横向及纵向的对比,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可窥一斑: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网络舆论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对于普及法制观念和抑制司法腐败有着现实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舆论民众的观点和态度得以展示,司法和民众的互动增强,有利于司法得到民众的认可。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存在越界的问题。"邱兴华案"的从速判决,"许霆案"的跳水判决,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了网路舆论对司法程序的侵犯,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或多或少都对舆论有所妥协,这样的越界和妥协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虽然是对司法的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司法的监督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网络信息的非理性和盲目性传播,网络舆论在对司法的监督中"反客为主"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司法在所谓"民意"的围攻下,被迫做出某种程度的妥协。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舆论自身的缺陷
网络是个匿名社会,信息发布主体的隐秘性和信息传播的自由迅速,使得网民在评价事件时没有太多顾忌也不会审慎审查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网络上充斥着不同的声音,所谓的网络民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某一种或几种主观意见引导的,倾向性意见的形成未必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也未必有理性思考的保证。以这样的"民意"去衡量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网络媒体与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不同
正义是司法和媒体共同的终极价值追求,而司法要求的正义是通过法定程序和专业操作来进行的,网络媒体所要求的正义往往表现出满足大众群体性要求的特征,这种群体性要求带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在中国这个有着注重人情的道德传统和注重实体公正的司法传统的国度,大众对司法案件的处理会有天然的道德预期,司法活动常被推至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动给出的结果不符合此种道德预期,那么争议与冲突就不可避免。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运作规律不同
舆论对个案的关注和讨论往往是自发的,主动的,而司法介入个案则经常是被动的。司法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显现出司法的保守和审慎。而网络舆论则不同,网民在对个案的关注上往往不考虑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对案件的评论往往是在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之前迅速形成,带着非理性的泡沫。司法的适度谨慎封闭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迅速传播构成了一定程度的矛盾。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途径探索
网络舆论因其载体和主体的特性,在对热点案件的参与过程中其对司法机关施加的无形压力,使被动的司法变得更加被动。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积极合理监督作用、推动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有效举措。
(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
目前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的越界,究其原因,一是有关网络舆论规制方面专门法律的缺失,二是对网络媒体和网民监管的不足。随着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制定有关网络媒介的法律规范,对网民的权利义务予以基本规定,使网络舆论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走上相对理性有序的道路势在必行。
(二)严惩司法腐败,唤回民众信任
司法腐败使公众对司法及司法机关形成不公正的刻板印象,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热点敏感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使司法及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负面印象更加深入。在这样的氛围中,司法活动的每一个阶段都难逃公众的揣测和怀疑,网络舆论监督越界成为常事。司法机关要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就必须坚定不移的做好反腐工作,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唤回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畅通舆论表达机制
司法系统开展的"阳光司法"等一系列活动,无一不是旨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但司法与舆论产生冲突之时,往往看到的是司法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妥协,而并不是舆论被司法引导走向理性,可见司法机关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
司法机关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积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并建立理性的回应机制和畅通的舆论表达机制才是治愈"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的良方。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建立与媒体对话、交流的平台,比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审理大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将案件信息向社会大众予以公布,这样在保障大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媒体采用未经认证的信息进行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对公众舆论造成误导。
参考文献:
①贺卫方:《中国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2129。
②成剑英:《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难点与对策》,载《求实》2010年第4期。
③王军、李王颖《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监督与司法--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载《现代传播》2009年第4期。
④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王志刚(1964-),男,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但由于司法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案件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查明和获得司法认可的判断,网民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价的时候大多都只盲从于网络媒介的议程设置,而并不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论证。这样形成的网络舆论同时也在影响着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随着网络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网络舆论在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是无法忽视的,如何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
近年来,舆论监督热点案件层出不穷,笔者从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件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案件的相关报道,网民对案件的评论以及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来考察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现状。
邱兴华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华商报》《汉阴县平梁镇发生特大凶案,恶男1天连杀10人》
2、《南方周末》《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人民网:《杀人狂邱兴华心理解剖:爱孩子动物却对他人残忍》
2、网友评论:狗东西,不得好死;真不是人养的,也该让他死无全尸;赶快枪毙这狗日的!这样的杀人恶魔,该杀!
