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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履行义务不及时,导致公司清算所需要的资料、财产、文件等灭失,进而导致公司清算不能的,债权人得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虽然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仍然不完善,特别是对股东之间的责任认定不清,实践中导致小股东利益受不正当损失之偏颇。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导,对上述问题做一论述。