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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将商标异议程序置于核准注册之前。本文认为 :异议程序前置下的注册并不能当然稳定商标权的归属 ;注册前的异议前置程序也不能使注册商标具有提起反侵权诉求的便利 ;异议前置程序妨碍了商标及时得到国际保护 ;全面审查制下不宜再设异议前置程序。基于上述理由 ,主张新修改的《商标法》采纳将异议、争议程序合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