案件的最终结果:
1、一审判决:一审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10.19)
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12.28)
2、从快结案,从二审宣判到对邱兴华执行死刑不到一个小时,陕西省高级法院"合并"完成了全部终审宣判-死刑复核-予以核准-命令执行-执行终了整套的司法程序。
许霆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南方都市报《我们都有可能是下一个许霆》(2007.12.28)
2、南方周末《许霆案的法律标本意义》(2008.1.17)
3、南方周末《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2008.2.21)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网易论坛:《再谈许霆案:取自己帐户的钱合法,不该量刑》
2、天涯社区:《从无期到无罪,许霆或将经历中国司法的惊险蹦极》
3、网友评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
案件的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通过对以上两个具有代表性案件的横向及纵向的对比,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可窥一斑: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网络舆论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对于普及法制观念和抑制司法腐败有着现实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舆论民众的观点和态度得以展示,司法和民众的互动增强,有利于司法得到民众的认可。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存在越界的问题。"邱兴华案"的从速判决,"许霆案"的跳水判决,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了网路舆论对司法程序的侵犯,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或多或少都对舆论有所妥协,这样的越界和妥协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虽然是对司法的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司法的监督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网络信息的非理性和盲目性传播,网络舆论在对司法的监督中"反客为主"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司法在所谓"民意"的围攻下,被迫做出某种程度的妥协。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舆论自身的缺陷
网络是个匿名社会,信息发布主体的隐秘性和信息传播的自由迅速,使得网民在评价事件时没有太多顾忌也不会审慎审查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网络上充斥着不同的声音,所谓的网络民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某一种或几种主观意见引导的,倾向性意见的形成未必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也未必有理性思考的保证。以这样的"民意"去衡量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网络媒体与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不同
正义是司法和媒体共同的终极价值追求,而司法要求的正义是通过法定程序和专业操作来进行的,网络媒体所要求的正义往往表现出满足大众群体性要求的特征,这种群体性要求带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在中国这个有着注重人情的道德传统和注重实体公正的司法传统的国度,大众对司法案件的处理会有天然的道德预期,司法活动常被推至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动给出的结果不符合此种道德预期,那么争议与冲突就不可避免。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运作规律不同
舆论对个案的关注和讨论往往是自发的,主动的,而司法介入个案则经常是被动的。司法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显现出司法的保守和审慎。而网络舆论则不同,网民在对个案的关注上往往不考虑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对案件的评论往往是在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之前迅速形成,带着非理性的泡沫。司法的适度谨慎封闭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迅速传播构成了一定程度的矛盾。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途径探索
网络舆论因其载体和主体的特性,在对热点案件的参与过程中其对司法机关施加的无形压力,使被动的司法变得更加被动。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积极合理监督作用、推动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有效举措。
(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
目前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的越界,究其原因,一是有关网络舆论规制方面专门法律的缺失,二是对网络媒体和网民监管的不足。随着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制定有关网络媒介的法律规范,对网民的权利义务予以基本规定,使网络舆论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走上相对理性有序的道路势在必行。
(二)严惩司法腐败,唤回民众信任
司法腐败使公众对司法及司法机关形成不公正的刻板印象,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热点敏感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使司法及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负面印象更加深入。在这样的氛围中,司法活动的每一个阶段都难逃公众的揣测和怀疑,网络舆论监督越界成为常事。司法机关要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就必须坚定不移的做好反腐工作,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唤回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畅通舆论表达机制
司法系统开展的"阳光司法"等一系列活动,无一不是旨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但司法与舆论产生冲突之时,往往看到的是司法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妥协,而并不是舆论被司法引导走向理性,可见司法机关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
司法机关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积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并建立理性的回应机制和畅通的舆论表达机制才是治愈"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的良方。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建立与媒体对话、交流的平台,比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审理大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将案件信息向社会大众予以公布,这样在保障大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媒体采用未经认证的信息进行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对公众舆论造成误导。
参考文献:
①贺卫方:《中国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2129。
②成剑英:《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难点与对策》,载《求实》2010年第4期。
③王军、李王颖《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监督与司法--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载《现代传播》2009年第4期。
④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王志刚(1964-),男,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